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弱势群体权益保护法律制度探析

摘 要 保护弱势群体不仅是政府的责任,而且是全社会的责任,尤其是强势群体的责任.本文从弱势群体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出发,借鉴国外弱势群体法律保护的成熟经验,针对我国法律在弱势群体法律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重点提出对我国弱势群体法律保护的完善措施,以期抛砖引玉,引起大家对该群体的更多关注,让更多的学者对该群体提出好的建议.

关 键 词 弱势群体 弱势群体权益 法律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400/j.ki.kjdkz.2015.03.070

Chinese Legal System to Protect the Interests of Vulnerable Groups


YANG Xiaohui

(Guangzhou Judicial School, Guangzhou, Guangdong 510440)

Abstract Protection of vulnerable groups is not only the responsibility of the government, and is the responsibility of the whole society, especially the responsibility of powerful groups. In this paper, the basic principle of vulnerable groups Protection Act of departure, drawing mature experience abroad vulnerable legal protection, highlighted on the Legal Protection of vulnerable groups to improve measures against our laws in the legal protection of vulnerable groups, the problems in order to initiate, cause we pay more attention to the munity, so that more scholars in this group give good advice.

Key words vulnerable groups,interest of vulnerable groups, legal protection

弱势群体是一个动态的群体,是指那些由于自然性或社会性因素而缺乏竞争能力,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处于不利地位而需要法律予以保特殊保护的人群.这些群体的权益包括平等的生存权和发展权.这些群体主要包括残疾人、失业人群、农民工、城镇低保人群、有健康疾病人群、老龄与高龄人口、妇女儿童、消费者等群体.加强弱势群体权益的保护不仅仅是靠政府的救济,靠社会学家的呼救,最重要的是靠法律的支撑,有了法律的保障,才是实实在在的权利,才是可以实现的权利.

1.我国弱势群体权益保护的现状

我国弱势群体权益法律保护表现在立法、执法、司法三个方面,三者相互配合.在对弱势群体保护方面,不容否认,我们取得不菲的成绩,很大程度上保护着弱势群体的权益,弥补着他们的利益损失.在成绩面前,我们也应看到我们的不足,为了和谐社会的建设,我们要做出更大的努力,更好地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1.1 弱势群体权益保护的立法现状

现行的法律法规主要是针对妇女、未成年人、残疾人、消费者有专门的立法,这些法律法规对于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起到了必要的保障作用,功不可没,这是应该予以肯定的,但我们也应该清醒地看到,我国关于弱势群体权益的立法在立法理念、立法层级、立法技术、可操作性等方面均还有存在着一些不足和缺陷.首先,弱势群体保护的法律体系不完善,对特殊群体没有专门的立法,立法滞后,现行的法律都多是上世纪90年代的立法.其次,现行对弱势群体保护的层级上多停留在国务院的规定上,层级较低,执行力就不高.最后,缺乏诉讼后盾的支持,对弱势群体保护的法律规定条文中一些缺乏具体的程序性保障,可操作性不够,适用性较差.

1.2 弱势群体权益保护的执法现状

执法现状存在一些问题.我们不愿意再看到这样的局面,执法者与相对人之间发生恶性,或是激烈冲突,这些坏的影响已经在网络中流传开来,因为行政执法相对的都是弱势群体,尤其以城市下岗人员、个体经营的小商贩和进城打工的农民、进城送粮卖菜的农民占了大多数.这些现实都就要求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要全面提升,不能成为众矢之的.首先,行政执法主体权责不明晰.很多的行政主体的职责不是很明晰,老百姓对行政主体的职责更不清晰,特别是对综合执法的行政机关认识不清.其次,执法方面的相对被动性和无责任性.现实中农民负担屡减不轻,工伤事故屡屡发生,行政行为本身应该是具有主动性的,只有个别行为才具有被动性,但现实情况确实行政行为大多是被动的,等待问题发生才会去解决,对弱势群体的权益造成危害后才会去解决.再次,执法过程中监督相对较弱.行政监督应该是一个完备的体系,但在执法过程中依然存在钓鱼执法、法律白条等现象.

