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少数民族地区婚姻家庭法律制度

摘 要 我国现有《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较为详细地阐明了各种婚姻法律关系,为解决大多数婚姻家庭问题提供了很好的依据.但考虑到我国民族群体复杂的现状,以及民族风俗习惯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大量存在,显然仅仅依靠国家制定法来解决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婚姻家庭问题很难起到很好的效果.本文通过分析我国湘西自治州少数民族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现状以及未来发展趋势,以寻求我国《婚姻法》与少数民族婚姻习俗在良性互动中得到共同发展.

关 键 词 少数民族地区 湘西自治州 婚姻家庭 法律制度

作者简介:吴楠,湖北民族学院法学院2013级研究生,研究方向:民族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6-037-02

在我国,由于地域辽阔,民族种类众多,长久的文化积淀与发展形成了多种多样的民族习俗和乡规民约,如我国湘西自治州更是由于独特的地理环境以及民族历史原因,保留了种类繁多的民族习俗.时至今日,该地区不同民族的习俗依然在解决本民族事务中发挥着一定的作用.但随着我国经济文化的发展以及实定法的完善,对于该地区各少数民族习惯法的去与留的问题也成为法学领域研讨的重要课题.

一、湘西少数民族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现状分析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民族地区经济文化的发展变化,人民的人生观、价值观发生了很多的变化.在城市工作和生活的少数民族的婚恋观已经基本上与汉族人的婚恋观相同,而生活在广大农村地区的少数民族,随着大量的年轻人到国内开放地区打工,使他们在获取物质财富的同时,人生观、价值观也发生了重大变化,从而也影响着他们对传统婚俗的看法.

(一)湘西少数民族结婚制度的现状

湘西自治州处于我国中部地区,受改革开放影响较明显,因而聚居在该地的土家族、苗族等少数民族,在婚姻制度上已与当地的汉族差异不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在结婚条件上,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逐渐确立的新型的婚姻家庭关系,使得一些基本原则性规定深入人心.例如,我国对包括湘西地区的少数民族在内的各民族都实行一夫一妻制度就得到了很好的执行.第二,在结婚程序上,我国少数民族也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新中国成立以后,随着我国《婚姻法》的颁布,对婚姻登记制度在各民族的实行进行了强制性的规定,尽管该规定的贯彻在早期遇到了一些困难,但是现在来看,该规定在湘西大多数地区还是得到了较好的推行.①

(二) 湘西少数民族夫妻关系与亲子关系的现状

新中国成立以前,我国少数民族的夫妻关系中普遍存在夫妻地位不平等的现象,很多妇女在家庭中的地位完全依附于丈夫,毫无家庭地位可言.在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的宪法和婚姻法等许多法律都确认男女平等的原则,使各民族的广大妇女在法律上获得了与男子平等的法律地位.以湘西自治州为例,该地区的少数民族由于与外界交流频繁,妇女在家庭中的重要性也得到了越来越多的重视和尊重,甚至有些地区少数民族妇女在家庭中的地位已与男子并无差别.

在少数民族的父母子女关系的问题上,由于各民族的习惯法和传统中都存在着尊老爱幼的美德,因而各个少数民族的父母子女关系都较为融洽与和睦.但是,近些年来,随着大量的少数民族青年选择到外地打工赚钱,导致留守问题越来越突出.以湘西自治州为例,越来越多的土家族、苗族青年走向附近或者东部经济发达的城市打工赚钱,导致大量老人和未成年孩子无人照顾.少数民族农村地区留守问题的日益突出,不但容易诱发各种社会问题,而且也导致少数民族地区父母子女关系的紧张.

