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2月23日提请中国最高立法机关审议的一项法律草案规定:国家保护私人的储蓄;国家保护私人投资以及因投资获得的收益.这是十六大确定了保护“一切合法的劳动收入和合法的非劳动收入”后,中国从法律制度上明确保护私人财产的一项重要举措.
立法内容出现在23日提请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物权法一编中.物权法律制度是民法最重要、最基本的法律制度之一,也是此次编纂民法典中新增加的内容.首次提请会议审议的民法草案是中国的第一部民法草案,它包括总则、物权法、合同法、人格权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等9编,约1200多条.民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是社会生活的基本准则.民法草案首次提请审议,是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过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
草案明确了物权法的调整范围、基本原则,并对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物权的保护等作出具体规定,在现行民法通则及其他民事单行法律的基础上,新增加了信用权、隐私权的有关规定,草案进一步完善了中国的侵权责任制度,并对特殊侵权行为作出具体规定.
关于私人所有权,草案规定,是指包括自然人以及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对其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全面支配的权利.草案对私人的生活资料、生产资料、私营企业享有所有权的问题作了规定.草案专门作出规定:国家保护私人的储蓄;国家保护私人投资以及因投资获得的收益.
法律专家指出,市场经济首先是信用经济,但目前中国社会却存在着“信用危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数据显示,中国每年因为逃废债务造成的直接损失约数千亿.国家工商总局统计,由于合同欺诈造成的直接损失约55亿元,由于产品质量低劣和制假售假等造成的各种损失也达数千亿元.如果关于信用权的法律获得通过,将对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增强社会信用观念,建立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很显然,民法草案中有关保护私有财产的内容是对十六大的一个回应,对中国社会阶层发展变化的认识、为适应这种变化而对自己作出的改变由此已充分显现.
原载日本《中文导报》2003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