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本科人才培养目标的检讨与反思

[摘 要 ] 依法治国理念下,培养什么样的人才是当下中国法学教育中的前置性问题,因为目标定向直接影响与决定了法律本科人才培养的质与量.在表象上,在各种版本的培养计划中,这一原则性问题似乎已得到解决,但是源于区域、环境、综合实力、境界等方面的原因,目标问题并没有得到较好的解决.立于国内与国际的双层视角来剖析具有规范性的法学本科人才培养目标,对于我国法学教育的意义是不言而喻的.

[关 键 词 ] 法学教育;培养目标;卓越人才

[中图分类号] G52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893X(2013)04001304

法学本科是法律专业教育的基础,也是高等法学院校工作的重心.高等法学院校究竟要培养什么样的人才,如何才能使学生适应现代化建设发展的需要,这是法科教育中的关键性问题.对中国法学本科教学目标梳理分类是正确定位法学教育的第一步,因为本科阶段的教育是研究生教育和继续教育的基础.基于批判、比较的视角探讨我国本科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对于我国法学专业的综合性改革与卓越法律人才之培养具有重大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一、目前法学本科人才培养目标的分类

尽管目前我国法学教育属于通识教育,但是基于我国高校法学院系自身的特点、综合实力、人才培养定位等的不同,在培养目标的侧重点与表述上,其也各有千秋.总体而言,这种目标定向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一)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

应用型法律人才指具备扎实的法律专业理论知识,能够熟练地将相关法学理论知识积极地运用到法律实践中解决社会问题的人才.[1]例如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从塑造法律职业主义和人文道德情怀兼备的法律人出发,以培养具有专业典范和社会公义的治国之才为目标.吉林大学法学院以培养适应现代化建设和全球化与信息化的社会发展需要,德智体美与健康个性和谐统一,具有深厚理论功底和宽泛的法学专业基础,富有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国际视野的高素质法律、法学专门人才为目标.天津科技大学法学院的培养目标是培养具有公正、廉洁的品质和现代法律精神,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知识结构全面,具有厚实的法学理论基础,系统的法学专业知识,在知识产权法学和环境法学方面有专业特长,实践能力强,能广泛适应社会需求的应用型法学人才.

(二)复合型法律人才目标

复合型法律人才指具备一定的人文、社会或理工学科的知识基础,同时具有严密的法律逻辑思维能力和相应的法学理论知识的法律人才.可以看出,该类培养目标不仅仅着眼于专业知识的精通,还要求学生具有更丰富的相关学科知识,并能做到专业与其他学科的融会贯通.除此之外,清华大学法学院将其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为培养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较强的法律应用能力,具备深厚的人文素养和必要的自然科学知识、管理知识,适应国家建设所需要的德智体全面发展的高素质的法律人才.

(三)兼具应用型和复合型人才培养目标

除了以上两种分类外,还有一些高校的法律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于兼具应用型和复合型.例如华东政法大学法学院的培养目标是进一步贯彻落实“以人为本,依法治校,质量为先,特色兴校”的办学理念,逐步建成法学门类学科优势明显,其他相关学科与法学学科交叉发展,融通法学、经济学、管理学、文学等学科,在国际上有一定影响、特色鲜明、多科性的教学研究型大学,培养更多应用型、复合式、开放性高素质创新人才.黑龙江大学的法学人才培养目标为培养法学基础扎实、人文素养深厚、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能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特别是能在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仲裁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从事法律实践工作的复合型、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

二、法学本科人才培养目标存在的问题

(一)培养目标模糊

目标是灵魂、精神与导向,其直接贯穿了整个法学本科人才培养计划的制订、教学的全部过程及学生能力能否适应社会的需求.因此,教育目标是否全面、准确直接影响到国家、社会、学校和学生的未来发展.只有从国家教育思想、教育方针、教育政策的角度准确分析,才有利于促进法律院系认清其人才培养使命,也才有利于真正培养出社会需要的合格人才.然而,从我国目前法学本科人才培养情况来看,培养目标定位却并不清晰.如有的学者认为我国的法学本科教育应该定位于通识教育,有的学者则认为法律职业是一种专业化程度很高的职业,因此应当定位于专业培养目标,还有的学者认为我国的法学本科教育应当是学历教育等等.[2]


