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船承运人的识别标准

摘 要 :由于货运公司在国际货物运输中的双重角色,以及我国现行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尽一致,造成了在司法实践中对无船承运人识别的困难.为此,可以以下5个方面为识别标准:合同约定、以收入取得的方式、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的签发、具体业务行为、交易习惯和交易历史,依此便可进行有效识别.

关 键 词 :无船承运人 海商案件 合同

对无船承运人进行正确的识别在无单放货、货差货损等海事海商案件中是关键的问题.由于货运公司在国际货物运输中的双重角色,以及我国现行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尽一致,造成了在司法实践中对无船承运人识别的困难.要判断货运公司在实际操作中是作为无船承运人还是货运人取决于个案的事实以及具体适用的法律.我们必须考虑货运公司和托运人(委托人)交易的所有方面,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托运单、订舱单、信函、邮件、费率、签发的提单、收据、、以往的交易等.下面主要从5个方面谈一下识别的标准.

以合同约定为识别标准

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书面合同的前提下,合同的约定便是正确识别货运公司是无船承运人还是货运人的最有效途径.如果货运公司与托运人之间签订的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以自己的名义接受托运人的货载或者订舱,签发自己的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并向托运人收取运费,那么其身份就是无船承运人,应承担承运人的责任;如果其与托运人签订是《货运合同》, 而且以委托人的名义向无船承运人订舱,为委托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及相关业务并收取费用或佣金,其身份便是委托人.当然也会出现以下的情况:①合同的名称和内容不一致,此时应以合同的内容为准.②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按照我国《合同法》第41条的规定,应以非格式条款为准.③当合同内容和提单记载不一致时,应以合同约定为准.因为按照我国《海商法》的规定,提单只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而非运输合同本身.当从合同约定的内容不能分辨出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时,还可以根据合同中所使用的术语及责任条款来判断.如果在合同中约定受托人义务时所使用的术语是“承运”及承运人的责任条款,一般应认定货运公司的身份为无船承运人;如果合同中约定受托人义务时所使用的术语是“运输”及人责任条款,一般应认定货运公司的身份为货运人.

以收入取得的方式为识别标准

按照《国际货物运输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货运公司作为人向托运人收取的是费或者佣金,而该条第三款规定货运公司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货物运输服务时,向货主收取的则是运费和及服务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货运公司从事货运业务收取费必须开具《国际货物运输业专用》,而无船承运人从事无船承运业务收取运费必须使用《国际海运业专用》.因此,从理论上讲,通过费用收取的方式以及开具的就可以区分无船承运人和货运人.但是很多货运企业基于税务筹划的考量,在实际从事无船承运业务的时候也会《开具国际货物运输业专用》.因为根据相关的税务法规,从事国际货代和无船承运业务取得的收入均按照“服务业—业”税目征收营业税,所不同的是在计算营业税时允许扣除费用项目有差异.即从事运输业务的,在计算营业税时,允许在收入中扣除运费、装卸费、换装费、仓储费、报关费、输单费、检疫费、保险费和滞箱费等9项费用;而无船承运业务则根据国税函〔2006〕1312号文件相关规定允许在取得收入当中扣除海运、报关、港杂、装卸等4项费用.所以相比较而言,从事国际货代业务的企业在缴纳营业税时可扣除的费用多,所承担的税负较轻,而无船承运业务允许扣除的费用少,承担的税负则较高.因此许多企业从自身的利益考虑,充分利用现在货运市场中货运业务与无船承运业务相互混淆的状况,在财务核算时“模糊”计帐,不按规定进行收入成本明细登记.在纳税申报时,将国际货代和无船承运中取得的所有收入合并按照国际货代业务计算营业税方法进行申报纳税,因此这一判断方法也不能作为唯一的标准.


另外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就是包干费的问题.所谓包干费,是指由货主一次性支付一笔费用,包括货物的运费、装卸费、货运公司的营业利润.货主通过支付包干费用将运输的一切事宜委托货运公司安排,其中包干费用部分成为认定货物运输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明之一.收取包干费用表明货运公司的利润来源是货主的包干费用和实际承运人的运费之间的差价,在无相反证据证明货运公司和货主间存在关系的情况下,货运公司将被视为具有无船承运人的法律地位.但是由于承运人和托运人在双方的包干费中并不约定受托方应取得收益的数额和性质,因此,单凭受托人收取包干费这一事实不能准确判定受托人的真实身份,还必须结合货物运输过程中的其他事实来综合考量,才能对无船承运人的身份做出正确的识别.

以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的签发为识别标准

如果各方当事人之间事先没有订立货物运输合同,那么提单的签发便成为辨别无船承运人身份的一个重要依据.下面以货运公司是否签发货代提单为前提进行讨论.

1.货运公司不签发提单

如果货运公司接受货主的委托为其货物运输事宜,货运公司不签发自己的提单,也不签发第三人的提单,而只是将实际承运人或者其他人的提单转交给货主或者托运人,那么不需要考虑提单上的记载,直接就可以认定货运公司不是无船承运人而是货运人.

2.货运公司签发提单

这种情况下还可以分别来讨论,即货运公司签发自己的货代提单,另一种情况是货运公司签发别人的提单.

如果货运公司签发自己的提单(该提单已在交通部登记备案),并且提单中记载货主为托运人,那么承托双方之间便构成了提单所证明的运输合同关系,货运公司的身份便是无船承运人.在这种情况下,一般存在两套提单,一套是由货运公司签发的无船承运人提单(House B/ L) ,另一套是由实际承运人签发的海运提单(Ocean B/ L,也称 Master B/L) .在House B/ L 中,托运人便是货主,承运人便是货运公司, 提单证明了双方间存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在Ocean B/ L 中,托运人是货运公司,承运人便是船公司,它证明了货运公司作为托运人与实际承运人之间建立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货运公司的身份就是无船承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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