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农业农村立法体制、特征其作用

摘 要 :韩国的农业农村立法有6大特征:一是法律法规体系比较健全;二是配套法规建设自成体系;三是适时修改法律法规及规则;四是重视农村建设立法;五是重视农民教育立法;六是重视农业组织立法.经过30多年的发展,韩国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农业农村法律体系.

关 键 词 :韩国;农业农村;立法;体制;分类;特征

中图分类号:D91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1605(2009)08/09―0127―04

韩国十分重视农业农村立法,以《农业基本法》为农业宪法,先后制定了农村振兴、农村现代化、农业组织、农业机械、农业用地、农村能源、农产品流通、农作物种子、农业仓库、农业肥料农药、农业灾害以及粮食管理、畜产水产品、农业银行、农业教育等方面的法律法规100多部,使之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农业农村法律体系,确保了农业生产各方面、各环节都有法可依,真正走上了以法治农、依法管村的良性发展道路.

一、立法体制、法律体系与分类

1,立法体制

韩国立法体制大致分为:一是由国会制定的法律,如《农业基本法》、《农村振兴法》与《农地保护利用法》等.这一级相当于中国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二是根据法律经总统颁布的法令,如《农村现代化促进法施行令》、《农业机械化促进法施行令》、《农地保护利用法施行令》,这一级相当于中国国务院;三是由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和法令制定的施行规则,如《农业机械化促进法施行规则》、《粮食管理法施行规则》与《农地保护利用法施行规则》,这一级相当于中国国家有关部委等.

2,法律体系

韩国通过立法体制,经过30多年的发展,形成了较完善的农业农村法律体系.归纳起来主要为:

一是农业农村法.主要有《农业基本法》、《农业农村基本法》、《农村振兴法》、《农村现代化法》、《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农村现代化促进法》、《农业协同组织法》、《农渔民后继者育成基金法》、《农渔村整顿法》、《农渔村计划法》、《农渔村发展特别措施法》、《农渔村所得源开发促进法》、《农渔村整理法》、《农业仓库业法》、《农产品维持法》、《农水产品流通及稳定法》、《农水产品输出振兴法》、《防潮堤管理法》、《农渔业灾害对策法》、《农地改革法》、《开垦促进法》、《地力增进法》、《土地改良法》、《整顿农地改革事业特别措施法》、《农地担保法》、《农地租赁管理法》、《农地保护和利用法》、《国土利用管理法》、《农地改良组合育成特别措施法》、《农地扩大开发促进法》、《粮食管理法》、《农产品检查法》、《粮食管理基金法》、《米糠榨油奖励法》、《畜产法》、《畜产业协同组合法》、《酪农振兴法》、《饲料管理法》、《畜产品卫生处理法》、《兽医师法》、《家畜传染病预防法》、《渔业法》、《水产业法》、《水产振兴法》、《内水面渔业开发促进法》、《渔业资源保护法》、《水产资源保护法》、《水产业协同组合法》、《渔港法》、《渔业登记法》、《渔船法》、《水产品检验法》、《农业教育法》、《山林协同组合法》、《农业银行法》、《农渔村电气化促进法》、《限制农业环境污染的农业管理法》、《蚕业法》、《农林水产业者信用保证法》、《主要农作物种子法》、《种苗管理法》、《肥料管理法》、《农药管理法》等法律.

二是农业农村法施行令.主要有《农村现代化促进法施行令》、《农业机械化促进法施行令》、《农渔村所得源开发促进法施行令》、《农地保护利用法施行令》、《粮食管理法施行令》等.

三是农业农村法施行规则.主要有《农业机械化促进法施行规则》、《农村现代化促进法施行规则》、《农渔村所得源开发促进法施行规则》、《农渔业灾害对策法施行规则》、《农地保护和利用法施行规则》、《粮食管理法施行规则》、《渔业法施行规则》、《水产业法施行规则》等.

