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重整与公司破产、和解和整顿的比较

摘 要:当前, 在企业发展陷入困境的情况下,共有以下四种解决途径: 一是当事人自行和解, 二是破产清算, 三是重整再生,四是由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整顿.本文对公司重整与公司破产、和解和整顿从概念、程序启动原因、各自特点进行比较研究, 希望对有关方面的研究有所裨益.

关 键 词 :公司;重整;破产;和解;整顿

伴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大大小小的公司与企业如雨后春苏般林立于市场中,而市场竞争变得更加激烈,许多公司因为经营不善或者其他原因而陷入困境,要想解决问题,一般都要走重整、和解、整顿、破产这几条道路,接下来,作者将从概念意义、程序启动原因、特征等几个方面对这几种途径进行认真细致的探索与研究.

一、公司重整与公司破产、和解和整顿制度的内涵与主要功能

(一)重整的内涵

重整,指的是法人企业已经或者有可能会出现破产现象,但还存在着挽救的可能性,通过协调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在法律强制性的保护下进行清偿债务和重组营业,从而避免企业宣告破产的一项法律制度.重整对于防止债权人破产具有十分积极的作用,它具有预防破产的功能,因此,重整制度可以通过掌控破产企业的数量,达到减少失业、促进就业率,推动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

(二)破产的内涵

依照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如果企业法人在债务到期后无法向债权人偿还,而且其资产不能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不具备清偿能力的,则必须依照破产法规定清理债务;当债务人出现上述情形、债权人在债务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下,也能够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请求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企业法人虽然已经解散,但还没有进行清算或者清算还没有结束,其资产无法清偿债务,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必须向法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而一旦进行破产宣告,就意味着破产案件完全进入清算程序,不能再与其他程序相互转换,债务人不可避免地要面临破产倒闭的情况.

(三)和解的内涵

在我国,和解制度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指在破产原因时债务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另一种是在进入破产程序之后债务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债务申请人和解的主要目的是希望由法进行主持,与债权人在延长债务清偿的期限、减免部分债务等事项上达成一致意见,避免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防止出现破产.

(四)整顿的内涵

和解成立而且经过了法院的确认是破产整顿的基础,因此,企业整顿是指根据企业的当前运营情况,实施转变经营模式、改善亏损现状、具备清偿能力的活动.进行企业整顿最主要的目的是使被申请破产的企业可以扭亏为盈、还款,避免走向破产.

二、启动公司重整与公司破产、和解和整顿程序的基础与前提

(一)启动重整程序的基础与前提

当企业法人在债务到期后无法向债权人进行债务的清偿,而且其资产无法清偿全部的债务时,或者企业法人在债务到期后无法向债权人进行债务的清偿而且其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时;以及当企业法人明显不具有清偿债务的能力时,企业可以向法院提出重整的申请.

(二)启动破产清算程序的基础与前提

根据我国破产法的规定,当出现债务人所负的债务已经到期,债权人提出了偿还请求,但债务人并未偿还该债务;以及法人企业因为经营不善、市场变化以及其他原因出现亏损,导致资不抵债,资产无法还清全部债务,或者债务人已经多次出现拖欠债务长期不还的情况,其资产基本都为积压产品,其明显已经丧失了清偿债务的能力这几种情况时,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此外,还有一种情形,就是根据债务人当前的资产状况,虽然还没有出现无法支付、资不抵债的情况,但有充分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可能会在近期出现丧失清偿能力的情形.

(三)启动和解程序的基础与前提

提出申请和解的债务人必须已经具备了破产原因,其既可以从破产清算程序中转换为破产和解,也可以直接提出破产和解,,和解协议草案与和解申请同时提交,经过人民法院经认真细致的审查之后,确认和解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法院裁定和解,同时予以公告,此外,法院还须召集债权人会议,共同商讨和解协议草案.