此外,无论是国内的重点大学,还是一般本科院校以及民院校和独立学院,很多都在其培养目标中提出培养法律人才一说,然而,何为法律人才却没有在其培养目标中得到体现.美国康奈尔大学校长辉得在该大学法律学院创立之言甚为精辟:我们创办法律学校的目的,非在造就许多讼棍;乃欲以严格之训练,提高其程度,使将来出校之后,有高深的学问,有远大的目标,有高尚的道德,若再资以相当之经验,则无论其为法官,为律师,为各种公共事业鲜有不成为造福国家的法学者.[3]

(二)培养目标无特色

在改革开放、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法学教育改革的广度和深度也在日益加快,作为基础的中国本科法学教育,其培养目标自然应当跟上时代的脉搏和国际潮流.纵观我国高校法学本科培养目标,多以笼统的话语概述,一方面,其内容难以展现本校优势以及本地区所需人才的特色,带来的直接后果就是学校推出的“人才产品”与社会需求之间的脱节、法律人精神的模糊与缺失.如为给北京市输送法科人才,北京联合大学侧重于法学基础理论和专业基础知识的教学与实践,其要求学生接受法学思维和法律实务的基本训练,通过国家外语四级考试和计算机等级考试,具有较强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和一定的实际工作能力、科研能力,能独立从事一般法律事务.

在另一方面,人才培养目标的狭隘性也不利于我国经济发展的国际化.国际经济一体化已是大势所趋,这一趋势必然会对法学人才的培养目标、素质结构提出新的要求.对国际法律的实践能力即运用法律知识来分析、处理复杂多变的具体涉外关系的综合能力,应成为法学人才的一项重要素质指标.因此,培养目标不仅仅应考虑国内环境,还应当紧跟国际化潮流,展现国际特色,如何引导法学人才综合发展和培养处理各种涉外法律关系能力则正是各法学高校本科教育应当考虑的问题.[4]目前来看,很多高校依然保持着传统的学历教育目标,与世界名校的法学教育相比,其差距彰而不隐,这一点充分影响了其教学模式.在英美法系国家,其法律教育的主要目的是培养律师,因此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教育在教学方法上多采取案例教学法,亦被称之为学徒制的教学法.该教学方法有两大特点:一是课程设置上的职业针对性、教学内容上的重实践而轻理论性;二是上课时用苏格拉底式讨论问题的方法来代替传统的系统讲授.[5]这样的模式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以及法律逻辑思维的形成.相比较而言,我国许多高校法学本科教学仍是传统的老师讲台上讲,学生台下听课的“孔夫子”教授模式,其教学目标的毫无特色也自然造成教学模式的雷同及中国学生学习积极性的不高,从而直接影响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 (三)培养目标与实际教学名不副实

从我国高校的培养情况来看,近年来法学教育逐渐呈现出虚热的现象,其因在于许多高校以扩大生源和提升毕业率为目标,鼓励学生以过司考、考公务员为法学培养最终目的.这种过于实用的法学教育不仅导致受教者将法律当成驭人之术,更严重的是,它也导致高校学生缺失法律的信仰精神.从2005年1月1日教育部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出的“要根据不同专业的服务面向和特点,结合学校实际和生源状况,大力推进因材施教,探索多样化人才培养的有效途径”来看,许多法学院实际的培养目标与该文件的主旨相背.因此,学校自身提出的目标多成了应付政策规定的空文,直接带来的后果就是教育质量的下降.由此,科学地确立人才培养目标和规格标准,实现理论基础与适用的有机结合,着力于培养社会需要的基础牢靠、知识面宽、能力强、素质高的人才正是当下亟需解决的问题.

三、完善法学本科人才培养目标的建议

大体上,法律教育人才培养的目标不外乎以下三类:一是职业型法律人才培养;二是通识型法律人才培养;三是精英型法律人才培养,培养具有法律实际运用能力和广泛的法律知识的精英人才.从国外来看,美国、德国、日本等国均将法学人才的培养目标定位于高端人才的培育.美国的法学教育是一种高起点、高层次的教育,相当于研究生层次的职业教育,学生只有获得学士学位以上的优秀大学毕业生才有机会进行法学教育.德国的法学教育虽然主要集中在本科阶段,但是其包含基础知识方面的学习和司法实务训练两个阶段,其主要目的是为学生提供扎实的法学基础知识和基础理论方面的学习和训练.或者说德国的法学教育实际上是融合了本科层次的基础教育和研究生层次的职业教育两种形式,因此其教育时间会更长.日本的法学本科倾向于通识(才)教育,为学生进入职业实训阶段打好人文和法学等多方面的基础,其可归结为“本科基础教育+本科后的职业训练”的培养模式.由此可见,主流的国家多将法学教育目标定位为法律从业人员的培养,即一种精英型教育模式.[6]