3,法规分类

从效果与功能上,可将韩国农业农村法律体系分8大类:一是基本法.如《农业基本法》与《农业农村基本法》.二是振兴法.如《农村振兴法》、《农水产品输出振兴法》、《酪农振兴法》、《水产振兴法》等.三是促进法.如《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农村现代化促进法》、《农村现代化促进法施行令》、《农渔村所得源开发促进法》、《开垦促进法》、《农地扩大开发促进法》、《内水面渔业开发促进法》、《农渔村电气化促进法》等.四是组合法.如《农业协同组合法》、《畜产业协同组合法》、《水产业协同组合法》、《山林协同组合法》等.五是特别措施法.如《农渔村发展特别措施法》、《整顿农地改革事业特别措施法》、《农地改良组合育成特别措施法》等.六是管理法.如《农地租赁管理法》、《国土利用管理法》、《防潮堤管理法》、《粮食管理法》、《饲料管理法》、《限制农业环境污染的农业管理法》、《种苗管理法》、《肥料管理法》、《农药管理法》等法律.七是资源保护法.《渔业法》、《水产业法》、《水产振兴法》、《内水面渔业开发促进法》、《渔业资源保护法》、《水产资源保护法》、《渔业登记法》、《渔船法》、《水产品检验法》、《限制农业环境污染的农业管理法》、《蚕业法》、《主要农作物种子法》、《种苗管理法》等.八是其他法.如《农渔民后继者育成基金法》、《农渔村整顿法》、《农渔村计划法》、《农渔村整理法》、《农业仓库业法》、《农产品维持法》、《农水产品流通及稳定法》、《农水产品输出振兴法》、《农渔业灾害对策法》、《农地改革法》、《地力增进法》、《土地改良法》、《农地担保法》、《农地租赁管理法》、《农产品检查法》、《米糠榨油奖励法》、《畜产品卫生处理法》、《兽医师法》、《家畜传染病预防法》、《渔港法》、《渔船法》、《农业教育法》、《农业银行法》、《农渔村电气化促进法》、《蚕业法》、《农林水产业者信用保证法》等法律.

从法律层次与内容上,可将韩国农业农村法律体系分8大类:一是基本法.如《农业基本法》与《农业农村基本法》.二是专门法律.农业专门法律,如《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农业协同组织法》、《农业仓库业法》、《农产品维持法》、《农水产品流通及稳定法》、《农水产品输出振兴法》、《农渔业灾害对策法》、《农地担保法》、《农地租赁管理法》、《农地保护和利用法》、《粮食管理法》、《农产品检查法》、《粮食管理基金法》、《米糠榨油奖励法》、《畜产法》、《畜产业协同组合法》、《酪农振兴法》、《饲料管理法》、《渔业法》、《水产业法》、《水产振兴法》、《渔业资源保护法》、《水产资源保护法》、《水产业协同组合法》、《蚕业法》、《主要农作物种子法》等;农村农民专门法律,如《农村振兴法》、《农渔民后继者育成基金法》、《农渔村整顿法》、《农渔村计划法》、《农渔村发展特别措施 法》、《农渔村所得源开发促进法》、《农渔村整理法》、《农地改革法》、《开垦促进法》、《地力增进法》、《土地改良法》、《整顿农地改革事业特别措施法》、《农地担保法》、《农地租赁管理法》、《农地保护和利用法》、《农地改良组合育成特别措施法》、《农地扩大开发促进法》、《农业教育法》、《农渔村电气化促进法》、《农林水产业者信用保证法》等.三是综合法律.如《农村振兴法》、《农村现代化法》、《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农业协同组织法》、《农地改革法》、《粮食管理法》、《渔业法》、《蚕业法》、《水产业法》、《农业教育法》、《农业银行法》等.四是农业组织法律.如《农业协同组合法》、《畜产业协同组合法》、《水产业协同组合法》、《山林协同组合法》等.五是农业土地法律.如《农地改革法》、《开垦促进法》、《地力增进法》、《土地改良法》、《整顿农地改革事业特别措施法》、《农地担保法》、《农地租赁管理法》、《农地保护和利用法》、《国土利用管理法》、《农地改良组合育成特别措施法》、《农地扩大开发促进法》等.六是农用物资管理法律.如《农业仓库业法》、《粮食管理法》、《粮食管理法施行令》、《粮食管理法施行规则》、《粮食管理基金法》、《饲料管理法》、《畜产品卫生处理法》、《水产品检验法》、《蚕业法》、《主要农作物种子法》、《种苗管理法》、《肥料管理法》、《农药管理法》等法律.七是农民教育法律.如《农渔民后继者育成基金法》、《农业教育法》等法律.八是其他法律.《米糠榨油奖励法》、《防潮堤管理法》、《家畜传染病预防法》、《农业银行法》、《农林水产业者信用保证法》等.

