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案起诉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摘 要 】分案起诉是指在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共同犯罪的案件中,侦查部门将未成年人案件与成年人案件分别向检察机关提起审查起诉,而检察机关在不妨碍案件侦查和案件事实地查清及法院庭审地情况下,由公诉和未检部门分别处理,对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实行分案审查起诉,人民法院分庭审理、分开判决.在近几年的司法实践中,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积极探索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分案起诉制度,进一步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所作的有益探索和尝试.


【关 键 词 】分案起诉;法律效果;社会效果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4)07-113-02

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积极制定和落实了一些青少年犯罪的综合治理方略,在一定程度和范同上进行了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完善和改革.但是,我国刑事司法制度仍然是以成年人为标尺的,在现阶段如何建立科学完善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仍是司法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分案起诉制度的实施就是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新举措.我国实行相对分案主义即在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中,在一般情况下要求分案,但有碍于案件审理的除外.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2年4月颁布的《人民检察院术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不妨碍案件审理的,应当分开.”2008年自哈尔滨市院未检处成立以来,对分案起诉十分重视,并制定下发了相应的制度,香坊区未检科按照市院未检处的指示精神对此项工作认真落实、积极探索,通过未检科几年来的司法实践,分案起诉不仅充分体现了“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更体现了未成年人犯罪“惩罚为辅,教育为主”的立法本意.

一、分案起诉是对未成年人进行特殊司法保护的必然体现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条规定:“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未成年入犯罪案什,应当照顾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未成年人作为一个特殊群体,他们正处于向成年人过渡的时期,面临诸多生理上的变化和心理成熟过程中的困惑,表现为情绪控制障碍、群体倾向性明显、辨知能力不稳定等.我国已确立了强制辩护等特殊司法保护原则,但是随着司法理念的发展及司法实践的积累,上述原则尚不能对未成年人进行完整的司法保护.例如,在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中,由于未成年人大都处于从属性地位,加之现阶段的刑事诉讼完全是以成年人为标尺构建的,所以容易导致对未成年人应有的司法保护程序被忽视.分案起诉制度则可以避免这一弊端,有助于更好地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挽救、感化工作.如李某贩卖毒品案.李某出生于1993年8月,案发时系黑龙江省卫校的在校生,学校为司法机关出具的李某在校表现证实:李某学习成绩优异,在校表现一贯良好,无违法违纪记录,这样一位花季少女是如何走上犯罪道路的?2009年夏末秋初,李某通过网聊认识了一名叫翟某的男子,该男子自称是公务员,在依兰县工商局工作,并拿出伪造的该局的红头文件,涉世不深的李某信以为真,并与其建立了恋爱关系.不久,李某发现翟吸毒,由于对翟的过分信任李某不但没有因此离开他,反而在翟的诱骗下与他一同吸毒,直至帮助男友以贩养吸.2010年7月,翟某因贩卖毒品被机关捕获后将李某供出,李某随即锒铛入狱.2010年8月2日,机关以翟某、李某涉嫌贩卖毒品罪提请我院对其批准逮捕.受案后,案件承办人考虑到该案的特殊情况,为防止李某在羁押期间受到二次污染,8月5日仅用三天时间即作出对翟某、李某的批准逮捕决定,同时向机关下发理案件、建议分案起诉通知书.9月9日机关分案将李某移送未检科起诉,承办人又是受案当日提审李某,并告知其与翟某分案起诉,意图让其放下心理包袱,达到最理想的庭审效果.9月19日将该案移送法院提请公诉,开庭审理中,李某不仅认真悔罪,还向母亲道歉,并对自己的未来充满信心,达到了寓教于审的效果.

