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将残疾分为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六类和多重残疾.肢体残疾是其中的一类,在制定肢体残疾标准时,我们遵循了下列原则:
1.和第一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保持连续性.
2.尽可能和《国际功能、残疾和健康分类》(简称ICF)接轨.
3.和国内其他主要残疾评定标准尽可能联系.
运用本次残疾人抽样调查肢体残疾标准时,应明确以下几点:
1.有些人虽有残疾和功能障碍,但因残疾和功能障碍较轻(指未达到本次肢体残疾标准四级的),不纳入本次抽样调查的肢体残疾.
2.本次肢体残疾标准只分四级,而《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分为十级,《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分为十级,《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标准》也分为十级.有些人因公伤(含军人)、交通事故等造成残疾和功能障碍,因残疾和功能障碍较轻,根据各相关标准评定为十级、九级等,但未达到本次肢体残疾标准四级的条件,将不纳入本次抽样调查中的肢体残疾.例如,一人因工伤右手食指两节缺失,按《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定为伤残九级,但因未达到本次抽样调查肢体残疾标准的四级,故不纳入本次抽样调查的肢体残疾.
3.本次残疾人抽样调查中,肢体残疾及等级的确定以抽样调查肢体残疾标准为准,其他残疾标准中肢体残疾的内容可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