条款合法性看我国车损险的“高保低赔”

【摘 要 】近年来,“高保低赔”问题逐渐成为公众对汽车保险行业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论及这一现象时,舆论几乎一边倒地指责保险公司违反我国《保险法》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文试图对高保低赔的合法性进行解释,提出解决问题、改善车损险现状的看法和建议.

【关 键 词 】车损险;高保低赔;误解;合法性

1.高保低赔误解的产生原因

车损险条款常有三种保险金额的确定方法:新车购置价、实际价值、新车购置价内协商确定.赔偿方式如下:1.按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的,发生全部损失时,在保险金额内按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车辆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发生部分损失时,在发生事故时被保车辆的实际价值内按核定修理费用计算赔偿.2.按实际价值或协商确定保险金额的:发生全部损失时,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车辆实际价值的较低者计算;发生部分损失时,按保险金额与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不超过事故发生时被保车辆的实际价值.

若投保人选择后两种方式投保,在标的发生部分损失时,仅能按保险金额与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发生损失后得不到足额赔偿就易造成投保人和保险公司的争议引起诉讼.

2.高保低赔的合法性解释

车型保费的计算涉及经济学基础、数学、概率统计以及汽车方面的专业知识,不能单纯的从保费高低和赔付金额的多少来评判,要从保费和承保的风险以及赔付标准是否匹配来判断.

2.1 足额投保不能认为是高保

车险有两个保额:部分损失的保额,按新车购置价来确定;全损的保额,按机动车辆实际确定.这是根据补偿原则,部分损失充分补偿,全损时不获利.基于大数法则的经营特点,为了降低产品的复杂程度并兼顾绝大多数情况公平的前提下,保险公司开发产品时采用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两种责任合并确定保额的方式,但由此导致个别消费者的误解.这是定价基础,也是赔偿的标准和依据,从根本上来说目前我们保险费和赔偿标准是存在匹配关系的,所谓高保实为足保.

2.2 新车购置价作保险金额的合法性解释

保险是对价原则,有多少风险就有多少风险成本,相应就会收多少保费.对于认为新车购置价为旧车投保违背保险利益原则,车险的双保额制可解释.全部损失的保险费是依据全部损失的风险概率计算出来的,所占的保险费比例极少.以极少的保险费获得相应的赔款,不应再退还保险费.虽然我国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有很大提高,但潜在消费者的保险意识还比较薄弱,尤其在目前中国这个市场整个诚信机制还有待建立的时候,按新车购置价所对应的新的零部件加以理赔更为合适.

2.3 理赔方式的合法性解释

车险的理赔实务中,发生部分损失,保险公司的理赔依据是新车购置价;发生全部损失,理赔依据是车辆实际价值.这主要是因为车辆在保险期限内具有流动性特点,车险道德风险的发生率高,侦破难度大.如果全损按保险金额与新车购置价的低者赔付,势必刺激有骗保倾向的投保方进行保险欺诈.保险公司需防范个别车龄大、车况差的车主按新车购置价投保后,人为制造车辆遭遇意外事故而致全损的假象.

3.车损险现状的改善

只有保监会、消协、保险公司和消费者共同努力,才能改变我国车损险的现状,促进车险市场的发展.本文仅从完善《保险法》和改进车险费率制度两个方面抛砖引玉.

3.1 《保险法》的完善

3.1.1 不定值保险中保险价值的界定

为了使投保方正确理解保险条款,必须对保险价值给与明确定义,改变车损险条款解释与保险公司理赔计算公式相矛盾的情况.《保险法》第55条明确了定值保险、不定值保险、超额保险、不足额保险的含义以及理赔原则,但是仍然把不定值保险的保险价值界定为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必须要首先确定其赔偿基础问题,而不能简单、笼统地规定为出险时的实际价值.

3.1.2 不定值保险中保险金额的确定

《保险法》对不定值保险合同中,保险金额如何确定没有明确的规定.尽管我们可以基于标的实际价值对保险金额是否合理作出一定判断,但是这种法律规定的不明确,留下的一定模糊空间,使得发生保险纠纷引起诉讼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3.2 车险费率的改进

3.2.1 区别费率

我国的保险业还处在一个刚起步的状态,关于车险保险费率的拟定还有需要改进的地方.我国大部分财险公司的车险条款的制定没有考虑车型的年龄对车辆发生损失概率的影响,对风险的划分十分粗略,不能保证风险对价.在车险的风险分级中,需要考虑的因素有很多,如车型、使用年限等,现有的费率制度并未考虑到这些因素.正是因为我国目前的定价方式,是经过一个总体的平衡得到整体的一个没有区别的费率,使得大家只是看到投保时候保险金额的差距而片面的认为不公平.

3.2.2 向“车型定价法”过渡

车型定价法是指根据购买车型、年限、车辆型号来确定保额:从消费者的角度看,每个被保险人都获得了符合他的风险水平的平均保障水平;从保险公司的角度看,这种定价方法对风险进行了细致的划分,符合大数法则,做到了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有效避免了高保低赔的问题.车型定价法需要车型、折旧率、等方面都有完整的数据支撑,才能为保险精算中的费率厘定提供数据基础,而这方面国内条件尚不成熟,中国的汽车工业和汽车市场达不到完善的环境,导致汽车工业数据积累不够.保险公司可以在考虑购置价及实际价值的基础上,考虑具体车型的年龄、出险情况、零配件等因素,结合驾驶人员的驾龄、年龄、职业、家庭情况,慢慢过渡到“车型定价法”.


4.结语

2012年3月14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正式发布《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例》,对原有商业车险条款进行了全面梳理,筛查了不利于保护被保险人权益、表达不清和容易产生歧义之处,优化了条款条例,为保险公司提供了商业车险条款行业范本.高保低赔提示了保险公司在今后的销售与理赔过程中,要对公众普及保险知识;对汽车保险条款、产品设计、理赔、保额确定等,应向消费者充分明示;要学习国外保险的先进经验,要“做保险”而不是“卖保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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