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检察机关监督社区矫正工作的

[摘 要]社区矫正在我国是一种刑罚执行方式,经过多年的试点并取得了相当的经验和效果后,目前已逐步在全国范围展开.在新的形势和历史时期,检察机关如何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特别是如何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面对的一个新课题.文章就检察机关如何对社区矫正进行法律监督谈谈自己的一些思考.

[关 键 词 ]社区矫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

社区矫正是外来语,英文的意思是Community correction,它产生于上世纪七十年代的欧美国家,目前英、美、日和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的社区矫正已经发展得比较成熟.“社区矫正”是与“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刑法执行活动.[1]国外较常见的包括缓刑、假释、社区服务、暂时释放、中途之家、工作释放、学习释放等.

一、社区矫正的法律依据和相关规定

目前,社区矫正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开展社会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关于扩大社区矫正试点范围的通知》、《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和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工作流程(试行)》.其中有以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将下列材料送达矫正对象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社区工作机构、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县(市、区)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应当每季度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报送矫正对象增减和监管信息.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对监管措施的监督”、“乡镇(街道)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每季度召开一次评议会,并请检察机关派员参加”.社区矫正工作由于是个新生事物,经历了从点到面的试点后,并取得了相当的成功经验才普及开来的.试点工作已在全国24个省(区、市)的101个地市、23个县(区、市)、3663个街道(镇)展开,分别占全国省(区、市)、地市、县(市、区)、街道(镇)建设数的75%、3013%、1418%和1413%,在全国较大范围内产生了积极的影响.截止到2006年底, 全国试点地区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89610人,解除矫正33765人,现有社区服刑人员55845人, 其中管制1872人,缓刑37547人,假释5763人,暂予监外执行1928人,剥夺政治权利8735人.目前,社区服刑的89610名人员中,仅有195人重新犯罪,重新犯罪率仅为0.22%.[2]

二、对社区矫正开展法律监督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职责

《刑事诉讼法》第244条和《监狱法》第6条都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行为实行监督.检察机关的刑罚执行监督应该是对刑罚执行的全过程开展全方位的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专门成立了监外执行检察处,并于2006年5月,下发了《关于在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加强法律监督的通知》,加强对试点工作中交付执行、执行变更、执行终止等各工作环节、社区矫正监管措施以及社区服刑人员合法权益保障情况的法律监督.在社区矫正阶段,矫正工作人员的权力实际上有很大的操作空间,如果缺乏监督,非型行刑方式的社区矫正制度同样会被异化为罪犯“合法”逃避法律制裁的途径,“权力没有受到监督,必然导致腐败”.[3]《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工作流程》中规定“县(市、区)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应当每季度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报送矫正对象增减和监管信息.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对监管措施的监督”.可见,检察机关的监督参与对保证社区矫正工作的健康发展和使犯罪人员得到及时的法律救济十分重要.

三、对检察机关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法律监督的几点思考

(一)加强立法工作,及时修改完善相关法律规定

鉴于目前社区矫正的相关配套法律滞后,建议加快相关立法或修改相关规定的步骤.检察机关如何对社区矫正进行监督,现有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而监外执行的法律监督的有关规定本来就比较原则,甚至存在矛盾之处,致使在实际工作中,对监外执行检察的监督缺乏可操作性.如2009年6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加强和规范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的规定,社区矫正的五类犯罪人即五种监外执行罪犯,是由当地机关执行、考察和监督,但200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确定由司法行政机关牵头成立专门机构实施社区矫正,这一《通知》本身与最新的《意见》和现有法律规定相矛盾,直接影响到基层社区矫正机关的合法性和刑罚执行的强制力.现在社区矫正工作开展后,社区矫正工作机构不是专门的机关,只是司法行政机关牵头成立的一个联合组织,是“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实施的.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尽管检察机关有权对刑罚执行进行监督,但具体对社区矫正这种执行方式,检察机关依据什么进行监督,如何对社区矫正进行监督,却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加强立法修改或出台一些规定对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