基于我国的历史传统及服务于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我国的教育本质上属于通识教育,即大学教育通常作为现代普通大学教育的一个组成部分.目前,我们应将中国本科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定位于高素质的法律通才,即指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是法律人才培养的首要价值标准,平等、公平、正义的思想应是法律人才职业道德品质的核心内容.在此标准下,所培养的学生应在法学学科上既有一定的专长,又具有一定的科学文化知识和厚实的专业基础,其目的是提高学生的职业素养,以增强其对社会生活的适应性.这种高素养,既是相对于中等教育的基础素质而言,同时也是相对于计划经济条件下所培养的法学本科生的素质及大学专科层次的素质而言.然而,应明确的是这种高素质教育并不等同于精英教育,本科法学教育的目标定位不是培养现成的法学家、法律家,它是大众教育中基础性的个体素质教育.虽然我国有不少学者也提出了精英教学目标,但是本科教育是研究生教育和继续教育的基础,法学本科毕业生是未来我国立法、司法行政执法以及法律服务队伍的基本力量和主力军.是故,精英式人才培养更适合研究生以上层次的教育.具体而言,我国可从以下方面来完善我国法学本科人才培养目标.

(一)制定适应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目标

2012年5月,教育部、政法委员会在北京召开了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启动工作会议,落实于2011年12月发布的《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总体目标是:经过10年左右的努力,形成科学先进、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学教育理念,形成开放多样、符合中国国情的法律人才培养体制,培养造就一批信念执著、品德优良、知识丰富、本领过硬的高素质法律人才.其主要任务是将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作为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重点,把培养涉外法律人才作为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作为突破口,着力培养西部基层法律人才.对此,季立刚教授在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会2012年年会上的发言中指出,我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实施的宗旨在于通过改革现有的经院式法律人才教育培养模式,根据当今中国法治社会建设和国际发展需要,培养出理论功底扎实全面、法律实践能力突出、具有国际视野和处理国际法律事务能力的高层次法律人才.[7]

客观上,对应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目标应当是以“创新应用型与复合型人才”观为指导,优化现代法律人才的知识结构,培养个性健全、情操高尚、基础扎实、知识面广、语言能力与实践能力强、能够跟踪本领域新理论、具有创新精神和国际化视野的复合应用型的卓越法律职业人才.复合型人才是相对于单一型人才而言的,其特点体现为多学科知识复合与知识与能力复合等;应用型人才是针对理论型人才而言,特指具备一定的复合型和综合性理论和技术,并能将其应用于该专业社会实践的一类专业型人才.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对法律人才提出了多样化的要求.如与以前相比,律师的工作内容更加复杂,非诉业务也逐年递增,这些都需要律师在掌握完善的专业知识的同时,具备更多计算机、工商行政管理以及其他方面学科的基础知识.

另外,随着我国法治建设进程的加快、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法律行业以外的岗位,如企业中的文秘、人事管理、产品营销等,对既具备有一定的工商行政管理基本知识,又具有必要的法律知识人才也有较大的现实需求.此外,法学专业毕业生广阔的就业方向对法律人才知识结构的复合也提出了新的要求.从本科后阶段教育角度来看,具有复合型人才特征的本科毕业生进入法学院的课堂,意味着不同知识的交融和对法学发展的推进.那些已经受到其他学科本科教育的人们进入法学院之后,过去的专业背景并不是他们理解法律知识的障碍,反而表现出一种动力.可以肯定的是,伴随着司法制度因社会关系的日趋细腻和专业化,涵盖政治、经济、贸易、金融等重点领域与法律专业交叉的复合型法律人才将会越来越明显地发挥他们自身的复合优势.这也进一步表明创新应用型与复合型人才正是法学本科通识型教育所应当有的目标. (二)依据自身特色培养社会所需的开放型法律人才

