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F842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3)06-000-01
摘 要 本文主要分析社会保险引发的劳动争议和对策,以为相关的研究和实践工作者提供有用理论参考.
关 键 词 社会保险劳动争议 争议预防 争议处理
2011年9月27日,四名2005年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原福州港台江港务公司中层干部到公司要求支付:个人退休手续时,因医保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0年,所要补交的医保费用.其中两名个人已补交医保费用并办妥退休手续.他们质疑:2005年解除劳动合同时,公司未告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要达到10年,公司未为他们预留10年医保费用以及2005年公司一次性缴纳的医保费用能不能用来减免退休时因缴费年限不足所补交的费用.
一、社会保险引发劳动争议的类型及其产生原因
用人单位招聘广告常可见单位负责“三险一金”的条款,实际上应该是“五险一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要缴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生育保险.而工伤生育保险全部由单位负责缴费,其他三类保险则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所以会发生社会保险劳动争议,不妨从二者自身查找原因.受劳动者个人素质影响,劳动者个体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不了解或了解不透彻.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权利义务知之甚少,或者对相关法律法规一知半解,通过、仲裁、诉讼等形式提出不同的意见.甚至采取过激行为,阻碍用人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程序制定劳动规章制度,未按规定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未及时告知员工,单位与员工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或用人单位为了片面降低用工成本,把劳动者各类社会保险全部或部分减免.
二、社会保险引发劳动争议的预防
(一)深化法律知识学习
加强法规学习.用人单位要进一步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与职工各类社会保险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政策文件的学习.用人单位要掌握单位和职工在缴纳各类社会保险方面的权利义务.
(二)规范劳动用工
在现实用工过程中,用人单位为降低人工成本,规避用工法律风险,采用了劳务派遣形式和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有的用工企业和派遣企业都没有为派遣工缴纳各类社会保险.有的企业通过改制,将职工分流到本企业设立的劳务派遣公司,然后又以劳务派遣公司的名义派遣到原岗位.这会使一个本来完整的劳动关系人为地分割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且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社会保险的内容.
(三)完善流程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 .
三、社会保险引发劳动争议的处理
(一)认真分析争议焦点
在这起劳动争议案例中,四名原企业中层干部质疑的是:公司故意隐瞒且未告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要10年的文件规定.公司未为他们预留10年医保费用以及公司向医保中心缴纳的超出3:1比例部分人员10年医保费用,跟他们个人也有关系.企业观点是:经办人员对医保政策了解不到位,而且从未遇到医保缴费年限不足而补交的现象,不存在故意隐瞒.
(二)积极寻找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主要有:《福州市自谋职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暂行规定(榕政2003148号)、《关于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扩面等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的通知》(榕政办20045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退休人员未达到缴费年限补交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办1999212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扩面工作及基本医疗保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榕政办2005207号)、《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榕政综2000364号).
其中对企业有利的依据是:
1.《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榕政综2000364号)第四十八条:“已与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自谋职业的人员,其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用人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均由个人以不低于福州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直接向所在地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缴纳”.
2.《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退休人员未达到缴费年限补交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办1999212号)第三点:“参保人员应补交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含个人和单位缴费),由单位或职工负担(根据医保中心的答复,这主要针对在岗职工而言)”.
(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处理劳动争议
根据这些条款,企业职能部门又专程咨询了福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倾听他们对医保政策的理解.在此基础上对人员的诉求进行答复.并陪同他们的代表前往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福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咨询相关人员.在医保政策和事实面前,经过企业和医保中心相关人员的耐心细致解释,他们收回了企业故意隐瞒的说法,对因医保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0年,一次性补缴的现象有了进一步的认识.
(四)明确劳动者损失的赔偿标准,追加违法成本
劳动者保险费缴纳年限满15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退休手续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者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其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要等到劳动者退休手续才能发现,而《劳动法》相关法律尚未规定劳动者如不能补办养老保险的赔偿办法.因此,明确社会保险纠纷案件中劳动者损失的赔偿标准,有助于加快和规范劳动争议的解决.
综上所述,发生社会保险引发的劳动争议时,我们要耐心听取当事人的诉求,认真分析争议双方的焦点所在,迅速寻求相关法律支持,以人为本,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克制情绪,保持冷静,友好沟通,避免争议进一步升级,就能较好地解决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