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学院法科学生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养成

[摘 要]独立学院法科学生作为法治建设重要的新生力量,在增进其法律知识的同时,提升其法律意识和法律职业道德素养,对于法治建设顺利推进具有重要意义.文章主要结合独立学院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现状进行探讨,以期有所裨益.

[关 键 词]法治;独立学院;法科学生;法律职业道德教育

当前,我国法治建设正稳步推进,法治观念和法治信仰逐步树立.作为法治建设中坚力量的法律职业人员,其为保证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做出了重大贡献.然而法律职业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却极大降低了社会公众的法治期待和司法公信力,阻滞了法治进程.人们不得不反思,是什么强大的力量驱使这些知法者犯法?

痛定之余,探求法律职业人员违法犯罪之根源,发现并非其法律知识不丰富,而是许多法律之外的因素,让这些法律的守护神在明知自己违法犯罪将会招致法律严惩时,仍然面对诱惑而欲罢不能.如因、泛滥,或因物欲、权欲膨胀等原因加上侥幸之心理而铤而走险.而这些从根本上说都是人性问题的凸显,是在各种驱使下职业道德沦丧的表现,是导致其违法犯罪的个体内部诱因.孙晓楼先生认为,推动法治建设的法律人才应该是德才兼备的,即其不仅需要有深厚的法律基础、娴熟的职业技能,还需要有崇高的法律职业道德.因此欲避免法律从业人员违法犯罪,则要实现其善的职业道德养成.职业道德属于意识形态,其非先天存在而是来源于实践,且主要源于后天道德教育实践.当前作为我国法律人才培养主要机构的高等院校中的法律院系,其职业道德教育的现状又如何呢?

一、我国独立学院法科学生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实践现状

(一)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理念及目标不明,师资力量薄弱

1998年高教司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职业目录》规定,法学教育的主要任务在于传授法律知识.这种法律工具主义理论,使得人们从认识上和行动上忽略了对法律人才进行职业道德的培养,即使是已经开设法律职业道德课程的院系,也仅限于对法律职业道德规范条文知识性讲授,缺乏法律职业道德的教化.也因上述原因,接受法律职业道德系统教育的教师几乎没有.目前担任法律职业道德教学的,或是法理学教师,或是学教师.这些非专业教师并没将法律职业道德作为自己教学或研究的主要领域,一般只在自己主学科之外对法律职业道德给予一些关注.因此未能很好地结合法律职业特色制定科学合理的教学计划和实施课堂教学,应付性随意性大,教学效果有限.独立学院虽按新的机制和模式办学,但不可能脱离高等教育方针、教育目标和教育任务.受此制约,独立学院法律职业道德教育也同样缺乏明确的教育目标,导致法律人才培养瑕疵.而在法律职业道德课程的师资方面,情况更为严峻.

(二)法律职业道德教学理论为主实践不足,学生职业道德需求低落

我国重理论轻实践的传统教学观念根深蒂固,影响教学方式的改革;又因法律职业道德教师的非专业性,使得在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方面问题更为严重.目前包括独立学院在内的开设了法律职业道德课程的高校,也多采取单一的理论灌输的教学模式,课堂上教师“一言堂”现象严重.教师较少运用座谈式或讨论式、案例式、模拟法庭或仲裁庭等实践性教学手段.这种固化单一的教学方式,无法有效地将忠诚、公正、清廉、文明的职业道德让学生通过多样化的法律实践去感知领悟并形成内心信念,从而难以实现道德养成的培养目标.

此外,独立学院法科学生对法律职业道德教育需求低落.一方面,独立学院法科学生兴趣广泛,对法律职业道德教学方式同样存在多样化需求.而现行教学方式远远不能引起和满足独立学院思维活跃的年轻学子多样的兴趣需求,甚至有可能降低甚或消灭其学习法律的兴趣.另一方面,从独立学院生源素质看,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相对较弱,在其对法律专业课程学习尚未引起足够重视的同时,难以对法律职业道德课程的开设有更强烈的愿望.

(三)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所需的校风、教风、学风环境待加强

校风方面,因独立学院投资方拥有从教育收费中获取“合理回报”的权利,“利益原则”渗透于独立学院的发展决策中,如课程安排偏重于专业知识和应用技能的传授,对学生的思想道德和职业道德教育重视不够,学生管理以“不出乱子”为宗旨等.教风方面,独立学院教师主要由三种类型构成:母体学校的在职教师、返聘的退休教师、内聘专职教师.从整体看,独立学院的专职师资队伍数量少,尚处于不稳定期,一方面经验不足,另一方面主要精力放在自身的进修与提高上.外聘教师没有针对三本学生实际及时调整自己的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且少数教师没有把外聘工作作为自己教学事业来做,仅视为教学安排或赚外快,责任心不强.总体上,教师归属感差,流动性大,这就很难保证学校的持续、健康、有序发展.学风方面,独立学院学生中,自我定位缺失严重,许多学生学习目标不明确,学习态度不端正,学习动力不足,学习纪律松懈,上课出勤率低,考风考纪差,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意识不够强等现象较突出.