二、若干重要法规简介

1,《农业基本法》

1970年7月修改的《农业基本法》,共有7章38条及附则,包括总则、农业生产、与流通、农业结构的改善、农村福利和文化的提高、农业行政机构和农业团体、农业政策审议会与附则等几部分.其主要内容为:(1)政府职责与措施.(2)农业生产.(3)与流通.(4)农业结构的改善.(5)农村福利和文化的提高.(6)农业行政机构和农业团体.

2,《农业农村基本法》

1998年12月修改的《农业农村基本法》共有8章48条及附则,包括总则、改善农业结构、农产品供需稳定、农产品流通改善、农产品交易、农产品国际合作、农村地区的开发、收入支援与附则等几部分.其主要内容为:(1)总则及基本方向.(2)改善农业结构.(3)农产品的供需稳定及流通改善.(4)农产品交易和国际合作.(5)农村地区的开发及收入支援.

3,《农村现代化促进法》

1978年12月修订的《农村现代化促进法》共有8章189条及附则,包括总则、农地改良组合.农业振兴公社、各类事业实施、权利调整、杂则、监督、罚则与附则等几部分.其主要内容为:(1)总则部分.共有8条,包括宗旨、定义、法人资格、农地改良事业的原则、参与农地改良事业的资格、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农地改良事业的实施者.(2)农业振兴公社.本部分有5节21条,包括设立与宗旨、高级干部和职员、事业、会计、解散.(3)各类事业实施.本部分共4节67条,包括农地改良事业的实施、农业机械化事业的实施、农民住宅改善事业的实施、土地等的征用、使用和补偿.(5)监督与罚则.

4,《农村振兴法》

2003年修改的《农村振兴法》共有8条,其主要内容有:(1)目的与机构设置.(2)振兴事业的范围.包括试验研究事业;技术指导;培训事业等.(3)振兴事业的实施.(4)振兴事业的基金.

5,《农业机械化促进法》

1996年8月修改的《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共有18条及附则,包括目的、定义、农业机械化促进义务、资金支援、农业机械化基本计划、新技术农业机械、共同利用、农业机械的检查、检查合格的无效、售后管理、安全管理、农业机械化事业的委托、听证、权限的委任、罚则、两罚规定、滞交费、附则等.

1996年8月修改的《农业机械化促进法施行令》共有lO条及附则,包括目的;生产后处理作业的范围;资金支援等;新技术农业机械的指定、告知;新技术农业机械的支援等;促进新技术农业机械的开发及普及;安全装置的构造;农业机械化事业的委托;听证次序;追加滞交费;附则.


2006年12月修改的《农业机械化促进法施行规则》共有20条及附则,包括:目的;新技术农业机械的指定申请;农业机械的检查申请;农业机械的检查方法等;检查材料等的要求;检查结果的处理;样品的处理;检查的省略;变更申报等;检查合格证;形式检查成绩单抄本的交付申请;名义等变更申报;事后检查实施公务员的身份确认;异议申请;事后检查结果的行政处分基准;事后管理;售后服务单位的设施和技术人力基准;对售后服务单位的资金支援等;对安全装置的更正命令等;追加滞交费、征收次序;附则等.

6,《农业协同组合法》(或农业合作社法)

农业协同组合又称农业合作社,是农民自愿组成的互助组织.2000年修订的《农业协同组合法》共有7章174条及附则.包括总则、基层合作社、合作社会、监督、罚则与附则等几部分.

7,《粮食管理法》

韩国国会于1963年颁布了《粮食管理法》,以后还相继发布了《粮食管理法实行令1969》、《粮食管理基金法1970》、《粮食管理法实行规则1977》等配套法规形成了一个既有原则又有具体操作办法的粮食法规体系.

