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摊贩”现象的法律经济学解决

摘 要 “小摊贩”问题是世界范围内城市管理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小摊贩”的存在,在给城市居民带来生活便利的同时,也给城市管理者带来了许多的问题.建国以来,国家出台了各种各样的政策法规来约束“小摊贩”,但是“小摊贩”现象仍然屡禁不止.本文试图从法律经济学角度出发,分析“小摊贩”现象存在的深层次原因,并对解决“小摊贩”问题提出自己的一些建议.


关 键 词 “小摊贩” 法律经济学 管理

作者简介:王浩,宁夏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学理论.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1-095-02

一、法律经济学的概念

法律经济学是一门包含经济学与法学的交叉边缘学科,它是现代西方经济学的一个重要流派.用理查德A波斯纳的话来说,法律经济学就是一门“运用经济学的理论和经验主义方法对法律制度进行全面分析”的学科.波斯纳作为法律经济学的集大成者,他认为个人是社会的主体,集团行为只不过是个人理性选择下的产物.他认为作为一个理性人,其总会追求自身财富的最大化.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也是为了追求福利或效用的最大化.

二、“小摊贩”现象存在的法律经济学分析

(一)收益高于成本是“小摊贩”现象存在的内部因素

“小摊贩”经营者大都是社会底层人员,他们没有固定收入,没有固定的营业场所,一般占据城市广场、人行道路旁等人流量大、人口密集的地方,进行小规模的营业活动.德国著名古典哲学家黑格尔曾说过:“一切存在的就是合理的”.“小摊贩”的大量存在也说明其有存在的合理性.市场经济下,人们的广泛需求催生了这一群体的产生.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遇到类似于擦皮鞋、修拉链、配钥匙、自行车补胎等小事,而这些小事又与我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现实中的大商场、门面房等大都不提供这些服务,那怎么办呢?这时灵活便利的“小摊贩”就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在法律经济学中有一个重要的概念“理性经济人”――指个人在一定条件的约束下会优先使自己的效用最大化.简单说,就是作为消费者我们要追求消费成果最大化;作为生产者我们要追求产品利润最大化;作为决策者我们要追求决策目标最优化.而具体到“小摊贩”经营者就是要追求成本最小化,经济收益最大化.根据凯恩斯定律,有需求就有供给,花最少的钱追求最大的利益是每一个理性经济人所希望的.在这一背景下,存在着广泛需求者的“小摊贩”应运而生.例如同样是卖蔬菜,大超市里的蔬菜在摆上货架之前要经过很多次的转运、包装,再加上超市的柜台费、人工费等等,售价自然会增加,而且经过长时间的转运往往不太新鲜.而“小摊贩”卖的蔬菜则省去了转运、包装的环节,他们每天天没亮就直接去市场批发或者直接到农户地里去收,少了中间繁琐的过程而且没有额外的费用,所以售价相对大超市会低,蔬菜也新鲜,对于市民来说也就更实惠.另外,市民在购买过程中还可以和“小摊贩”经营者讨价还价,多了一份人情味.

“小摊贩”的屡禁不止正是说明他们可以从经营中获得经济利益,而且成本低,见效快,无需营业执照,缴纳昂贵的店铺租金,所以才会选择从事流动摊位.反之,如果“小摊贩”经营者无法从经营中获得收益,那么可想而知即使免费为他们营业执照等,他们也不会从事流动摊位的.

(二)守法成本高是“小摊贩”现象存在的外部因素

建国以来,针对“小摊贩”现象,国家和地方政府采取了各种各样的措施来治理,比如每个城市都会存在的城市管理执法机构――,国务院颁布的针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但是“小摊贩”现象仍然屡禁不止,其中一个很最重要的因素就是不少“小摊贩”经营者在选择守法经营时的成本过高.

据粗略统计,我国目前“小摊贩”的数量超过一亿且大多属于城市的低收入甚至无收入者,他们缺乏资金和专业技能,而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障体系根本不可能完全覆盖这些群体.对于他们来说,生存是最迫切的需求.投入几十块钱至多几百块钱马上就能见到收益的小摊位无疑是最好的选择,而营业执照、租赁固定场所往往需要大量的资金.所以即使要经常被围追堵截,没收经营产品,甚至是触犯法律,他们也要经营流动摊点.

这里所说的守法成本过高有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向国家申领有关证照的成本过高.虽然目前国家要求行政审批项目精简放权,但是营业执照、从业人员健康证、卫生许可证等手续还是需要很多钱,而且起来时间长,有效期限很短,过期即作废.如果要继续经营,还要再办一次.领取有关证照后,日常的行政性收费也很多.如一家申办了营业执照的饭店在一年中要接受卫生防疫部门、物价部门、消防部门等多个部门的检查,还要缴纳各种费用,如卫生检查费、环保排污费如此种种,对于“小摊贩”来说,其本身就是社会的弱势群体,没有太大的经济能力,如此一来势必会遏制其手续的积极性,加大预期支出,迫使他们最终选择了不需要这些的流动摊位进行经营.二是门面店铺租金费,水电费,人口费等等过高,加重了经营负担.但如果选择“小摊贩”经营,则只存在被没收罚款的危险,不用应付各种行政机关的检查,缴纳各种名目的费用,也无需缴纳店铺租金,积压大量货物.基于守法成本过于高昂,从经济利益的角度来说,这些人最终往往选择了“小摊点”进行经营.