(二)检察机关开展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监督的几个侧重点

为了顺利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加强对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的管理,确保社区矫正的有效性,实现刑罚的目的,有必要制定一部统一的《社区矫正法》.由于社区矫正是一项复杂、巨大的系统工程,出台全国性的社区矫正制度的条件尚不成熟,可以考虑先出台一些地方性的规章办法,使社区矫正的任何一项工作运作都有法律依据.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律监督工作:

1.监督社区矫正机关工作人员应在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下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从当前各地开展的试点工作来看,由于社区矫正组织机构不是专门的国家机关,而是一个由公、检、法、司及政府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的机构,其工作人员已经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但是他们所从事的工作却又是法律工作这就造成了执法主体与工作主体相分离;而且由于负责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日常管理人员、志愿者不一定具有相应的法律知识和工作经验,也有可能存在职务犯罪现象.因此,对滥用职权实施社区矫正,对不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对象实施社区矫正、对应适用社区矫正的对象却不适用社区矫正的;玩忽职守导致被矫正对象重新犯罪的;矫正人员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导致被矫正对象脱离监控,造成严重后果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的;利用社区矫正的职务便利贪污受贿的行为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进行查处.通过办案来加强法律监督工作. 2.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程序方面的法律监督

刑法、刑诉法规定应由机关执行监外执行,实施这么多年以来,一些机关基层组织对监外执行工作认识不足、重视不够,致使部分监外执行罪犯仍处于脱管、漏管状态,也使监外执行效果不尽人意.因此,检察机关就应当按照《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关于扩大社区矫正试点范围的通知》、《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和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以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加强和规范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的规定,真正落实对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律监督:

第一,切实加强对交付执行的法律监督

《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工作流程(试行)》中对人民法院、看守所、监狱的矫正衔接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检察机关要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监督人民法院、看守所、监狱按要求将有关材料送达到社区矫正机构,发现材料不全、或送达不及时,要通过发出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的方式加强监督.同时,对规定的“人民法院、看守所、监狱没有履行相关法律文书职责,造成矫正对象脱管漏的应当相应责任”作出规定,但是“相应责任”到底是什么样的责任,有待法律的进一步规定.建议对这些方面的调查研究,制定出具有真正操作性的相关规定,比如规定涉及材料不全、或送达不及时的达到多少件、或持续多长时间、涉及的哪些人负什么责任,就具有可操作性.目前而言,检察机关发现交付执行的问题也只有发出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的方式加强监督,监督效果会大打折扣.

第二,切实加强对矫正执行的法律监督

在目前法律对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不明确的情况下,检察机关要切实根据《宪法》的规定以及《关于加强和规范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规定,积极开展社区的法律监督工作:

⑴首先要做到底子清,情况明.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交付辖区进行社区矫正的罪犯应当逐一登记,建立社区矫正检察台账,做到底子清,情况明.定期或不定期核对社区矫正对象底数、以及每个社区矫正对象的建档情况开展检察,对发现不对的要及时查明原因.协调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搞好社区矫正的衔接工作以及人民法院、监狱、劳改部门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法律文书、档案的交接工作.

⑵加强与社区矫正工作机构联系,建立信息共享制度,确保信息互通.一是检察机关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到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了解矫正对象参加学习、劳动的情况,以及各种监管措施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纠正意见,保证社区矫正中的监管教育活动不流于形式,真正起到教育管理的作用.二是检察机关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认真受理社区矫正罪犯的申诉、控告,妥善处理他们反映的问题,依法保障社区矫正对象依法未被剥夺的合法权益,了解社区矫正人员生活状况、建议政府等有关部门对确实有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给予必要的生活救助,进行感化教育.

[参考文献]

[1]司法部社区矫正制度研究课题组.改革和完善我国社区矫正制度之研究.中国司法,2003 (6).

[2]李冰.我国应该尽快建立社区矫正――非刑罚执行制度.中国司法,2007,(05):65.

[3]瞿玉杰.社区矫正须严防司法腐败.中国青年报,2003-9-23.

[作者简介]屈国,横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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