(三) 湘西少数民族离婚制度的现状

新中国成立以前,在各少数民族由于妻子和丈夫在家庭地位上存在严重的不平等,因而妇女基本上没有离婚的自由.在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的《宪法》和《婚姻法》都明确规定了男女享有包括离婚自由在内的结婚自由权利,各少数民族妇女才在法律上真正获得了离婚的权利.对湘西少数民族地区的离婚现状进行考察,不难发现,各少数民族目前的离婚率除了个别民族和少数地区以外,其离婚率要比汉族聚居地区低很多.这主要是因为,尽管我国在法律上赋予了妇女在家庭上拥有和男子平等的权利,但是由于传统观念的根深蒂固,很难在短时间内提高妇女对婚姻自由权利的意识,特别是在一些偏远地区,妇女在家庭中的地位仍然有待改善.

二、湘西少数民族婚姻习惯与我国《婚姻法》冲突的表现问题

我国的《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重要法律规范,这些法律规范比较全面的规定了婚姻法律关系中的各种问题,但随着近些年来经济文化的发展和地域交流的频繁,统一的《婚姻法》尽管能够解决大多数问题,但是由于我国多民族的特性,难免或多或少存在少数民族习惯法与《婚姻法》相冲突现象的发生.

(一) 与我国《婚姻法》原则层面上的冲突

婚姻自由原则包含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现行《婚姻法》第2条明确规定了这一法律原则.但在我国湘西地区的土家族却存在着“填房婚”和“坐床婚”等与该原则相冲突的习俗.所谓“填房婚”是指在我国湘西地区土家族中,如果妻子不幸早世,而妻子的妹妹尚未婚配,姐夫可以向岳父岳母提出让妻子的妹妹填房的要求.而“坐床婚”是指,在土家族中,如果哥哥早逝,弟弟可以与嫂子再婚,也称“弟坐兄床”.在湘西,“坐床”“填房”之习俗,在民国时较为普遍,解放后这种现象虽已不多见,但在一些交通闭塞的土家村寨,仍有这种特殊的再婚习俗存在.②湘西土家族现今仍未完全杜绝“填房”和“坐床”的习俗,这种习俗的存在不但侵害了当事人的婚姻自主权,而且也与我国《婚姻法》的一般性原则相违背.

(二) 在婚姻关系形式要件层面上的冲突

我国《婚姻法》第八条规定“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而在湘西土家族地区,只要少数民族男女在本寨举行了结婚仪式,那么它们的夫妻关系就会被得到认可.因此,导致重仪式而轻登记现象的频发.这种现象不但会导致大量事实婚姻的存在,进而导致婚后妇女的地位无法保障,而且也特别容易使近亲结婚现象的发生. 除此之外,部分少数民族的婚俗与我国《婚姻法》亦存在形式上冲突.以我国湘西自治州的苗族为例,在该地区生活的苗族姑娘,在出嫁时所得的银饰不是夫妻的共同财产,而是属于妻子的私人财产,只有妻子有处理权,而丈夫没有处理权.这种习俗与我国《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关系的规定是相矛盾的.

(三) 在婚姻关系实质要件层面上的冲突

我国《婚姻法》规定男性婚龄为22周岁,女性为20周岁.然而,在我国众多的少数民族地区,婚龄的要求在现实中似乎并不如法律要求的那样具有强制性,不同的民族依照自身文化和风俗习惯或宗教的惯例在婚龄上有着各自不同的要求,而且这些要求往往早于我国《婚姻法》规定的适婚年龄.有学者于2005年在我国湘西自治州随机抽取三个土家村寨进行实地调查发现,该地区土家族早婚比例竟然高达50%.③

此外,尽管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近亲禁止结婚,但近亲结婚由于种种原因,在湘西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尚未完全杜绝.我国湘西自治州的土家族历来就有“骨种婚”的传统习俗.所谓“骨种婚”是指,姑家的女儿嫁回娘舅家,也被称为“还骨种”.④当然,这种婚配方式在国家大力禁止之下,已经很少见到了,但在湘西部分偏远的土家族聚居区,这种近亲结婚并没有完全消失,甚至在上世纪八十年代这种近亲结婚一度成为当地一种主流婚姻.⑤

三、湘西少数民族婚姻制度与《婚姻法》冲突的调适措施

针对我国部分少数民族地区仍然存在的一些与我国《婚姻法》相冲突的婚姻习俗,也使我们意识到如何更好的调适少数民族婚姻制度与《婚姻法》之间的冲突的重要性.

