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年金制度变迁与现状

[摘 要 ]中国正处在经济体制改革的关键时期,同时也正逐渐迈入老龄化社会,迫切需要建立适应新经济体制和形势的新的养老保障体系.企业年金作为“三支柱”养老保障体系的第二大支柱,是对基本养老保险的重要补充,是政府参与市场运作双重性的有机结合.文章研究了中国企业年金制度的变迁、发展现状与制约因素,提出要提升企业年金发展空间、提高员工对企业年金的认识、不断提升服务管理水平和完善企业年金发展的政策环境.

[关 键 词 ]企业年金;养老保险;制度变迁

[中图分类号]F84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736X(2013)03—0098—04

中国正在急速进入工业化、信息化与老龄化社会,关注我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中存在的问题,研究构建适合中国特色的企业年金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一、制度变迁

企业年金制度在中国产生于20世纪90年代初,经过20余年的建设,企业年金从无到有,经历了启动、探索和规范发展二三个阶段.

(一)企业年金启动阶段

该阶段从1991年开始到2000年结束,此时,企业年金称为企业补充养老保险.

1991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中第一次明确提出,提倡、鼓励企业实行补充养老保险.文件规定:“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能力,为本企业职工建立.”

1995年3月,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规定:“国家在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保障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同时,鼓励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由企业和个人自主选择经办机构.”同年12月,劳动部下发了《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1995]464号),提出规范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若干政策意见,明确提出补充养老保险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

1997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进一步明确,要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大力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按照政策精神,部分省市相继制定了一些地方性办法,在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方面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探索.

1998年,国务院制定了补充保险政策和承办机构资格的认定标准并对补充基金实施监督.至此,中国已形成了建立和发展企业年金的政策框架雏形.

(二)企业年金探索阶段

企业年金探索阶段是从2000年开始到2001年结束.

2000年底,国务院在《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国发[2000]42号)中,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正式更名为“企业年金”,并指出:“有条件企业可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并实行市场化运营和管理.企业年金实行基金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进行管理,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中列支.”

2001年,国函[2001]79号文规定,有条件的企业可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并实行市场化运营和管理.企业建立企业年金需要具备三个条件:一是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二是生产经营比较稳定,经济效益较好;三是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大型企业、行业可自办企业年金,鼓励企业委托有关机构经办企业年金.

(三)企业年金规范发展阶段

该阶段是以2004年5月《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颁布实施为起点,标志着中国开始全面推行企业年金制度.

2003年12月30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七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对企业建立企业年金的基本条件、决策程序、资金来源、管理办法、待遇给付、管理机构和投资运营等提出指导性意见,原劳动部1995年12月29日发布的《关于印发(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同时废止.

2004年2月23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联合规章的形式发布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该办法是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的重要法规,对企业年金的治理结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和市场服务主体行为等方面都作出规定.

2004年9月29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以及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关于企业年金基金证券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5号).该文主要对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人的证券投资行为、托管人的托管行为和受托人的受托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

2004年12月24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九次会议通过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对从事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的法人受托机构、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等机构作出了规定.任何机构都必须根据该办法所规定的程序,取得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才能从事相应的基金管理业务.

2004年12月31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运作流程)、<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信息系统规范>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专家评审规则>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32号),进一步规范了企业年金市场的运作.

2005年8月1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第5号通告,公布了第一批认定的37家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其中包括9家基金管理公司.

2006年4月,马鞍山钢铁与南方基金正式签订委托投资管理合同,年金合作标的1.5亿元.标志着《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正式实施以来,中国第一家规范的企业年金开始“完整”投入运作.

2006年9月14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正式对外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34号),明确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接收新的企业年金计划,新建立的企业年金计划要由具备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的机构管理运营;劳社部令20号、23号颁布前建立的企业年金计划,要在2007年底之前移交给具备资格的机构管理运营.” 2007年4月24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了《关于做好原有企业年金移交工作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12号),明确规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原行业管理的以及企业自行管理的原有企业年金均应移交给具备资格的机构管理运营”,“企业的实施方案,报劳动保障部备案.按期完成规范和建立企业年金确有困难的企业,经向劳动保障部说明理由,可延长至2008年底.”

2007年9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受理第二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申请,并于2007年11月19日发布了第10号通告,公布了第二批认定的24家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其中包括3家基金管理公司.

2008年,中小企业集合年金管理条例出台,各家年金管理机构正在着力开发相应产品以争夺该市场.

二、发展现状与问题

尽管企业年金在我国得到了一定的发展,但总体上看,我国的企业年金制度尚处于成长期的探索阶段,仍然存在诸多问题.

(一)企业年金规模有一定提升,但发展深度亟待挖掘

中国企业年金制度起步于1991年,此后10年问发展缓慢.截至2000年底,全国积累基金只有192亿元,平均每年增加不到lO亿元.2000年提出企业年金实现市场化管理运营后,企业年金市场呈现出一定的发展势头.

尽管企业年金的规模逐年扩大,但其在GDP中的占比过低,近年来都没有超过1%,远远起不到养老保障制度中第二支柱的重要作用.而企业年金发展迅速的美国,情况则大不一样.从1996年开始,企业年金基金成为美国最大的金融资产,2003年年末达到12.1万亿美元,2005年占GDP的比重达到了66%.