在培养应用型与复合型人才目标的总指导下,充分利用其高校所有的地理优势以及其师资力量是建设有中国特色法学教育模式的重要途径.例如渤海大学法学院以立志为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及辽西经济与社会发展和法律事务咨询服务做出更大的贡献为培养目标.武汉东湖学院经过多年建设,已凝练和培育了知识产权法的特色,知识产权方向培养具有普通高校法律专业基础知识,具有较高的知识产权专门学科知识,能在律师事务所、专利事务所、商标事务所等从事商标、专利等专门知识产权事务,同时也能在公、检、法等部门从事专门的知识产权司法审判及其他法律事务,或者在版权局、商标局、专利局、科技局、大中型企业等部门从事知识产权管理事务的知识产权专门人才.

在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实施过程中,应注意在培养学生掌握系统法学知识的基础上突出其自身特色,培养出法律知识系统、全面且具有某一方面专长的特色法律人才.但培养方式上的特色化并不等于片面化,而应在法学理论教学过程中注重培养学生法学知识的系统性,避免学生存在某一领域法学知识的盲区或不足.此外,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实施也应当体现出当今时代特色.我国已于2001年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这标志着我国已步入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因此,我们必须正视经济全球化对我国法学教育带来的机遇与挑战,而培养具有国际视野与全球观念的复合应用型的开放性法律人才是治国所需.以湖南大学法学院为例,其将新知识、新理论和新技术及时充实到教学内容中,积极推进双语教学,构建有利于学科交叉与融合的“阶段+课程群组”的课程体系,并设立英语实验班,对学生采取选拔制,实施“2+2”模式,即在法学专业学生完成第二学年的学习后,对学生的英语能力进行综合测试,语言能力强者进英语实验班进行为期两年的学习.通过对外语能力训练的加强,从而促进学生更快更准地把握国际要求,提升自身素质.

(三)加强理论与实践的结合

明确大学本科法学教育的通识教育的本原,并不意味着应将法律职业教育的内容从法学教育中完全剔除.世界范围内,随着各大法系之间日益明显的交叉融合,我们也应当看到,模式的划分也并不是绝对的泾渭分明,由于各种因素的相互作用,国外大学更加倾向于法学教育和职业教育衔接的培养机制.因此,在肯定我国法学教育应当包含必要的通识性教育的同时,我们也应当认可法学教育具有明显的职业教育性质,而这也符合法学教育的本质.

从法律的发展来考察,法律职业的存在与需要推动法学教育的基础和前提.在源流上,自一开始,法学专业就是为培养法律职业人员服务的.随着我国法学教育规模的急剧扩大,虽然不是每个学生都有机会实际进入法律职业序列,但是一个难以忽视的事实是他们选择法学专业学习时其实是期望从事法律职业的,因此,职业教育性质是法学教育应当具有的特性.[8]此外,法学作为一门应用性学科,在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上注重同法律职业的结合实质上正是通识教育中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体现.随着社会分工的日趋细化和深化,必将导致法律知识的复杂性不断加深,这样便使得专业知识与一般常识之间的距离越来越大.从内在的特质看,法学本身便明显表现出了一种实践理性,它不仅仅是一整套学术性很强的知识体系,更是一套以针对社会问题为指向的解决冲突与矛盾的方法.它要求法学专业的学生必须具有一定的社会生活经验,才能真正发挥法律的作用,否则法学教育就不过是一套空洞的理论,无法与社会实际生活发生真正的联系和契合.[9]

四、结语

勿庸置疑的是,培养目标是法律人才培养中的一个理念性的核心问题.对于其重要性是如何夸大都不为过的,缺乏了目标的法律人才培养不仅不能满足现实的需求,而且也会以一种釜底抽薪的方式使一国的法治文明处于一种摇摆不确定的状态.应该确立什么样的法学本科人才培养目标呢?这是一个拣选的问题.虽然美英日德等比较成熟的法学教育似乎已给我们提供了现成的模式,但是全盘移植,还是中为体外为用式的借鉴?

这是时下不得不考虑的问题.客观上,法学教育最终是服务于法律实践的,或者说它本身就是为一国的立法、执法、司法等环节量体裁衣的.法律的本土资源性也决定了中国的法学本科人才教育必须契合自己的国情,服务于时下改革开放与依法治国的要求,而这也是指导我国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人才培养的最高层次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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