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近《物权法》

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高票通过了《物权法》.至此,这部历经了13年的酝酿和广泛讨论的法律,创造了中国立法史上单部法律草案审议次数最多的纪录.

《物权法》是一部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该法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焦点内容

《物权法》分为总则、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等五编,共247条,将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作为一部与百姓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法律,《物权法》从各个方面对百姓所关注的焦点问题给予了解答:

该保护怎样的私有财产?

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专家强调,法律保护的只能是合法财产,法律保护非法财产的命题是根本不成立的,在语言逻辑上是矛盾的.依照《物权法》,“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也就是说,只有合法的财产才会受到法律保护;非法财产不但不受法律保护,相关责任人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这是我国首次明确将保护私有财产写进法律,将其和保护公有财产并列,是《物权法》最大突破之一.

70年以后,我们的房子该怎么办?

按照土地法等规定,老百姓的房子只能有70年使用权,70年后呢?《物权法》明确了“人有恒产”,可以续期,这也是《物权法》最大突破之一.《物权法》明确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尽管如此,《物权法》并没有对70年后自动续期的土地使用费支付标准和办法作出明确的规定.

农民的土地承包期满后是否应如期奉还?

《物权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同时,“前款规定的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规定继续承包”.

征地拆迁补偿,到底有没有标准?

根据《物权法》第四十二条,“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这也是从侧面体现了国家对个人私有财产的保护.

难产源何

《物权法》起草工作始于1993年.从2002年12月起,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先后进行了八次审议,其间向社会全文公布征求意见,并召开了多次座谈会、立法论证会听取各方意见.

“物权立法的过程,既是向广大百姓普及物权概念的过程,也是各方面不同意见通过协商最终取得一致的过程.”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孙宪忠如此认为.

然而,这么一部具有典范意义的法律的诞生为何会一波三折呢?

3月4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副秘书长、新闻发言人姜恩柱在此次大会的首场新闻发布会上解释,《物权法》草案之所以审议这么多次,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原因:

首先,这部法律是规范财产关系的基本法律,涉及各方面、各阶层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事关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切实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等一系列重大问题.

第二,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各方面提出了许多这样那样的意见,需要认真研究,特别是对如何全面准确地体现和维护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如何加大国有财产保护力度、如何更好地体现对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实行平等保护原则、如何全面准确地体现现阶段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如何规范现实生活中群众最为关注的问题等重大问题,需要反复深入研究和论证.

第三,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提高立法质量.在审议过程中,全文公布草案征求意见,收到了1万多件意见;召开了上百次的座谈会,并召开了论证会,直接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而在一次次审议的过程中,围绕物权法草案的几个主要问题一直存在着争议.

是否体现改革的成果:《物权法》既是改革成果的法律确认,也是对未来生产关系的法律指引.在生产关系仍发生剧烈变化的改革时期,《物权法》引起广泛争议不足为奇.

是否违宪:2007年3月4日,新闻发言人姜恩柱说,认为《物权法》草案不符合宪法规定的看法是不全面的.


是否有利于富人不利于穷人:乍看起来,富人的财产多,因而受到的保护就多;穷人财产少甚至没有什么财产,因此受到的保护就少、甚至没有受到保护.这不仅混淆了《物权法》的性质(混同于保护法),而且是十足的混淆是非.

“公私”平等保护是否可能:有人认为如果强调对国有资产的特别保护,将会导致私人财产受到侵害.这是一种把基本原则与具体的行为冲突规范混淆起来、偷换概念的逻辑论证方式.

因此不少人认为,这些13年来从未间断的争议以及论证才是促成《物权法》难产的真正原因.

专家声音

从本质上来讲,《物权法》是一部保护私权的法律,调整的范围非常广泛,不仅包括老百姓最关心的物(财产)的归属关系,而且调整因利用物(财产)而产生的关系.可以说,《物权法》的出台给各种冲突的利益关系设置了裁判规则.

针对《物权法》,各专家学者表达了不同的看法及建议.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利明认为,《物权法》实质上就是一部“财产法”,《物权法》规定的主要是有形财产.同时,《物权法》是民法的一个组成部分,主要调整各种物品的归属和利用保护,包括明确国家、集体、私人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以及对物权的保护.《物权法》对市场主体的财产进行平等保护,在市场经济发展中有着无可取代的地位.

《物权法》起草专家组组长、中国政法大学原校长江平介绍,《物权法》立法进程的受阻,实际上是关于改革的大争论的表现,相对于以前的改革争论,这次争论的深层背景是贫富两极分化的加剧.实际上,《物权法》是既保护了富人的财产,也保护了穷人的财产,还鼓励穷人成为富人.

同样,在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物权法》草案起草专家王轶看来,《物权法》将保护私有财产的宪法原则落实为具体的物权规范,使其具有可操作性;明确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的客体范围;规范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的行使;防止国有财产和集体财产的流失;结合中国的现状和实际需要,借鉴民事法制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有益经验,用物权的形式规范财产的利用;针对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大量民事纠纷,有针对性地设置裁断纠纷的依据;通过确认并保障民事主体的各项物权,培育民事主体的责任意识,包括对自己、对他人、对社会、对国家的责任意识;通过规范财产权利的行使,培育民事主体的意识,配合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

总之,《物权法》对国家、集体、私人财产权的保护均一视同仁.而基于此次《物权法》通过之后,还要不要再制定实施细则?江平则表示,《物权法》在法律层面已经不需要再制定实施细则,但在司法适用方面,最高人民法院会出台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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