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与司法保障

摘 要 在法学界,人权与司法保障一直以来都是争论不休的一个话题.本文首先分析了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完善的重要意义,然后阐述人权的司法保障――法律援助,最后从死亡赔偿对人权与司法进行了系统的讲解,希望能够让人权的司法保障满足理论与实践相互统一.

关 键 词 人权 司法保障 法律援助 死亡赔偿

作者简介:杨雪瑛,天津市警官职业学院.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5-009-02

在《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并且要求将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加以完善,并且针对这一点也作出了一系列的部署.这样不仅体现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原则,同时也推进了中国建设以及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化,从而为其规定基本任务、确定努力目标、知名前进方向.

一、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完善的重大意义

(一)是贯彻党的执政为民宗旨的必然要求

我党治国政的基本遵循以及主要的原则是坚持科学发展,努力改善人民生活,促进社会和谐,增添人民福祉.其中,人民权益的保障是最关键的一个方面,也就是司法制度构建与完善中对于人权的尊重与保护.最近几年来,在司法保障上已经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但相比人民群众的期待、法治的发展、党的要求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司法实践环节,依然还存在人权被侵犯的情况,这样不仅会侵害当事人权益,也会对司法权威产生损害.想要提升司法公信力,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就需要对权力进一步的制约与监督,做好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完善.

(二)是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任务

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发展离不开党的领导、人们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的相互统一.作为国家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司法制度是否能够体现出尊重与人权的保障,不仅是法治发展水平的体现,同时也是一个国家政治文明程度的体现.坚持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政治、法治道路,就需要将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作为重点的改革对象,简直人权保障与法治建设的相互结合,才能够提升人权保障的制度化水平.

二、人权的司法保障――法律援助

(一)从设立目的和作用来看

人权是一个发展的、历史的概念,涉及到文化、政治、社会等多方面内容,指的是一个人所享有的权利.在国家的宪法当中将公民的基本权利列举了出来,也就是国家的内部法律对于人权的保护与规定.由于社会的弱者因为自我保护能力的缺失,其合法权益很容易受到侵犯.让弱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让其能够拥有与强者对等的法律状态与地位,这才是人权司法保障设立的目的与作用.

从理论方面来看,法律援助属于国家的行为,法律援助所涉及到的法律就是国家对于受援助人的援助.从制度的作用上来看,法律援助制度就是对公民最基本权利的保障,通过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就可以对诉讼中存在经济困难或者是特殊事件里面的当事人给予一定的援助,确保其享有合法权益,可以在司法体制上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二)从援助对象来看

从援助对象的角度来看,法律援助制度就是人权的保障.就相关的规定表现,我们可以讲法律援助的对象大体划分成为两个类型,这两个对象以及其获取法律援助条件也是对人权保障的一种体现.

1.一般法律援助对与资格条件.目前,国内享有法律援助需要满足一下几个条件:第一,却是面对经济困难,无法全部或者是无力承担法律服务费用.经济困难时一个基本的法律援助对象条件,因为这一部分人的人权与富有者也是相互平等的.“无产阶级将资产阶级的话柄抓住:平等不仅仅是表面行为,不仅仅是实行在国家领域,更多的是在实际的社会经济领域当中实行.”因此,我们也可以看出,实际的平等就是马克思主义一直向往的无产阶级的人权;第二,具有充足的理由,可以证明自己能够获取对自己合法权益的保障.这一个条件又包含了两个方面的具体含义,其一,在申请法律援助时,当事人具备充足的理由来证明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其二,申请人在进行申请时,需要由专业的法律人员提供帮助,才可以将相应的法律事项加以解决.

2.法律援助的特殊对象与资格条件.在法律援助当中所说的特殊对象主要指的是《法律援助条例》以及《刑事诉讼法》当中列举出来的几类型人.在《法律援助条例》当中的第十条明确的规定:“根据国家的法律请求国家赔偿,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是最低的生活保障待遇,请求发放救济金和抚恤金,请求给付抚养费、赞扬费的,主张因为见义勇为所产生的明事权益的”在这样的规定中,就完全的体现了对于特殊社会群体的保护,无论特殊的群体再怎么“特殊”,他们一样应该拥有最基本的人权,况且特殊群体绝大部分都是处于社会的弱势地位,更需要司法救济来对他们的人权加以保障.