(二)企业年金计划覆盖面很小,行业分布不均

虽然从企业年金积累总量上看,有年均35%左右的增幅,增长潜力较大.但是企业年金制度覆盖人员仍相当少.存覆盖范围上,2004年已有703万人参加了企业年金计划,但这也仅仅约相当于2003年年末1.1646亿人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职工人数的4.53%.而世界上实行企业年金制度的国家覆盖人员占周家基本养老保障人数的比例为:英国50%、美国48%、加拿大43%,最低的西班牙也达到了15%.因此,我国企业年金的覆盖范围还非常小,尚难以形成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力补充,与养老保障体制第二支柱的目标更是相距甚远.

在有限的企业年金覆盖企业中,行业分布和企业分布非常不均衡:国有企业占绝对优势,而大部分有企业年金需求的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试行企业年金计划的却屈指可数.即便在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国有企业中,也存在着明显的倾向性:电力、石油、石化、民航、电信等经济效益较好的垄断性行业参与率较高.

(三)企业年金运作多种形式并存,地区发展差异迥然

2004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号令、23号令、24号令出台之前,企业年金的运作模式主要有三种:企业自行管理、社保机构经办和保险公司经办.新制度建立以后,要求各方利益主体按照新的受托模式或理事会模式建立规范的企业年金计划,但是目前三种模式仍然存在.上述三种运作模式现阶段都存在一定程度的内在缺陷.

社保经办机构经办企业年金业务时,往往以管理者和监督者双重身份出现,影响了市场功能的正常发挥,不利于企业年金的规范发展.新制度出台以后,社保机构应当逐步向具备资格的经办机构移交,但由于利益问题真正移交的并不多.

大型企业自办年金业务,年金资产与企业资产并没有真正分开,在企业遇到重大财务变更时,难以保证年金资产的安全和职工的利益.企业或社保机构运营年金资产时,经常是财务劳资或养老保障等部门或处室兼做,缺乏有专业资格的管理人员和投资技术,影响了企业年金的运行质量和效率.而保险公司的以团险形式存在的企业年金,并非真正意义上规范的企业年金.

(四)企业年金入市崭露头角,规范操作仍需时日

2006年6月26日,随着易方达基金公司负责投资管理的某国企集团的企业年金基金正式开始下单交易,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资本市场进入实质阶段.部分进入市场化投资运营的企业年金,2006年第四季度首季经营收益率达到9.6%.其实,此前不少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企业年金中心已经投资了股票市场,并且成为流通股的主要机构投资者.通过社保类机构进行企业年金入市操作,具有相当大的操作风险和信用风险.而且,地方社保代管年金,再委托给金融机构人市运作,存在国家财政“保底”的暗示,造成潜在财政风险.

三、加快企业年金发展的可行对策

(一)继续推进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提升企业年金发展空间.

发展企业年金的目标是使其真正成为支撑养老保障体系的第二支柱,因此,应该将企业年金放在整个养老保障体系与基本养老保险通盘考虑.目前,世界养老金改革的趋势表现为国家管理的基本养老金的比例逐步降低,由市场运作、政府监管的企业年金的比重逐步提高.从我国的情况来看,基本养老险的覆盖率及缴费负担都很高,本应在较低层次养老保障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基本养老保险偏离了其定位,一定程度上担负起了企业年金的职能,严重压缩了企业年金的发展空间.因此,我国企业年金制度要得到健康发展,必须对基本养老保险进行改革,将其水平定位在合理的层次上,这样才能减轻企业的养老负担,使企业得以腾出空间来发展企业年金.

(二)企业年金设立企业要规范管理,提高员工对企业年金的认识

企业年金理事会作为受托人,就要有能力履行受托人职责,无论是对企业年金理事会备案标准的设定还是监管内容和监管形式上,都要以受托人的职责和履行职责所需的能力为准绳,对其进行严格监督和管理,以保证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安全.同时,积极开展企业年金教育,促进企业和职工转变观念,树立建立企业年金的意识.企业可以通过各种宣传方式(如印制和发放各类宣传品,举办各类会议和短训班等)对员工开展教育,从而提高企业雇主和雇员对企业年金的认识水平,让年金受益人了解自身权益的保障机制,不断地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素养,最终推动企业年金市场的发展和支柱养老保障体系的完善.

(三)企业年金管理主体要不断提升服务管理水平

企业年金管理机构要深刻理解和正确贯彻企业年金的政策法规,加强自我监督与约束,完善内部制度,提高风险控制技术,规范员工行为,维护年金资产的独立性.不同运营管理主体之间要通过清晰的制度约束,明确各自的责、权、利,并借助信息披露,实现企业年金管理过程中不同参与者之间的相互监督与制约,在参与主体之间,还可以实现实时的监控.

(四)加强政府监管,完善企业年金发展的政策环境

由于我国企业年金市场发展了10多年,但规范的法律框架刚刚搭建,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较还存大许多问题,因此,在监管方面必须确立一个发展中解决问题的思路,即边发展边规范,在发展中规范,通过规范来促进发展.同时,推动企业年金制度税收优惠政策的全面实施,调动雇主和雇员向企业年金计划供款的积极性.

企业年金市场体系在中国尚处于非常初步的发展阶段,没有形成成熟的理论体系,也还缺乏实践经验的检验.因此,必须明确企业年金在多支柱养老保障体系中的定位,通过企业及其员工、年金管理机构和政府三方面的共同努力,创建“政策支持、企业自主、市场运作、功能监管”的发展格局,建立规范的企业年金治理结构,才能培育健康的企业年金市场,推动企业年金的有序发展.

[责任编辑:汤伟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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