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坎事件看法律对权力制约的不足与

摘 要 :权力的滥用导致腐败,可能引发群体事件.乌坎事件就是一个典型的事件.本文运用案例分析与理论剖析相结合的方法,分析了法律对权力制约在立法和监督方面的不足,得出结论,须从立法和执法等几方面来完善我国法律对权力的制约机制.

关 键 词 :乌坎事件;法律;权力

中图分类号:D63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12)10—0076—05

收稿日期:2012—06—11

作者简介:余筱兰(1982—),女,江西九江人,复旦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讲师,研究方向为金融法、保险法、公司法.

乌坎事件被评为2011年十大社会重大事件之一,且位居榜首,足见事件的严重性和社会影响性.从不同学科的角度来看乌坎事件,有不同的诠释.本文试图从法律的角度来剖析本案中折射出的法律对权力制约不足的问题.权力为何需要法律来制约,要从法律、权力、国家三者的来源和相互关系说起.

一、法律与权力之关系

关于权力来源,有影响力的说法有暴力说、天赋神权说、君主说、经济决定说等.[1]暴力说认为,权力是以强凛弱,弱肉强食,用强势力打击弱势力的主要手段;天赋神权说认为,权力是上帝或者神赋予给某些人的,谁得到了这种授予,谁就有权力;君主说认为,权力属于君主或者得到君主授权的人;经济决定说认为,在私有制社会,经济决定上层建筑,经济决定了阶级的产生,谁取得了经济上的优势,谁就有了阶级上的优势,谁就是统治阶级,谁就有权力.以上四种学说都反映了一个共同的问题,即是权力源于强者和弱者的存在,也即统治者和被统治者的存在,源于利益的冲突.正如有人说,权力源于社会的利益冲突和势力差异.[2]而盖尤斯认为“一切权力都是从人民来的.皇帝的命令何以有法律的效力呢?因为皇帝的地位是人民给他的;官吏为什么有权力呢?因为人民通过《国王法》中的一段话把他们自己的全部权力授予了他.”[3]权力是与人类社会同时产生的.在国家产生之前,权力只是单纯的维护社会秩序,这主要体现在原始社会之前的时期.国家产生之后,权力不再是单纯的维护社会秩序,权力已成为维护国家稳定的暴力工具.法学家凯尔森认为,权力是国家的一种要素,即国家由一片领土、一个整体意义上的人民及一个权力组成;而“人民所从属的那种国家权力不过是法律秩序的效力和实效,而领土的和人民的统一性就是从这一秩序的统一性中引申出来的.”[4](p283)国家,是经济上占据统治地位的阶级进行阶级统治的工具.阶级性是国家的根本属性.而统治阶级维护期统治地位的主要手段就是运用权力.从这个意思上说,权力既有暴力性也有阶级性.由于阶级性是国家的根本属性,所以,权力的运用就有了土壤.


法律和权力是国家维护其稳定,统治阶级维护其统治地位的两个手段.从这个层面上说,法律和权力的功能是相同的.但是,法律和权力还有相互冲突的一面,即权力的运用需要法律来调控,否则权力就会像洪水猛兽,肆意侵蚀老百姓的利益.法律和权力的关系主要表现在它们相互渗透.权力来源于法律的授权.首先,法律的规定赋予权力的产生,法律是评判权力的行使是否受欢迎的标准;其次,法律确保权力行使的强制有力性,是权力行使的依据;最后,对滥用权力的行为,法律进行限制甚至是惩罚.[5]

二、从乌坎事件看国家立法对权力制约的不足

法律的产生与国家的产生密不可分.国家产生于16世纪,由意大利思想家马基雅维里(1469—1527年)在其《君主论》的开首部分第一次使用国家一词.①在中国,约公元前21世纪,传说夏禹改变禅让的传统,将首领的地位传给其子启,标志着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王朝夏朝的诞生.在这个时期,稳定的国家政权开始形成.[6](p1—2)人类历史关于法律的最早记载最早可以追溯到古代埃及,那个时代的法律条文写在纸草上或皮革上因不好保存而未流传下来.[7](p5)在中国,原始社会末期,已经产生了各种法律具体内容的雏形,有的是比较完备的规范法,将原始习惯转化为法律.[8](p3)根据我国建国以来对法律的主流观点,法律是由社会经济基础决定的,由国家制定和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强制性规范.因此法律和国家是密不可分的.国家由一个一个的个体,即人组成,在这个共同体内,大家共同服从由公共强制性法律所规定的外部限制,这个外部限制即是法律.根据康德的说法,对所有人来说,首要的责任就是联合起来进入法律状态.[9](p52)同时,“国家是由许多人依据法律组织起来的联合体.”[10]国家制定法律,同时,国家又必须服从法律,只有这样,才能形成“法治”国家,才能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

法,自原始社会解体、奴隶制国家与阶级出现后,作为具有国家强制性的特殊社会规范得以产生.所以,法具有国家性或者说阶级性.不仅在成文法国家,而且在传统的判例法国家,成文法的制定也已十分普遍,立法已经渗透了现代社会的方方面面.我国是成文法国家,判例法还不具有约束力.在乌坎事件中,涉及到的国家立法有:土地征收的立法、财务问题的立法和问题的立法.

(一)土地征收立法不够完善

现阶段,我国关于土地征收的法律,主要有《宪法》、《土地管理法》和《物权法》及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04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同年8月28日,《土地管理法》也作了相应修改.虽然,自2004年宪法修正案实行以来,公民的私有财产有了法律保护,但是实际可操作性不强.宪法是总领性的法律,难以作为具体操作的依据,《土地管理法》第48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对于这样的“应当”之规定,在乌坎事件中, 当地政府却视若罔闻,瞒着村民将3200亩土地陆续出卖,卖地款项达七亿多元人民币,而补助款只有每户500元,其余全部被当地官员私吞.出现这种问题的主要原因是法律存在着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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