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对检察机关诉讼职权的动态监督

摘 要 :人大是国家权力机关,享有法律监督职权,在我国现有体制下充分发挥其监督职能,对检察院诉讼职权进行有效监督,无疑是保证检察院诉讼职权正确运行的最佳途径.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构,享有的法律监督权是我国权力分配的结果.但是,对人民检察院的职权如何监督存在缺失,尤其是对检察院的诉讼职权缺少法律监督环节.因此,检察机关要享有对案件直接侦查、起诉的法律权力,必须解决如何监督其诉讼职权正确行使的问题.

关 键 词 :人大;检察机关;诉讼职权;动态监督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12)10—0087—04

收稿日期:2012—05—10

作者简介:梁旭红(1961—),女,宁夏银川人,北方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研究方向为诉讼法学、司法制度;马晓玲(1955—),女,陕西米脂人,南京审计学院教授,研究方向为国际法.

基金项目:本文系2007年宁夏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的研究成果之一,项目编号:07NXZFX01.

我国《宪法》第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据此,我国人民检察院享有法律监督权,同时,据我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以下简称《检察院组织法》)和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等相应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又享有诉讼职权,特别是在刑事司法方面,检察机关不但有广泛的监督权,还拥有对刑事案件的诉前侦查权、决定逮捕权、提起公诉权和不起诉权等.尤其是在职务犯罪案件中,我国检察机关的权力与职能超出法律监督范畴.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我国的检察机关对国家公职人员的职务犯罪有权直接侦查与起诉,同时监督法院的审判,使得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逮捕、公诉与监督集于检察机关一身.这种兼容性不利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有悖于法律监督权,也偏离了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确立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机关刑事案件时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不利于我国监督制衡机制的精密性与严谨性,司法公正原则不能得到充分保证.要解决和理清这一问题,就必须从国家权力的划分入手,辨清人大监督权与检察监督权的不同.

一、人大监督权与检察监督权辨析

法律监督权属于国家权力,来源于国家权力的分配.国家权力源于国家主权,国家主权是国家与生具有的,是国家的属性.根据国家主权,国家在其领土范围内,享有对所有的人(享有外交豁免权者例外)、事和物进行管辖的权力.从法律意义讲,国家权力实质上就是使一国人民所从属的法律秩序发生的效力,也就是国内法律秩序的效力与实效.[1](p283)国家权力如何实施,主要通过国家职能的行使表现出来,国家职能的实现实际是行使国家权力的结果.国家的权力,或者说国家的职能,主要通过国家创建相应的法律制度实现,以达到调整并规范国内秩序的目的.实践中,国家的权力一般分别由不同机关行使,由哪个机关行使哪一部分国家权力则由国家进行分配,国家通过宪法和相关法律来对国家权力进行分配,保证国家权力或相关职能的实现.国家权力从大的方面主要分为两大部分:一是立法;二是执法.立法权由立法机关行使,立法机关根据制定法律的职权,制定法律规范,建立法律制度,作为规范国内社会秩序的依据与标准,为国家权力的实现提供依据;执法由法律执行机关实施.执法机关根据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行使国家权力,保证国家职能实现.我国的分权原则主要规定在我国宪法中.首先,我国宪法将立法权分配与我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第58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其次,我国宪法将执法权分别分配与我国国务院、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宪法》第8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第12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第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根据宪法的分配原则,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享有立法权,国务院、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享有法律执行权.而法律的执行权又被分为行政执法与司法两部分,行政执法权由我国国务院行使,国务院因此具有国家的行政职能;司法权被分配给法院和检察院,我国的法院、检察院因此具有司法职能.而在法院与检察院之间,司法权又被进一步分配,法院是审判机构,享有审判权,具有审判职能;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构,享有法律监督权,具有法律监督职能.从法律监督层面看,除了检察机关被分配享有法律监督权、具有法律监督职能外,我国人民代表大会也具有法律监督的权力与职能.但是,人民代表大会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力职能不同.


⒈人民代表大会的法律监督权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不属于同一级别,不在同一层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权力机构,作为立法机关,除了行使我国立法权外,还有权就执行机构的执法进行监督,是所有法律执行的监督机关,其监督权是最高的.我国《宪法》 第67条第6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监督国务院、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它的监督对象是所有执法机构,是对制定出的所有法律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而我国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是在人民代表大会之下的国家权力再分配的结果.如果将立法与执法之间的分权看作是一级分权,执法权分为行政权与司法权就是二级分权,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就是司法权之下的又一次分配,应属于分权.

⒉从我国宪法规定的权力归属来看,人民代表大会的法律监督权是对整个执法权力或执法工作的监督,是“议行合一”宪政的要求.人民代表大会的法律监督包括对检察机关工作的监督,而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平行于机关的侦查、法院审判,并隶属于人民大表大会,它与行政机关都要对我国最高权力机关负责并接受其法律监督.因此,人民代表大会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性质是不一样的.人民代表大会的法律监督是行使国家的最高权力,是对全部法律执行权力的监督.我国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是国家司法权的再分配结果.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是上位的权力监督,而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是分权后特定范围内的监督,是国家权力被分配后在司法权这一较小范围内所做的又一次划分.根据人大法律监督权,政府、检察院与法院每年都必须向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随时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的检查,这是例行的工作程序,检察机关仅在司法范围内、对立案、侦查、审判和刑罚执行等特定司法活动与程序进行具体的法律监督,其程序和方式与人民代表大会存在很大差别.

类似论文

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定位

摘 要:民诉法修订之后,公益诉讼终于有了法律的明文规定,但是规定还是没能细化其中关于诉讼主。
更新日期:2024-9-25 浏览量:119825 点赞量:26027

如何完善检察机关的刑事审判法律监督工作

摘 要刑事审判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对法院的审判活动及刑事判决、裁定是否合法进行的监督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检察机关的监。
更新日期:2024-10-19 浏览量:133632 点赞量:29500

如何加强基层检察机关思想政治工作建设

【摘 要】思想政治工作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也是检察机关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保障和检察事业发展的基。
更新日期:2024-4-10 浏览量:58301 点赞量:14064

当前检察机关思想政治教育面临的困境

摘 要:思想政治教育,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执政优势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更新日期:2024-9-6 浏览量:19301 点赞量:6025

略检察机关法制教育实践的作用与途径

[摘 要 ]检察机关就其自身职能,在参与社会综合治理、创新社会管理模式上有其特殊性 既要有新作为,但也不可无所不。
更新日期:2024-10-1 浏览量:20008 点赞量:61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