(三)从个别情况来看

在个别的条件之下,外国公民也能够成为国内法律援助的对象.当然,这一定会存在附加的条件,也就是同中国签订了相应的援助司法协议的外国公民,才是法律援助的对象.此外,如果无国籍人或者是外国公民涉嫌犯罪,就算犯罪嫌疑人的国籍没有与我国签订双边的法律援助协议,同样,也可以成为法律援助的对象.这时因为刑事诉讼是一种法律行为,关系到了人的生命与自由,对于外国人涉嫌范围进行刑事审判,就应该将主权国家的司法人权保障充分地体现出来.


从最近几年来看,法律工作者所解答的法律咨询问题600万余次,法律援助的案件80万余件,为97万人提供了法律方面的援助.法律援助的受益人不仅仅包含了中国的公民,同时也包含了触犯了中国法律,接受司法机关刑事审判的外国人员;在我国,越来越多的残疾人、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都开始接受法律援助,对于自身的合法权益加以维护.随着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也有利于司法公正的促进,同时,也能够帮助有着经济困难的公民加以帮助.

三、人权的司法保障――死亡赔偿 死亡赔偿金的差别从实质上来看,也属于一种合理差别.从表面上来看,这样的结果是不公平的,但是具有城乡相对差距的死亡赔偿制度却依然拥有其公平的内涵:

(一)法律角度做出的思考

站在法律的角度来考虑,对于死亡赔偿金的法律性质加以探讨,《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死亡赔偿条款同样也具备一定的合理性.很多人都应用了《宪法》当中的相关规定:“凡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规定来对死亡赔偿制度加以批驳,认为其属于一种违反了宪法的规定.但是所谓的法律面前是人人平等的指的是国家不得因为人自然的种族、肤色、性别、社会财产、社会出生、社会宗教以及语言等,或者是其余的党派、身份等在法律上对于其加以区分,实行区别的对象,确定其具有不同的义务与权力.而上述所说的仅仅是在宪法规定的形式上保持平等,但是对于平等这一个概念,不仅需要满足形式方面的满足,同时也需要满足在实质上的平等,一般而言,实质意义上的平等实现就必定会导致形式上的不平等的出现.并且,实质上的平等实现还需要考虑到诸多方面的因素,同时,这也没有涉及到法律法规本身合理性的问题.所以,认为这样的违背宪法的说法是欠缺妥当的.进一步来说,上述的《解释》规定也具备一定的合理性,并未将任何人的受偿权利剥夺,虽然受偿的金额存在不同,但是却不影响其获得死亡赔偿的权利.宪法所追求的是形式上与实质共同的正义,这里我们虽然追求平等,但是考虑到城乡经济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想要在实质上面获取平等,那么就必定会存在表面上的差异,这样不仅不会对城乡居民在宪法之上的平等地位产生影响,反而从另一种意义上还是对于公民宪法与地位的维护与保障.毕竟,制度也不可能,同样也不是法学家完全的理想构建出来的,任何的制度确立都需要社会物质基础对其产生约束.

(二)对于“死亡赔偿金”的再思考

对于死亡赔偿金,在社会上海存在另外的一种认识,归纳而言,认为死亡赔偿金是对生命本身的一种培养,而城乡之间的差距属于“同命不同价”的体现.但是,这样的观念从本身而言,也存在一定的商榷之处.第一,由于人并非是民法之上的物,所以,人的生命也无法通过金钱来进行衡量,也不可以用金钱来加以偿还,人的生命价值不是简单的数学公式就可以计算出来的,也是因为这是无法计算清楚的;第二,也不是简简单单的人身损害赔偿,由于受偿者也不是被侵害人,所以,在民事能力上,受侵害人已经终结了,但是受偿者也没有任何权利对于他人的生命本身得到赔偿的权利,仅仅是因为死者生命应该产生的继承利益,在这样的基础上取得经济补偿.所以,“同命不同价”来批判死亡赔偿金制度也不符合标准;第三,这样也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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