二、分案起诉可以为未成年人创造良好的庭审氛围

《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提出“犯罪污染”对司法程序中的未成年人的影响,同时规定了分别看管制度.我国目前也规定了相应的制度,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审前羁押的未成年人,应当与羁押的成年人分别看管.”“对经人民法院判决服刑的未成年人,成当与服刑的成年人分别、管理,”我们认为,我国尚未形成完整的对同案成年人、未成年人分别的司法系统,建立分别起诉制度直接针对的诉讼程序是庭审.在实践中,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的庭审中,有的未成年人因为忌惮成年同案人,即使在庭审中也不敢指证其罪行,这种现象在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均为取保候审的案件庭审中尤为突出.实行分案起诉制度则可以避免或减少这种现象的发生.例如,李某、闫某寻衅滋事案.二人案发前均系顶津食品公司康师傅饮料库房临叫搬运工,因被厂里开除而产生怨恨,去水厂闹事并打伤保安、毁损财物价值人民币6000余元.在这起案件中,李某系成年人,劣迹班斑,在厂区一带很有名,批捕阶段李某不供认犯罪,闫某有些惧怕李某事后对其报复,所以就有害怕与其当庭对质的负担,对犯罪事实遮遮掩掩.批准逮捕后,未检科建议机关分案起诉,审查起诉阶段闫某得知与李某不会在开庭时见面,放下了心理包袱,不仅如实供诉自己的行为,还证实了李某的犯罪行为,法庭开庭审理时,闫某供述稳定,其供述成为指控李某最有力的证据,使李某受到了应有的惩罚.

三、严格把握分案起诉制度的具体适用,灵活掌握、不机械执法,不该分案的坚决不分

对《规定》中“不妨碍案件审理”,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具体掌握?我们认为应严格把握妨碍案件审理的情况,主要有未成年被告人所被指控的共同犯罪罪名属于必要的共同犯罪,即属于法定的必须由两人以上共同实施的犯罪,实行分诉有可能造成犯罪事实难以全部查清.未成年被告人被指控的罪名其法定刑在10年以上,为了慎重起见,也不适宜适用分案起诉等.例如,郭某抢劫致被害人死亡案,由于郭某系未成年人,机关分案后起诉将其移送未检科起诉,经办案人提审郭某不仅不供认犯罪还对其他定罪证据存在辩解,因为只有其一个人在案,不掌握其他同案的供述情况,这样该案不仅达不到起诉标准,如果硬性起诉会影响判决.为此,未检科与公诉科及法院沟通后,及时将该案移送公诉科,与其他同案犯罪嫌疑人并案起诉,保证了诉讼的正常进行. 四、分案起诉后应及时与公诉科进行沟通,做好庭前准备

分案起诉后,由于案件分别由不同的科室和办案人,如果办案人及部门之间不及时沟通,可能造成重复劳动,不利于节约司法成本,更不利于全面查清案件的事实,不可避免的会造成法庭在对共同犯罪事实、证据认定上的冲突.如果在庭审时出现特殊情况,也不易于及时合并审理.在司法实践中这样的案例也发生过.因此,未检科分案起诉案件时,要求做到件件有沟通,事实、证据一致.例如,郭某寻衅滋事案,机关以毁坏公私财物罪和寻衅滋事罪移送审查起诉,办案人认为郭某等人滋事是目的,毁坏财物是手段,应定性为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经科务会讨论决定后及时与公诉科沟通并形成一致意见,达到执法标准的统一.

五、分案起诉中应注意的问题

分案起诉制度目前之所以未被严格地诉诸于实践当中,很大的原因在于此项制度本身从纯客观上讲是不利于提高办案效率的,在未成年人案件司法职能所要体现的诸多价值目标中,“保护”应居于价值取向的第一层次,即“保护”具有价值取向上的优先权,而“效率”则具有次后性,所以我们在对待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应始终秉承“保护优先、兼顾效率”的司法理念.

分案起诉制度不仅有利于防止成年被告人对未成年人的伤害和感染,也有利于平衡判决的社会效果.但目前分案起诉制度在实践中还存在着问题:

分案起诉的标准模糊.分案起诉制度主要规定在《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中,其明确了分案起诉的四种例外情形.法律对第二种情形中的“重大、疑难、复杂”未做出明确解释,对“可能妨碍案件审理”的具体情形也未规定,在司法实践中难以准确把握.第四种情形是兜底性条款,没有任何限制条件,规定过于宽泛.

我国对分案起诉制度的规定内容较为笼统,仅限于原则上的导向规定,缺乏具体的操作规定.如侦查阶段案卷移送是分案移送还是全案移送;审查起诉阶段分案起诉的证据材料如何使用;是否必须由同一合议庭审理;分案后发现应该合并审理的情况如何恢复等问题都无法可依.

总之,分案起诉制度作为一项较新的司法制度尚缺乏立法上的支持,只是在司法解释中有所规定,我们应该以现有的法律资源为基础,在实践操作的层面上结合新刑诉法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别程序的相关规定,不断地探索和完善此项制度.由于在实践中这样操作的案件相对较少,实行过程中必然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这就需要我们不断地总结,使之不断地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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