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检察监督

摘 要: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社区矫正制度,这标志着我国社区矫正法律制度已经正式建立,但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缺乏具体、可操作性,监督对象难确定,监督手段受限,监督方式落后,监督信息不全面等缺陷.因此,社区矫正制度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立法,同时还必须突出监督重点,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改进监督方式,优化检察人员结构,构建社区矫正统一信息平台,加强工作机构建设.

关 键 词 :社区矫正; 监督;建议

社区矫正是与矫正相对应的一种行刑方式,是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犯罪者顺利回归社会的非刑罚执行活动.《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这为检察机关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提供了一定法律依据.因此,在新形势下检察机关如何有效地对社区矫正实施法律监督,完善社区矫正立法,突出监督重点,改进监督方式,使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制度化、规范化,增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实效,显得十分紧迫.

一、 社区矫正的特点及适用范围

社区矫正是积极利用各种社会资源、整合社会各方面力量,对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或者经过监管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在社区中进行有针对性管理、教育和改造的工作.

(一)社区矫正的特点

社区矫正具有强制性、法定性、非性和执行活动的社会参与性.其中:非性是指对服刑人员不予,但限制其一定的自由,将服刑人员交给居住地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开放性刑罚执行方式,非性是社区矫正的主要特征;执行活动的社会参与性,是指社区矫正罪犯的监督管理和矫正由许多社会成员共同参与,通过心理疏导、教育感化、行为矫正、物质帮助等方式,促使社区服刑人员适应社会、培养其回归社会的心理素质,体现了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监督改造罪犯的刑罚方法.

(二)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

社区矫正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种罪犯:1、被判处管制的;2、被宣告缓刑的;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①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②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③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再危害社会的;4、被裁定假释的.

二、社区矫正检察监督中存在的问题

在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对保证社区矫正工作稳定、有序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是,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也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

(一)检察监督缺乏明确、可操作性法律的保障

我国检察机关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进行法律监督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人民检察院监外执行检察办法》中,但这些法律当中没有明确规定社区矫正的具体实施办法,目前只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出台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作为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依据,由于是以通知的形式发布的,其法律效力低,可操作性不强.就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而言,《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作为最新依据只有原则性的法律规定,缺乏具体监督职责和监督手段,导致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职责定位不够明确,法律监督越位或不到位现象一定程度存在.

(二)监督对象的多元性、双重性形成监督障碍

1.被监督对象的多元性.社区矫正从交付执行开始到执行结束,贯穿了许多环节,每个环节所涉及的被监督对象不尽相同.一是在交付执行环节,涉及被监督的机关有对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律文书送达执行的审判机关;对在监管场所的罪犯变更为社区矫正需要交付社区执行的监狱、看守机关;二是在监督管理活动环节,涉及被监督的机关有负责接收社区矫正执行法律文书的县、市、区机关以及具体负责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督管理考察的司法行政机关;三是在变更执行环节,涉及被监督的机关有呈报减刑和收监执行的机关,裁定减刑、撤销缓刑、假释的审判机关,负责收监执行的监狱、看守所;四是在终止执行环节,涉及被监督的机关有履行宣布解除管制、恢复政治权利、宣布缓刑考验期满不再执行原判刑罚等的机关,发放释放证明等履行有关手续的监狱、看守所.被监督机关的多元性使检察机关工作量大、难度大,给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设置了障碍.

2.被监督对象的双重性.刑罚执法主体和社区矫正执法主体共存,监督责任难落实.根据法律规定,在未实施社区矫正以前,机关一直承担着以上五种监外罪犯的刑罚执行工作.在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实践中,则是司法行政机关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和社区基层组织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乡镇、司法所具体负责承担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工作,机关配合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考察.由于刑罚执行主体与社区矫正执法主体不统一,造成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对象模糊不清,导致检察机关难以确定监督对象,使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无所适从,而且出现两个监督对象互相推诿、扯皮的现象,不利于检察监督工作的开展.

(三)监督手段单一影响监督实效

检察监督手段非强制性和介入机制缺乏,监督力度弱化.在实践中监督遇到阻力最多最大的是纠正权和督促权,即当检察机关提出口头纠正意见、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发出检察建议后被监督机关既不提出异议,也不执行,此时检察机关只能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报告,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被监督单位提出,这只是将问题转移到上级部门之间,问题仍然有可能得不到解决,即使解决了也需要比较长的时间,既影响了检察监督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又有损于检察机关的公正形象和权威性.同时,由于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活动和刑罚变更活动的监督是事后监督权,存在监督效果不佳、司法资源浪费等问题.此外,法律也没有规定被监督机关拒绝接受或不纠正错误行为的法律后果,使检察机关的监督措施不能得到有效保障. (四)检察监督方式落后,投入不足

1.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方式落后.目前检察监督主要是通过巡回检察和开展专项活动相结合的方式,由于社区矫正机构、矫正对象分布面广、量大,巡回检察基本上是流于表面、流于形式,很难发现实质性问题,监督效果有限.开展专项活动可以集中力量解决一些问题,但是由于涉及多家单位,协调工作量大、投入高,且是短期行为,不能常态化、制度化,严重影响专项活动的效果.