1.3 弱势群体权益的保护的司法现状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后,依法治国的理念正在全面推进,司法体制的改革也提了好多年,但都没有取得长足的进步,底层的老百姓还是不信法,解决问题不从法律的角度出发.特别是弱势群体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最容易寻求最原始的解决问题的方式.弱势群体的权利在司法中的保护表现主要为:首先,效率较低,诉讼成本高,拖延时间较长,这些都是弱势群体承受不了的.其次,司法腐败和司法不公也是弱势群体的不愿诉讼的原因,从案件的胜诉比例上,弱势群体的胜诉率也较低. 2 完善我国弱势群体权益保护的法律对策

通过对弱势群体权益一系列分析,我们最终的目的是如何更好地保护他们的权益,如何用法律的手段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关系到我们和谐社会的良好发展.

2.1 立法完善

立法先行是我国法治运用的基础,只有有法可依才能实现后者的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健全相关的特别法,有助于更好地保护弱势群体的法律权益.

(1)完善单行法律法规.由于不同的弱势主体成因不同,需要保护的范围和领域以及保护方式亦不相同,因此要靠单行法律法规对不同领域的弱势群体进行保护,并且要不断完善这些法律法规,使其与更好与实践结合,更大程度上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

(2)确立弱势群体权益的保护主体的法律地位.在谈到弱势群体权益的保护时,各国法律和政府均规定和强调,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也是国际社会应尽的社会义务.但是,不管是义务还是责任,只有当他们与能力相连接、相适应才有实际的价值和意义.脱离开能力谈义务和责任,只能是纸上谈兵,毫无任何实际意义和价值.从能力的角度来讲,保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重任只能落到强势群体的肩上.因此,这些强势主体主要包括国家、政府、慈善机构、社区和家庭等.立法上要对他们在保护弱势群体权益方面有不同的职责和权利义务.

2.2 执法完善

执法是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授权、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实施法律的活动.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它在社会生活中的具体实施.现实生活中,极少数的官员事难办,脸难看,甚至对危害弱势群体权益的事件久拖不决,造成很坏的影响.转变执法观念,主动执法、规范执法是我们面临的关键问题.

(1)转变执法观念,主动执法.行政行为本身大多数都是主动的,但事实刚好相反,很多执法机关的执法却是被动的,滞后的.而且弱势群体本身的因素也决定了他们的处境是贫穷、难缠,导致执法人员很难和他们沟通,暴力执法、冷漠执法一直是媒体热议的话题.当然,在行政执法领域,现在特别是(),各地都以一种新的姿态的文明执法,取得了弱势群体的认可.深圳首先试点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考试,也是在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文明、积极主动的执法,不能等到权益受损时去弥补,甚至不弥补(关于盗窃,现在很多人丢失手机,甚至被抢都是只做笔录,没有实质性的进展).

(2)规范执法行为.行政行为不仅仅是主动的,更重要的是行政行为受到法律的约束,行政主体的行为首先要有法律的授权,不能张冠李戴,更不能越俎代庖,执法的内容和程序都要合法,不仅如此,行政职权中的自由裁量权也不能滥用.对待弱势群体的权益上,要特别慎重,行使职权,既要合法又要合理,为他们做好事,树立政府公信力.

2.3 司法完善

2.3.1 强化司法公正,提升司法效率

首先,法律是神圣的,司法公正也是社会公正的底线,每一位法官和检察官都应该意识到弱势群体权益保护的现实性和紧迫性,司法公正可以化解社会矛盾,而司法不公却会导致群体事件多发、易发.给弱势群体加权,对于他们的需求多听,即便不能从法律的角度保护也要多方面协调化解矛盾.程序上便民,这部分群体多数文化层次不高,但我们的司法机关要本着便民高效的原则去实现他们的诉求.

2.3.2 健全法律援助制度

(1)法律援助制度范围不明晰,要明确受援助群体的具体范围和标准.在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中,存在很多的缺陷,重刑轻民,经费紧张,术语不清,这些都给弱势群体的维权带来很大的不便.

(2)完善法律援助机构与相关部门的工作配合机制.“法律援助工作主要是政府责任,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法律援助工作、建立相应的配合机制”.社会各界组织也应当对法律援助工作开绿灯,全面支持法律援助,是全社会的义务,政府要建立起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当弱势群体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可以使得他们鼓起勇气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3.结语

笔者认为,随着经济的发展,文明制度的推进,法治将会保护越来越多的人,中国是发展中国家,弱势群体所占得比例较大,要解决好他们的问题,才会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当然,保护弱势群体不仅是政府的责任,而且是全社会的责任,尤其是强势群体的责任.我相信会有更多的人加入关注弱势群体的权益的行列,我们提倡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也将会越来越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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