1994年12月修改的《粮食管理法》共有4章36条及其附则,包括总则(目的、定义);粮食的管理;补则(融资及补助、监督、听证、权限的委任);罚则(罚则、双罚规定、罚款);附则等就部分.

8,《畜产法》

1984年《畜产法》共有10章77条及其附则,包括总则;种畜;种畜业、孵化业及畜产业;家畜人工授精;家畜人工授精的监督;家畜市场;家畜共济;畜产振兴基金;补则(手续费、听证、)、罚则、附则等就部分.

9,《主要农作物种子》

1975年4月4日修订发布的《主要农作物种子法》,内容包括宗旨、定义、优良种子的生产、种子生产圃的指定、生产圃的检查等.

三、立法特征与法律体系作用

1,立法特征

韩国的农业农村立法有以下6大特征:

一是法律法规体系比较健全.从法律层次上看,有法律,如《农村振兴法》;有法规,如《农村现代化促进法施行令》;有规章,如《农地保护利用法施行规则》.从法律级别上看,有宪法性法律,如《农业基本法》与《农业农村基本法》;有一般性法律,如《农村现代化法》.从内容上看,有土地和种植业的法律、保护和发展林业的法律、渔业的法律、发展畜牧业、养殖业的法律、农业组织的法律、 农村建设的法律、农用物资、农产品流通与的法律、涉农财政与农金融法律、农业灾害补偿与农业保险法律等.

二是配套法规建设自成体系.如关于农村现代化,既有《农村现代化促进法》主体法律,又有《农村现代化促进法施行令》与《农村现代化促进法施行规则》等配套法规;关于农地保护利用,既有《农地保护利用法》主体法律,又有《农地保护利用法施行令》与《农地保护利用法施行规则》等配套法规;关于农业机械化,既有《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主体法律,又有《农业机械化促进法施行令》与《农业机械化促进法施行规则》等配套法规;关于粮食管理,既有《粮食管理法》主体法律,又有《粮食管理法施行令》与《粮食管理法施行规则》等配套法规等.

三是适时修改法律法规及规则.在i00多部农村农业法律中,很多法规都进行过修改或修订.少的修改过一两次,多的达10多次.如《农村振兴法》修订了4次;《农村现代化促进法》修订了6次;《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修改了4次.此外,《农业协同组合法》也修订多次.四是重视农村建设立法.如既有《农业农村基本法》一般性法律,又有相对专业的《农村振兴法》、《农村现代化法》、《农村现代化促进法施行令》、《农渔民后继者育成基金法》、《农渔村整顿法》、《农渔村计划法》、《农渔村发展特别措施法》、《农渔村所得源开发促进法》、《农渔村整理法》、《防潮堤管理法》、《土地改良法》、《整顿农地改革事业特别措施法》、《农地改良组合育成特别措施法》、《农渔村电气化促进法》等.

五是重视农民教育立法.关于农民教育立法的有《农业农村基本法》、《农村振兴法》、《农渔民后继者育成基金法》、《农业教育法》等.1962年制定《农村振兴法》,明确规定农村指导事业和教育训练事业是农村振兴厅的职能.1980年制定《农渔民后继者育成基金法》,开始组织实施农渔民后继者培养计划.1990年制定《农渔民发展特别措施法》,将农渔民后继者基金更改为农渔村发展基金,为培养农业后继者和专业农户提供法律上保证.1993年修改《兵役法》,将农业后继者定为产业技能要员免征役.1998年修改《农业农村基本法》,改法中有两章三节九条规定了农民教育与培训问题.

六是重视农业组织立法.既有《农业协同组合法》一般法律,又有《畜产业协同组合法》、《水产业协同组合法》、《山林协同组合法》等专门法律,由此形成了一套协同组合法律体系.

2,法律体系的作用

韩国的农业农村法律体系是韩国整个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整个韩国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一方面,农业农村法律体系保护了农业存在的基础,保持了农村组织的稳定性和农业政策的连续性.另一方面,农业农村法律体系在促进农村发展、缩小城乡差别和地区差距、保持政治和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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