2.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投入不足.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投入的人力、财力、物力等相对较小,制约了监督的效果.由于监督机构职责不明确,人员配备不齐,或者素质不高,监督人力不足,导致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效果不够理想.由于经费保障不够,工作开展受到一定限制,开展工作只能在有限的范围内进行,这些都对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的发展带来了不利影响.

(五)检察监督信息不全面

社区矫正涉及的部门较多,需要各部门之间的协调作合才能更好的开展工作.但在实际中,由于各部门之间协调不够顺畅,法律文书送达不及时、不到位,导致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法律监督所需的基础信息不全面,无法真正有效建立矫正人员明细档案,影响了检察机关及时、全面掌握社区矫正工作的情况,制约着检察监督的及时性、预防性.

三、完善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方式建议

检察机关应当立足检察职能,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切实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机关和人民法院的协调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各个环节的监督,依法纠正社区矫正中的违法情形,依法维护监外罪犯的合法权益,不断探索完善适合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新方式新方法.

(一)完善社区矫正立法

1.制定相关法律.立法机构应根据社区矫正试点中总结的经验以及社区矫正制度的基本要求,制定一部专门的社区矫正法,对社区矫正的法律性质、适用范围、监督管理措施、保障体系、工作程序以及社区矫正机构人员的设置、职责、权利和义务、执法监督、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明确而详细规定,为社区矫正及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健康顺利发展,奠定良好的法制基础.

2.各相关部门应加快出台社区矫正实施细则,建立社区矫正工作对接机制.社区矫正制度是由司法行政机关牵头,其他部门协调配合,将矫正对象置于社区内,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执行活动.因此,应尽快推进社区矫正实施细则出台,并建立社区矫正对接机制,促进相关职能机关各司其职、互相配合、有效交接、强化监督,使社区矫正工作有序、良好地运转.

(二)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专门法律监督机关,在实施社区矫正过程中的作用至关重要.因此,应建立健全以下监督制约机制以最大限度地发挥法律监督效能,保障社区矫正的合法进行.一是检察机关应当健全社区服刑罪犯脱管漏管的发现机制、纠正机制、责任追究机制;二是建立检察机关与其他政法部门协作配合机制,建立公、检、法、司、监狱及社区矫正组织机构之间的工作衔接机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信息共享制度、情况通报制度,畅通社区矫正过程中的信息沟通渠道;三是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四是建立监外执行人员的明细档案.

(三)突出监督重点、探索新的监督方式

检察机关的社区矫正监督应当把握重点,增强监督的时效性和针对性.一是依法开展对判决、裁定、决定社区矫正的检察监督,把好入口关;二是依法开展交付执行活动的检察监督,防止漏管;三是依法开展对具体监管、矫正活动的检察监督,防止脱管;四是依法开展刑罚变更执行和解除矫正、终止执行的检察监督,防止发生司法腐败;五是注重维护社区服刑人员合法权益,依法受理控告申诉.同时,检察机关还要拓宽视野,加强对滥施社区矫正的行为及社区矫正执行过程中非法和不当行为监督,查办因玩忽职守导致被矫正对象重新犯罪的行为.

社区矫正还处于试点试行阶段,对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方式尚未有明确规定.因此,确立科学的、合法的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方式,是发挥检察效能、实现发现违法,纠正违法监督目的的重要保证.我国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实践中采取两种方式:巡回检察监督和派驻检察监督,目前绝大多数检察机关采取巡回式检察监督方式,但是随着社区矫正工作在全国范围内的试行,这种监督方式的弊端越来越明显,而派驻式的检察监督方式虽有着突出的优势,但受到人力、财力、物力投入的制约.因此,积极探索创新的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方式,综合运用纠正违法通知、检察建议、情况报告、直接查办案件等多种形式开展法律监督工作,确实让法律监督取得实效.

(四)优化检察人员结构,加强工作机构建设

充实监外执行检察人员,注重检察人员政治素质和法律素养的提高,改善年龄结构,增加人员编制,确定专职检察人员负责社区矫正检察工作,以“工作流程”的方式规范社区矫正检察工作,明确社区矫正检察人员职责权利,建立健全监督岗位责任制.加强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机构建设,积极探索设立社区检察官办公室、社区矫正检察工作站、监外执行检察室.条件成熟时,通过组织立法,设立社区矫正派驻检察机构,实行常驻或巡查社区矫正检察机制.

(五)构建社区矫正统一信息平台

积极构建刑事司法信息网络平台,推进社区矫正信息共享,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社区矫正人员执行信息网络中心,实现社区矫正工作的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切实防止和有效纠正社区矫正对象脱管漏管问题,实现社区矫正动态化监督,从而有效解决检察机关人员少、任务重的矛盾.并通过完善相应的责任机制,促使社区矫正各参与机关及时录入社区矫正信息和变更执行信息,保证信息网络的及时性、准确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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