(三)违法成本低是“小摊贩”现象存在的间接推动力

这里“小摊贩”违法成本低主要是指:第一,投资少,成本低.只要肯吃苦,一个月还是能赚2000多块钱,当等行政机关予以没收时,对“小摊贩”而言不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即使“生意”做赔了,也就是几百块或几千块的损失,重头再来也不困难.第二,“小摊贩”被查处的概率偏低.“小摊贩”大多相互熟悉,互相帮助,在执法之前都能互相通风报信,加之部门限于执法资源的有限性等,不可能对所有的“小摊贩”都采取没收措施.这种极低的被查处概率,在一定程度上也加重了“小摊贩”的侥幸心理.第三,“小摊贩”被查处后损失小.在现实中,“小摊贩”被查处后,所承受的损失远远低于他们所取得的收益.第四,“小摊贩”大多存在于街头巷尾,需要的只是人流量大即可,无需固定的地点和场所,不用租赁固定的经营场所,节省了很大一笔租赁店铺的租金. 另外,从执法的角度看,城市管理执法机构执法资源不足的情况较为普遍.而且在民意表达如此开放的时代,与“小摊贩”之间一旦发生暴力冲突事件,民众的舆论似乎都“一边倒”地倒向了“小摊贩”,因为他们属于社会的弱势群体,更容易得到别人的同情,而人员属于国家行政人员,有国家强制力量做后盾,处于优势地位.个别地方、个别部门害怕舆论的传播或者网络的传播,存有“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能不管就不管,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放纵了“小摊贩”的经营.

三、治理“小摊贩”现象的对策建议

“小摊贩”的出现缓解了社会底层一些人的生存压力,减轻了政府的负担.但是在肯定“小摊贩”在法律经济学上存在合理性的同时,其在法律上存在的弊端也日渐显露并且需要得到迫切的关注.在此,我对治理“小摊贩”现象的解决提出自己的一些建议.

(一)对“小摊贩”实行时间上的限制和地点上的限制

在时间上,重点在上下班高峰期对“小摊贩”进行管制,将“小摊贩”的经营时间调整到早晨或晚上,设置早市或晚市,这样不仅不会阻塞交通,影响市民白天的生活,而且也增加了城市夜晚的热闹,减少因为“小摊贩”影响市容与之产生的冲突.在地点上,我们可以借鉴韩国政府的做法,将市区进行划片.在火车站、汽车站、马路主干道、广场等区域严禁摆摊;在对妨碍城市市容较小的地区对小摊位的规模、摆摊时间等进行一定限制;在不靠近城市中心空地,车流量少的河溪两侧道路以及形成时间较长的传统市场内的道路可以允许摆摊设点,但对经营时间和经营范围须有限制.对“小摊贩”实行时间和地点上的限制不仅有利于执法部门的管理,也有利于经营者的经营.

(二)对“小摊贩”实行分类限制管理

首先对“小摊贩”的经营范围进行分类,看其是否能够发扬传统文化.比如说传统的卖葫芦的,政府应进行鼓励和支持,因为他们不仅解决了剩余劳动力还发扬了我们的传统文化.其次针对“小摊贩”的经营范围是否造成环境污染,进行有效的处理和安置.比如说有些“小摊贩”经营的是地方小吃,可能会产生大量的煤灰,油烟,对这类摊贩应安置在偏僻的地方,决不允许占用人行横道,并且要求他们对煤灰等做相应的处理,或是帮助他们改做其他污染小的行业.

(三)对商事主体的登记制度进行改革

目前,我国的商事登记法律制度,过份看重公法价值而忽略私法价值,商事主体经商前必须经过登记,否则为不合法.如此一来,经商的权利就是政府赋予的了.鉴于现今社会“小摊贩”现象的大量存在,我们应该从实际出发,进一步扩大商事主体的范围.对于城市低收入者、外来务工者等弱势群体以谋生为主并且其行为没有明显社会危害性的,可以实行简约注册登记制度,使他们的非法经营行为转化为合法经营行为.

(四)促使政府职能转变,降低守法经营成本

我国政府正处于转型时期,要把握好服务性政府的定位,重视审批项目繁多、费用高的问题.要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简政放权,简化程序,降低收费标准;对乱检查和乱收费的问题要坚决查处,减轻“小摊贩”的守法成本.

四、结语

通过法律经济学的视角,我们可以看到“小摊贩”现象的存在,有其自身的合理性,“小摊贩”的经营者也是从自身出发,通过最小的成本投入,追求自己经济利益上的最大化.所以,对于“小摊贩”我们不应一味的进行取缔或严禁,应该是为这部分人创造机会,进行合理引导,鼓励就业,相关的法律也应该体现为人民服务的精神.只有社会各个阶层的利益都保障了,社会才能和谐,城市才能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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