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政府信息公开与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问题

摘 要 政府信息公开已经成为现代政治的一个重要内容,对促进与法制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在政府信息公开的过程中,公民个人的隐私权保护问题日益凸显.欠缺,法制的不健全,责任追究的不落实等都成为制约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

关 键 词 政府信息公开 公民隐私权 法治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1-152-02

现代公民参政议政的意识与电子信息互联网络的发展使得政府信息公开成为必要与可能.这也是现代政府程度高低的主要标志.当然值得注意的是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的范围问题,哪些该公开,哪些该保密,对于涉及公民相关隐私信息泄露的责任追究问题仍有待进一步细化与落实.

一、法律的正义与权力的博弈

据《中国青年报》昨日报道,河北邯郸市曲周县张丽平被曲周县河南疃镇原党委书记石某后,到案发地邯郸市丛台区分局刑警一中队报案后做的询问笔录中,详细描述了被的整个过程.之后不久,这份笔录却出现在县城的街道、广场的电线杆上、被挂在树上、扔在地上,甚至还出现在了互联网上.为此两年来,张丽平多次找到丛台区、邯郸市等各级检察机关、机关纪检部门反映情况,但一直没有结果.

笔录流入社会,机关应当清楚将是什么结果,这种行为不仅违法,并且是知法犯法,对受害人也会造成严重的二次伤害.在这起公民个人隐私信息泄露案的背后,公检法部门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犯罪嫌疑人曾威胁受害者说已经拿到了“笔录”,如果不撤案将公布于众.究竟一个犯罪嫌疑人有何能耐能这样张狂,我想这位曲周县河南疃镇原党委书记无非就是运用权力勾结公检法部门肆意地践踏法律的尊严.又为何向检察机关、机关纪检部门反映情况却一直没有回响,社会主义法治在哪里,公正在哪里司法是社会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屏障,而公正则是司法的实质和最高价值追求.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公民的个人隐私该如何更好地得到保护

二、各国政府信息公开与公民个人隐私的立法实践

行政公开是政治的要求,对行政机构来说,行政公开是使其活动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以防止行政腐败.对公民来说,是对其行政了解权的肯定,杜绝暗箱操作,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和责任感,促进政府部门的廉政建设有重要的意义.

公开性是尊重人权和推动法律进步的一项重要原则.从世界各国对推动相关法律规范的制定进程来看,美国的行政公开是比较早的.60年代后美国制定了一部重要的《信息自由法》,包含行政机关信息公开、合议制行政机关的会议公开以及个人隐私权的保护三方面.1972年的《联邦咨询委员会法》,1974年的《联邦隐私权法》,1976年《阳光下的联邦政府法》,并且《隐私权法》其中的重要原则就是行政机关在公开个人的激烈以前,必须征求被记录人的意见,个人隐私权受到行政机关的不法侵害可以请求法院给予救济.日本于2000年制订了《关于行政机关保存,持有的信息公开的法律》,进而于2002年制订了《关于独立行政法人等所保存,持有的信息公开的法律》,2004颁布《行政机关个人信息保护法》.行政机关个人信息保护机制的确立是保护个人的主观性权利利益的制度,其法理基础存在于宪法上的个人隐私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2007年1月17日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已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十四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不得公开.同时《中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四章第二百五十三条也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另外第九章对司法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罪也作了相应的规定与处罚.我国对公民个人隐私信息保护还存在很大的问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知法犯法现象十分严重.

三、公民个人隐私权利受保护的当然性要求

在邯郸市曲周县的这个案例中,法律与权力的博弈的结果不免让我们内心感到沉重.如果说案的犯罪分子石建设因案被判了四年有期徒刑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那么案的泄露则是公权力对法律的严重践踏,也是对受害人再次的疯狂报复.当然,这里的案笔录不属于合法的政府信息公开范围,而是涉及到公民个人的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问题.

