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精神赡养制度的法律

【摘 要】当今的中国已迈入了老龄化社会,由于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家庭结构的变化,越来越多的老年人成为了空巢老人,关于赡养纠纷也不断见诸报端,他们当中的诉求不再是赡养费的给付,更多的是要求子女履行精神赡养的义务―常回家看看,这些赡养案件的背后,暴露出我国精神赡养制度的一些问题,值得思考.

【关 键 词 】老年人;赡养;精神赡养

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给予了老年人更多的制度保障,要求与老人分居的子女经常回家探望老人就是这部新修订法律最大的亮点,由此可以说明法律越来越关注老年人的精神赡养诉求,这就意味着精神赡养已不再是道德问题,而是一项法律义务,但是也暴露出软性的一面―相关法律责任的缺位以及义务的原则性等问题都值得我们去探求,只有通过对上述问题的分析,才能真正保障老年人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乐.为了论证上述问题,首先应明确界定精神赡养制度的内涵.

一、精神赡养制度的基本内涵

我国学界对该制度的外延界定有一些争论,双方的争议焦点主要是围绕精神赡养的义务人是否应包括社会福利性机构(养老院和福利院).笔者持否定态度,鉴于与社会福利性机构签订的一般是服务合同,合同的内容主要是涉及服务的质量以及服务费的给付,不可能涉及精神方面的赡养,且老年人真正需要的是子女精神上的关心和照料,这是其他任何个人和机构无法替代的,不能因为和社会机构签订了服务合同就免除子女的精神赡养义务,这是有悖法理的.所以笔者认为,精神赡养是指赡养义务人(包括子女和遗赠扶养义务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在给付赡养费的基础上,充分尊重老年人的人格并满足老年人的精神生活需求,使被赡养人精神得到慰藉,能够安度晚年.


二、完善我国精神赡养制度的几点思考

对精神赡养制度内涵的分析,有利于概括我国精神赡养制度存在的问题:(1)义务履行主体过窄;(2)履行义务的方式过于原则;(3)相关法律责任的缺位;(4)司法救济模式缺乏专业性.这几方面的问题并不是本文所述的重点,但是会将问题寓于下文的思考中,所以在此不予赘述.针对上述问题,笔者提出了一些不成熟的思考,以期完善我国精神赡养制度中的不足.

(一)扩大义务履行主体的范围.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子女是主要的赡养义务人,而并不包括赡养人的配偶,其配偶只具有协助的义务.在实践中,屡屡发生配偶并不配合赡养人履行相关义务,有的甚至打骂侮辱老人.鉴于此,笔者认为应将赡养人的配偶也纳入精神赡养义务人的范围.这样做的立法目的是我国的家庭大多是独生子女家庭,将其配偶也纳入义务人范围,将有助于减轻子女的负担,而且也可以提高精神赡养的质量;另外一方面由于老人只能起诉子女,当子女败诉时,如果子女的配偶不配合履行判决,判决的效果也会大打折扣.所以最关键的是能起到规制作用,当其配偶不履行义务时,老人也可以对其提起精神赡养之诉.

(二)细化履行方式.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赋予了老人有要求子女探望的权利,但是该规定未免显得过于原则,存在操作困难,对于探望的时间、次数和方式没有作细化规定.对此笔者认为可以借鉴瑞典、北欧等国家的法律,这些国家对于精神赡养都有细化规定,以保证老人们安享晚年,具体量化规定了子女与父母的居住距离,每年、每月、每周乃至每日应当与父母接触的时间和次数,当然鉴于我国的现实情况―子女大多在外地工作,不可能具体规定到每周、每日,应以每月为宜,连子女与父母谈话的忌语都受到限制,从而最大限度地从立法上保障老年人精神赡养之权益.当然法律对此做了细化规定后,当事人也还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协商,以使该项权利得到更好的执行.

(三)法律责任的补位.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只规定了赡养义务人应经常探望或者问候老人,而没有规定违反此义务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完整的法律规范由假设、处理、制裁构成,少了制裁模式,就少了强制性,成为了软法.原本法律的初衷是通过此项制度安排更好的保障老年人的精神赡养权益,但由于法律责任的缺位而成为了诟病.为了弥补上述缺憾,笔者认为应补位相关法律责任,使法律更具权威性和完整性.具体的做法是:经调解或法院判决,赡养义务人仍不履行精神赡养义务,可以由法院对赡养人发出警告乃至罚款、拘留的通知,同时应在《继承法》中规定,对于长期只简单的给付赡养费而对老人不管不顾,忽视老人的精神需求的赡养人,在分配遗产时应少分或者不分.并还规定由于赡养义务人长期对被赡养人冷落,拒不看望老人,造成被赡养人精神上极度痛苦,导致精神出现异常或者有倾向的,可以追究赡养义务人罪、遗弃罪的刑事责任.通过上述责任的补位,将更有利于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四)增设专门的老年法庭.当前的司法救济模式是一般由民事庭审理精神赡养诉讼,而并没有专门的老年法庭,由于民事庭本身案件较多,法官对老人提起的精神赡养纠纷案一般不会太重视,容易造成案件积压,再加上没有专门审理此类案件的法官,使得该类纠纷不会得到很好的处理.因此,笔者认为可以比照未成年人法庭在各级法院内部增设专门的老年法庭,并且必须配备几名较为年老的法官,因为一般较年老的法官具备类似的情感生活经历以及丰富的业务经验,使得年老法官更倾向于全面保障老人的精神利益,设置老年法庭的目的是为了使该类案件可以得到及时、专门的处理,因为该类案件是否得到妥当的处理将直接关涉全社会的和谐稳定.目前,全国已有一些基层法院(比如上海静安区、南京秦淮区等)设立了专门的老年法庭,这些法院的试点工作已经为普及全国积累了司法经验.为了方便老年人参与诉讼以及照顾老年人身心的特殊性,在审判形式上可以走进社区、养老院,作为一种老年人维权的新型模式,老年法庭能更专业、更有效地解决老年人的赡养纠纷案件,它不仅符合社会发展趋势,也更能体现法治社会对老年人的理性关怀.

每一个人都会慢慢老去,当你成为老人的那刻也希望得到子女的关心和法律的关怀,只有不断的完善精神赡养制度,制度的理性光芒才会温暖每一个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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