二、独立学院法科学生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改革与创新

(一)提升理性认识,合力共促法科学生法律职业道德的教育养成

法律职业者职业道德缺失,与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缺位密切相关.而在独立学院,这一现状更为突出.因为新生的独立学院较之普通本科学校,尚有更多影响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不稳定因素存在,如教育者“主人翁意识”弱而“打工意识”强;管理者“管理意识”弱而“放纵意识”强;学习者“学习意识”弱而“休闲意识”强等诸多不利因素,这将严重制约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落实和实效.只有各教育主体对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重要性达成共同的理性认识,形成合力,共同推动促进,才能实现教育预期.首先,应认识到,传统“德才兼备”的人才观,对于法律职业人才也适用.其次,应清醒认识到,法律职业人才的“德”和“才”兼备为最佳,如要择其一,“德”更优位于“才”.史尚宽先生说:“虽有完美的保障审判独立之制度,有彻底的法学之研究,然若受外界之引诱,物欲之蒙蔽,舞文弄墨,徇私枉法,则反而以其法学知识为其作奸犯科之工具,有如为虎添翼,助纣为虐,是以法学修养虽为切要,而品格修养尤为重要.”[1]孙晓楼先生也认为:一定要有法律道德,才有资格来执行法律.”[2]这一理性共识的形成,对于正处于发展上升时期的独立学院法律人才培养来说尤为重要,一旦培养出来的有才无德之学生危害社会,将是对其教学质量获得社会认可的严峻考验.

(二)开展心理研究促学风,启动法科学生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养成的引擎

外因只有通过内因才能起作用.法律职业道德不能自然生成,其是大学职业道德教育和岗位职业道德培养等外部要求内化为个体内心自律观念后的结果,而转换的纽带则是法科学生的心理实践活动,这是实现法律职业道德养成目标的内在引擎.因此通过加强独立学院法科学生心理研究,开发其内心世界“资源”,启动这一引擎,引导学生从消极道德学习的不利情绪中走出来,建立积极主动的学习动机,形成良好学习机制,对于推动法科学生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而对法科学生心理资源的开发,应多渠道多方位的进行,才能取得更好的效果.

大学时代是青年学生正确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形成的黄金时期,这为法科学生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培养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当前独立学院学生中存在较为明显的不利于提高其学习兴趣的不利情绪.紧紧抓住这一心理内因,充分利用精神可塑性较大的有利时机,通过建立阳光精神、心理咨询、心理辅导、心理干预等机构机制,对独立学院学生进行适度心理调节干预,改变其归因机制,使其从人性的失败、自卑、抑郁、自恋、空虚、嫉妒、虚荣等情绪中摆脱出来,形成正确的学习观,促进法律职业道德意识的养成,形成稳定的“职业道德意识体系”以保证执法活动依法进行.

( 三)改革教学方法,实现法科学生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实践养成

法律职业道德的养成,需要经历长时间职业道德教育,但只有在长期的实践性道德教育中才能取得更好的效果,因为物质决定意识,精神体验来源于实践.因此,在教学方法上,改革传统德育教育模式,努力提升学生在知识传输过程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升实践性教学在整个职业道德教育中的地位,以便更有利于法科学生法律职业道德意识的培养.

相对来说,独立学院学生的知识基础较弱,但是活动能力和实践能力却较强.独立学院法科学生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可以充分利用这一优势,调动和增强学生参与实践教学的兴趣.在校内教学过程中,可多采用案例教学、模拟法庭或仲裁庭教学、诊所式教学等实践性较强的教学模式,通过图文声像并茂的多媒体手段,让学生在一种几乎真实的法律环境,学习像法官、检察官或律师那样来阅读案例、从中寻找依据、进行逻辑推理、最终得出结论.这种学习方式接近法律实务,能充分感受因职业特色带给自己的职业责任感和职业道德感.尤其在诊所式教育中,法科学生有时必须在涉及真人真事的案件中,在职业道德方面做出真实的抉择,如是否保密问题等.这是学生对其职业道德的一次真实内心的体验.此外,可拓展学生校外实践基地,进一步满足职业道德的实践性教学的需要.


[参考文献]

[1]史尚宽.宪法论丛[M].荣泰印书馆,1973:336.

[2]孙晓楼.法律教育[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12.

[作者简介]何喜庆(1972―),男,江西彭泽人,西南大学育才学院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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