(一)隐私权的保护是衡量政府信息公开合法化的重要标志

按照西方天赋人权的理论说法,人是生来自由而平等的,任何人都不能损害他人的合法权利.公意的不可摧毁性就在于公民个人权利的稳固性、不可变性而又纯粹性.什么是公意简言之,也就是民意,即基于人民的意志.政府合法化的基础就在于全体公民意志的同意,这是任何制政府都必须牢记的首要法则,并且代表公意的政府如果违背了人民的意志,人民有权利起来这个不合法的政府.既然如此,那么如果政府部门未经公民的同意擅自公开公民个人不愿公开的隐私信息,这是不是意味着政府行为的不合法,公民这时候有权利获得法律的救济.但是这个案笔录泄露后,为什么受害人多次向机关、检察院反映情况却迟迟得不到保护这也可以说明政府部门不作为的违法.个人隐私权在公民整个权利体系中处于重要的地位,是生活安全性的重要保障.公民个人隐私受到法律法规的严格保护,按照《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设健全的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另外,我们从《刑法》和其他的相关法律条文也能找到相关的法律限制.因此,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合法的重要标志就是不得涉及公民个人隐私信息,但以公民同意公开为例外.

(二)隐私权的保护是评判政府信息公开化的重要尺度

一个代表人民利益的政府才是的政府,从本质上来说,主权在民而不是在政府,人民是国家政治权力的最终来源,政府受人民委托行使权力.政府的程度在很大的程度上依赖政府信息公开自由度与透明度,“专制权力却是政府堕落的最终形态”.人是生而自由平等的,国家只能是自由的人民自由协议的产物,如果自由被强力所剥夺,则被剥夺了自由的人民有革命的权利,可以用强力夺回自己的自由.亦即所谓国民拥有抵抗权,是谓人民拥有权利,在必要时,可以对其由国家法律所产生之义务,采取不服从及抵抗之行为.

四、建设、法治、透明的政府信息公开

国家公权力来自于公民个人的权利让渡,人民是国家权力的来源,那么他们就必然拥有监督政府、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政府信息公开就是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公民知情权的实现能有效地监督政府,维护、发扬,保护公民的权利,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依法行政就是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权力,或者说,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管理公共事务必须有法律的授权并依据法律.所以卢梭才会说,“我愿,在这个国家,没有人能够凌驾于法律之上.”1789年《人权宣言》第五条规定:“凡未经法律禁止的行为即不得受到妨碍,而且任何人都不得被迫从事未经法律所未规定的行为.”我国《刑法》总则第一章第四条之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而在本案例中,法律所体现的公平与正义得不到伸张,“泄露的案笔录”让法律没了尊严,改变这种窘境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一)逐步完善公民个人隐私权保护的法律体系及救济制度

从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来看,还没有一部完整的、独立的关于公民个人隐私权保护的专项法律.这就导致了当公民隐私权受到行政机关的损害后难以及时援引,依据系统的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种立法状况显现了我国的法律尴尬.《条例》应当尽快得到合理的补充以适应社会的发展,并且应尽快通过立法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法》.另外应当制定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隐私权法》,增强法律的保护力度和效力.比如我们的近邻韩国就于1996年,颁布《公共机关信息公开法》,《个人隐私保护法》1999年修订《公共机关保护个人信息法》.我们可以借鉴他们的立法经验.在公民隐私权保护方面最为严格当属美国了,宪法保护的隐私权与重视个体的价值密切相关.宪法第四修正案旨在保护人民不受政府“不合理的搜寻与逮捕”,并限制政府干预私人生活的领域.

(二)明确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和个人隐私保护的界限

严格界定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哪些该公开,哪些不应该公开.区分政府信息公开中所涉及信息的不同等级,如国家和政务秘密、敏感信息,以及与公民个人有关的各类隐私等,针对这些不同性质、等级的信息,分别制定不同的策略.只有这样区分界定,一旦发生侵权行为才可以明确责任的归属问题,不至于事情发生后还不清楚到底谁该服具体的责任,难免产生纠葛,也会造成受害人的隐私权利得不到及时的法律保护.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这样做也会促使行政机关在执行政府信息公开的过程中注意到公民个人隐私权的保护,促进政府行政行为的合法化.

(三)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和公众监督机制

对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行为实施纠正并追究行政责任,以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是救济行政弊端的重要法律手段.有责必有权,有权必有责,所以任何政府组织都得对自己的所作所为负有责任.严格遵循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当发生泄漏公民个人隐私信息事件后应切实地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在现今条件下,加强监督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依法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显得特别重要.充分发挥公众监督机制的作用,是以权利制约权力的一种监督,是我国广大劳动人民直接参与国家管理,行使当家作主权利,实现社会主义的具体体现.发挥人民战线作用,使人民参与到政府管理的过程中来,实现公民社会与政治权力的“对话式”,监督政府权力的行使是否合法,是否,这对于促进政府的依法行政,行政具有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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