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正

【摘 要】“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公正是一国司法之必要,是司法权行使的必然要求,文章从司法公正的的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方面来叙述.司法应保持其应有之意,在对司法公正理念的正确理解下,保证司法制度的正确发展,这样才能保证公正有其实现的土壤.

【关 键 词 】司法公正;程序公正;实体公正

司法是一定的人按照一定的法定程序完成的活动,而在这个过程中,应当体现公平、公正.因此,我们认为,司法公正是指司法审判人员在司法和审判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应坚持和体现公平和正义的原则.具体而言,司法机关在司法活动中,按照自身职能要求,运用司法权,在适用法律解决纠纷时都坚持和体现公平、公正.不仅公平地对待当事人,使当事人的诉求和权利能够得到保障,同时,也要做出符合社会正义要求的裁判和决定.

一般来说,学界认为,司法公正主要分为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一、实体公正

实体公正,要求司法机关在对案件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进行处理时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尊重客观事实,充分兼顾各方的正当利益,使裁判结果有利于社会发展,与大多数社会成员所公认的正义标准相一致.实体公正主要表现为:

1.法律平等地对待同样的行为.“如果某一案件的处理结果同先前的案件.不一样,如果司法体系想要得到人们的尊重,那么重要的是后一个案件不仅要与前一个案件实际上不一样,而且两个案件应该看起来也是不一样的.”由于在面对不同的具体案件时,各方面的条件都不尽相同.而且不同的法官在裁判这些不同案件时,各自的见解、裁量标准都有不同程度的差异,因此会导致不一样的判决结果.因此,要实现实体公正,首要问题就是要做到法律平等地对待同样的行为,同事同处,同过同裁,同罪同罚.


2.所有案件在适用法律上平等.公民在适用法律时一律平等,应当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等,一律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对一切人一视同仁,不偏不倚.这要求法律的直接使用者,即法官,在进行案件审理时,对任何案件的审理在适用实体法时都应当遵循统一的判断标准.切忌对不同的当事人适用不同的裁判标准.如此才能达到法律适用平等.

3.法官享有适当的自由裁量权.由于立法者自身能力的有限性,造成了法律存在其固有的局限性.立法者在立法时,由于其预见能力有限,所创立的法律自然存在着疏漏.并且,有相当一部分的法律规定并不是特别具体、细致,而是以一种抽象的原则形式存在的.这样,每个人都可能对其有着不同的理解.因此,这时就要求具有裁判权的法官作出判断.法官也是根据相关规定以及自己的理解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得出结论的,因此,就必须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否则案件很难下定论.当然,必须严格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法官必须在法律原则范围内自由裁量,而不能超越法律规范或者擅自改变法律规范.

4.对“恶法”的回避与拒绝.由于人们在所受教育、价值观、意识形态等方面的差异,使各人对法律的认知也有些差异.但总体而言,在人类普遍认知水平上,对某一社会制度方面的认识还是能够大体趋同.人们在确定某一法律是“恶法”的同时,也在思考,“恶法”就不是法么?有人认为这不是法.但有的法学家提出,这容易使司法官员擅自以恶法为名而拒绝适用法律.博登海默提出,“在我们生活的这个时代,那种认为非正义的法律就不是法律的观点,已很少为法律哲学家或法庭的法官所赞同.这种理论有着明显的缺陷.一项制定法是否‘违背理性’往往是十分不确定的,而且有关一项特定法规是否公正与合理的问题,人们也往往会产生广泛且重大的分歧.如果公开承认人们有权无视、废弃或不遵守一项非正义的法律,那么这些情形就会置法律制度的确定性与权威性于一种无法承受的压力与重负之下.”

二、程序公正

程序公正,除了要求执法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外,还特别要求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保持中立态度,不偏袒任何一方,给予每一方平等的机会行使申辩的权利,说明裁决理由等.对于司法来说,程序公正同样具有重要的意义.司法就其本质而言,是一种通过程序公正来追求和实现实体公正的活动.公正的程序是公正的裁判结果的前提和保障.因为,程序的一个重要价值就是形成正确决定.

程序是一个异议、质疑、反思的过程,通过程序的异议、质疑和反思,错误和偏见得以被展现和排除.同样,不慎重的意见,不可靠的信息被过滤出去,从而尽可能地形成正确的决定,由于程序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可识别性,而实体的公正标准又往往因人而异,难以比较,所以,人们通常会通过程序是否公正来判断实体上的公正与否.

司法机关在审判活动中应依据国家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依法独立的行使审判权.适用法律并不是说完全由法官自由裁量和自由决定,而必须严格依据一定的程序,只有在严格公正程序的规范下,法律才能得以准确地适用于具体的案件,法律的正义价值才能在裁判中得以实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公正的程序正是实体公正实现的保障,但程序公正仍然具有其独立的价值.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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