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行政执法中行政扣押的运用

[关 键 词 ]行政执法;行政扣押;运用

一、什么是扣押

扣押,区别于扣压.是一个法律概念.法律概念中只有扣押,而没有扣压.扣押作为一种强制措施,存在于行政执法当中,是行政执法工作的一项重要法律武器.那么扣押的对象究竟是什么呢?由于法律对于限制人身自由的绝对保留,在行政法范畴,将对人身自由的限制严格规范在机关.故而,在日常行政执法中,不可使用扣押单限制人身自由.针对人的限制自由,要么是拘留、要么是扣留,所以扣押的对象,指向了“物”.2012年1月1日,也就是今年开始实施的行政强制法,其第九条第三项,也着意表述为,“扣押财物”.

二、水务执法何种情况可适用扣押

因针对扣押具有临时性、灵活性的特点.故而,对于行政执法过程中所需要扣押的情况,应重点把握扣押行为的自由裁量.何种情况下需要扣押,何种情况可以不扣押,在这个问题上最具有典型意义的并且具有高度概括性的当属起源于德国行政法的“比例原则”.意指行政权力行使的限度,所以比例原则又称“最小侵害原则”.

在行政扣押中应用“最小侵害原则”正对应着我国近年来所倡导的“人文执法”精神.作为行政执法者,理应依法执政、执法为民,在行使国家权力的时候一定要注意以下几点以善用比例原则,从而不使权力侵犯权利,响应人文执法,服务型政府的内涵:

(1)手段与目的相结合,要求手段可达到目的.更重要的是所用手段与目的之间相妥当,并且是否必要.比如,在打击违法采砂之中,因砂源地一般地处偏僻,转移灵活,事后处罚比较困难,有必要扣押采砂设备.而在打击违法建筑时,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若是可以达到执法效果,那就没必要再扣押其施工器械.

(2)陈新民先生在《行政法学总论中》曾有一段让我印象深刻的论述“一个行政权力之行使,虽是达成行政目的所必要的,但是不可给予人民超过行政目的之价值的侵害.”依法行使权力时如确有必要对人民利益构成侵害,必须权衡行政目的所实现的利益与被侵害的人民利益,只有在确认前者利益绝对大于后者利益之时,才能为之.比如笔者在参与打击违法打井的行动中,曾遭遇到某些便民工程或城市公共建设工程存在着未经审批私自打井的行为,若是扣押其取水设备,从有利经济发展角度考量,未免会影响工程进度.所以出于比例原则考虑,可以暂时不扣押取水设备,将证据材料保存完备,判令其接受处罚,补交水费即可.

在法律依据上.首先,扣押作为行政强制措施的一种,理应遵从行政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根据《行政强制法》第2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为:“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此条款对于适用情况的描述已然十分贴切,故不再做过多描述.

三、扣押的法律依据

所谓法无明文授权即为禁止.故而,扣押的法律依据是必须要明确的.在水行政执法中,扣押的法律渊源有以下几个.行政法.包括行政强制法、行政处罚法等母法律.水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结合到我市地方法规和规章.主要有《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哈尔滨市河道管理条例》、《哈尔滨市内河管理办法》、《取水许可与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四、扣押的程序及扣押决定书的内容

行政强制法,内容明确.查封、扣押实施程序的步骤如下:

(1)依法判断查封、扣押的标的物,严格遵守标的物有限原则.实施查封、扣押的有权行政主体须认真确认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查封、扣押仅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且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不得重复查封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2)行政机关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对重大案件或者数额较大的财物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3)行政主体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前述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的一般规定,还应当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法定事项.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主体分别保存.行政机关发现当事人的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合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在水务执法具体实践中,要求扣押某物品:

首先、应当有合理证据证明该物品侵犯法益,系违法行为所应用物品.证据应符合证据学中相关要求,常用证据有录像,照片,勘验调查笔录等.

其次、要有明确法律罚款支持,上文已详细论述,不再重复.

再次、按照行政程序,按步骤进行扣押即可.

现今我市行政执法过程中,结合扣押决定书与清单的法律性质,制作“扣押单”作为水行政扣押的法律文书,上面对于扣押物品,与法律内容均有详细标明.在执法活动中运用起来十分方便.

法学界最早认为,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处罚中的一种.时至今日,学界已经统一理论,扣押是行政强制程序中非常重要的辅助手段.我国行政法起步较晚,尤其是行政强制程序一直在法学研究领域中比较滞后.大多数国内法学著作中,并没有专门关于行政强制措施的理论研究,所涉及扣押的论述更是凤毛麟角,但扣押作为行政强制措施的重要性已十分明显,若合理灵活运用,相信对行政执法工作的助益良多.□ (编辑/丹桔)

类似论文

水行政执法中的问题

[摘 要]当今社会,随着我国城市化以及工业化发展速度的不断加快,大量的工程建设和人们的日常生活对。
更新日期:2024-10-24 浏览量:130497 点赞量:27751

公共服务型水行政管理的应用

【摘 要】在我国经济社会转型的新形势下,本文从水行政管理体制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入手,本文从水行政职能、水行政结。
更新日期:2024-4-20 浏览量:57717 点赞量:13407

档案管理在行政工作的运用

摘 要:血站档案是工作过程中形成的各种资料,具有重要的价值 本文阐述了血站档案管理的重要性,在此。
更新日期:2024-9-14 浏览量:118032 点赞量:25535

水行政执法

摘 要:普法是前提,执法是核心的道理,我们必须建立健全水行政执法机构,明确执法主体及地位,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
更新日期:2024-6-5 浏览量:11028 点赞量:3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