(四)启动破产整顿程序的基础与前提

和解成立并经过法院的认可是破产整顿的前提和基础,因此,破产整顿程序启动的原因同和解程序启动的原因相同.

三、公司重整与公司破产、和解和整顿的各自特点分析

(一)公司重整制度的显著特征

重整制度着重于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其对象一般都是大型企业,虽然重整程序能够让企业避免破产,但其花费的数额较大,程序十分复杂,因此,付出的社会代价相对较大.无论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或者债务人的出资人,都可以参加重整程序,假如同时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和解申请、破产清算申请,法院须首先受理重整申请,而在重整程序开始之后,法院所进行的其他程序都要相应中止,可见,重整程序具有优先性.

(二)公司破产制度的显著特征

债务人因为丧失了偿还能力,无法清偿债务,因此启动了破产程序.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只有债务人无法还款,才能启动破产程序.在破产程序中,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否则法律禁止个别清偿,非依破产程序任何债权人不得优先受偿.破产法设立的主要目的在于保障债权人的法律范围内的权益不受损害,但其也并未忽略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破产程序是不可诉的,它无法解决当事人互相之间存在的关于实体权益的争议.同时,我们可以发现,破产制度中不仅包括了程序性规定,也包括了一些实体性规定,如破产法中的撤销权、取回权、别除权和抵消权制度等.

(三)公司和解制度的显著特征

只有债务人才能提出和解制度,共有两种提出方式,一种是直接向提出法院申请,另一种是在进入破产模式,即在法院已经受理破产申请但还未宣告破产时提出. 债务人提出和解申请的时候,必须提交和解协议草案,当和解协议生效后,只能约束债务人与参与和解程序的债权人,对于其他债权人来说,该和解协议对他们没有任何限制,假如债务人不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相关事宜,和解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请求,法院应当做出裁定,和解协议终止执行,同时宣告债务人破产,但在和解协议终止之前债务人已经偿还的债务有效.


(四)公司整顿制度的显著特征

破产整顿本质上属于一种预防措施,其最主要的目的是避免债务人进入破产清算,防止出现破产的情形.它是在债务企业已经出现破产原因,债权人已经申请宣告破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破产申请的情况下,适用的拯救企业的法律手段.根据法律规定,破产整顿的期限是两年,在两年期满后,无论整顿的预期目的实现与否,整顿都将宣告结束.因此,破产整顿程序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要求,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和解成立并生效是进行破产整顿程序的基础前提,按照破产法的规定和我国经济体制的要求,企业的整顿活动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领导和组织实施.同时,为了达到维护债权人权益,保证程序合法的目的,破产整顿的进行必须由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的进行监督.

四、公司重整与公司破产、和解和整顿相互之间的关系

我国的《企业破产法》里共包含了清算、重整、和解三种程序.在法律有特殊规定时,这三种制度彼此间能够互相转化.根据第70、78、93、95、104条规定,主动提起破产申请时,债务人能够选择启动和解程序、破产清算程序或者重整程序中的任意一种,而债权人则能够在破产清算程序和重整程序中任选一种.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案件,在破产宣告之前,债务人和出资人都可以申请和解;债务人申请适用破产清算的案件,在宣告破产前,无论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以及债务人的出资人都可以申请重整.在处于重整程序与或和解程序,假如债务人具备了法律规定的特定事由,就可以由破产宣告转入破产清算程序,而债务人一旦进入了破产清算程序,就无法再转化为重整或和解程序.企业在整顿期间,如果拒绝执行和解协议的;或者公司营业额不断下降,无好转迹象,以及发生对债权人的权益危害较大的行为,法院可裁定终结该企业的整顿,同时宣告其破产.

五、结束语

通过对公司重整与破产、和解整顿制度进行认真严谨的比较研究,不仅能够促使企业加快经济体制改革, 提高法律知识,增强社风险意识,而且也能加快市场竞争,完成公司间的优胜劣汰, 对于促进我国破产法实现内容完整、体系明确也有很大的帮助与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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