(一) 湘西少数民族习惯法基于《婚姻法》的改变

尽管少数民族的习惯法在一定程度上是其民族文化的一种体现,但是在面临外来文化冲击以及国家《婚姻法》的统一性要求下,各民族的习惯法都或多或少的进行了改变.我国湘西地区土家族传统的“填房”、“坐床”以及“骨种婚”习俗已经渐渐消失,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湘西土家族地区“早结婚生子,早得劳力”的传统思想观念也发生了一定的转变,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导致湘西地区少数民族结婚年龄相对以前都增大了.此外,湘西地区的少数民族普遍存在重婚礼而轻登记的观念,但随着我国对人口控制与婚姻各项制度的衔接与完善,现在的少数民族的年轻人也越来越重视这个问题.例如,由于未登记婚姻导致以后孩子户口落实的困难,进而对下一代外出就学、劳务带来一系列的麻烦.

(二) 《婚姻法》对湘西少数民族习惯法的变通性规定

国家法是国家根据全国大部分地区的情况为标准制定出来的法律,这就决定了它不能将所有情况纳入到其考虑之中.相对于国家法而言,少数民族习惯法属于另外一种地方性规范,它是与少数民族地区人民的传统习俗相结合的历史产物,从该角度来看,它在某种程度上更适合民族自治地方的民族特点和实际情况.而且我国《婚姻法》第五十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定.因而,我国湘西民族自治地区完全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针对本民族或者多民族制定适合于该地区的规范.当然,即使民族自治地区拥有一定的立法变通权,但这种立法变通权的实施也不能违背婚姻法的原则性规定.目前,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主要对法定婚龄、计划生育和民族通婚等方面做出了变通性的规定.

(三) 《婚姻法》中不得变通的强制性规定

对于少数民族婚姻习俗和《婚姻法》的冲突在一定程度上固然可以采用上述变通规定,但是需要说明的是,并不是所有的冲突都可以适用变通的方式进行调适.这主要体现在《婚姻法》的原则层面以及部分与《宪法》精神不符合的民族习惯.我国湘西地区深受宗族观念的影响,而宗族制度在家庭和睦、社会稳定等方面确实起到一定程度的积极作用,但在婚姻自由中宗族制度往往起到负面的影响,例如,在丧偶改嫁、离异再婚的问题上就不乏宗族制度的身影,而湘西土家族的“填房”、“坐床”等就是最好的体现.因而,对少数民族地区适用的变通性立法权不能与《婚姻法》最基本的原则和《宪法》精神相违背,否则就与立法本身的规定相违背.


四、结语

我国湘西自治州各少数民族婚姻习惯法是该地区不同少数民族历史经验的积累,它不但体现了各少数民族的文明智慧,也体现了我国民族文化的多元化.而且,作为一种调整法律关系的习惯法,其在各少数民族日常生活中发挥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当然,不能否认的是,各民族的习惯法由于历史的原因都存在或多或少的封建主义思想的存在.对于习惯法中所存在的不足,我们应该通过文明法治下的原则进行剔除改造,从而使习惯法在社会主义法治的框架内发挥更多的良性作用.

注释:

①罗华,卢明威.土家族婚姻家庭习惯法的现代变迁及其价值.铜仁学院学报.2011(2).

②湖南省少数民族古籍办公室主编.湖南省地方志少数民族史科.岳麓书社.1991年版.第168页.

③颜晖.土家族婚姻习俗与婚姻法的冲突和调适.中国优秀硕士研究生论文文库.

④彭林旭.土家族婚姻习俗的嬗变.湖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2).

⑤雷明光.中国少数民族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研究.民族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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