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戊戌变法性质的认识

戊戌变法是否有立宪性质问题,从它的领导者来看,康有为是此次运动的重要代表人物,他的思想变化,以及反映其思想的言论、奏折成为判断戊戌变法性质的重要依据.

从过去的一致肯定到现在的怀疑之声四起,黄彰健先生关于康有为《戊戌奏稿》经过篡改的发现在当中起着重要的作用.20世纪80年代故宫博物院发现《杰士上书汇录》、《日本变政考》进呈本、《列国政要比较表》以及《波兰分灭记》进呈本.孔祥吉根据这些原始档案检校异同,确证《戊戌奏稿》进行了改篡.诚然,这些成果都是很有力的证据,证明康有为以后来的思想、政治见解附议发生过的戊戌变法,但是还有一个必须正视的问题,事情是变化发展的,康是否有立宪思想?戊戌变法有没有得该思想的指导?立宪思想在变法中扮演什么样的角色?要全面、清晰的了解这场运动的性质,以运动发生的前后为时间断限,按时间顺序考察康有为的思想言行,有助于我们弄清楚这个问题.

戊戌变法初始:我们通过《日本变政考》可看出,康有为在变法之前就已经受到西方的影响,对西方社会、政治形制有所了解,当然包括立宪;他反对在时下的中国开议院;其反对的理由是当时清政府当中的守旧势力太过强大.

这点在其他材料中可以得到佐证,如在《日本变政考》中还有这样的内容:“惟中国风气未开,内外大小多未通达中外之故,等若各省贡士,聊广见闻而通下情.其用人议政,仍操之自上,则两得之矣.”又如“日本亦至二十余年,始开议院.吾今于开国会,尚非其时也.”对于谭嗣同等维新派同仁想开议院的主张,康有为同样持反对态度:“於时复生、敦谷又欲开议院,吾以旧党盈塞,力止之.”

这阶段材料表明康有为确实在戊戌变法之初就有考虑过立宪问题,但迫于现实条件不成熟,只好暂时放弃设议院、开国会等立宪的主张,是一种理性的控制.

变法过程中的转变:《为变法自强,宜仿泰西设议院,以期上下一心事》被视为可以反应戊戌变法性质的真实材料.从“事虽议于下,而可否之权仍操之自上”一言可以看出,康有为此时所谓的议院制度跟西方真正的议院制度是有本质区别的.而康在此分明强调的是它作为君王管理国家的技巧,最终决定权仍然在皇帝一个人手上.仿佛他要向最高统治者力荐的是广开言路这条老路,而跟法治没有任何关系,立宪性质当然无从说起.

变法之后:《戊戌奏稿》于1911年5月印行,《钦定立宪法开国会折》中有对戊戌年奏疏改动后材料.对比这两种材料,后者主要是加入了制宪法、开国会、实行君主立宪的内容.康有为在《戊戌奏稿》中将戊戌变法时期开制度局的政治纲领改为开国会、立宪法,围绕开国会问题,进行了一系列的重大改篡.收录在《戊戌奏稿》中的奏折,康有为反复强调的主题是“大开国会”.

其实,开国会根本不是维新派在戊戌变法时期的政治主张,康在戊戌变法时期政治主张并没有立宪法、开国会的内容,他主要目的是建议设立制度局来推行新政,竭力说服光绪皇帝起用新人议政,依靠君权雷厉风行推进变法.他认为开设议院的时机并不成熟,坚决反对开设议院.这些事实足以说明戊戌变法不是一场君主立宪运动,而只是一场维新改革运动.但是,康有为从变法之初就为中国的前途考虑过是否可以立宪,只是经过思考得到了否定答案,所以作罢.即便是在那些反对开设议院的材料中,也不难看出,康没有否定立宪本身,而是一次次强调否定的原因,这不能不说康对立宪是很有感情,充满希望的,做委婉的否定未尝不能看做是给立宪这种可能性留条后路.

康有为有立宪的新思想,但是考虑到中国的现实情况认为不能立即实施,而采取温和的革新手段,新思想受到理性的控制.但、开制度局,议政处这些相对保守的革新行为,是否具有立宪性质呢?立宪与专制的根本区别在于国家权力的行使是否受到法律限制.

维新派对君主专制进行了严厉批评.严复把国家虚弱归咎于君主专制,然而和康一样,严复又强调实行君主专制的历史必然性,慨叹君臣之伦,是一种不得已的选择.这种矛盾的心态可以代表当时维新派的普遍认识.在此矛盾的心态下,维新派的行为不免有些旗帜不够鲜明.

看看维新变法的内容:废八股、开学校、派游学、励工艺奖创新、开制度局、筑铁路等等,但这些内容从立宪政治的角度来看,它还只是一种治术的性质.康提出开议院,明确表示在下的百姓只有议的权力,而没有制度化的实质决断权.这种折衷、亦中亦西的说法显然是为争取光绪的支持,看不出与近代立宪政体有何直接关系.事实表明维新派选择的是后者,用明君来实现国家的复兴.然而举措中时时藏有立宪理想的影子,这种理想与现实的煎熬可能只有维新派自己才能说得清.康有为改纂《戊戌奏稿》可能也是基于这样一种政治情节的压抑.


反对立宪的实质是理性思考,而非否定立宪;借古人革新,“议于下、决于上”乃选中的维新运动策略;篡改《戊戌奏稿》则是因历史条件――晚清统治者对新政的态度的变化,对变法之初放弃立宪所做的补救.由此可以看出,维新派灵魂人物康有为有立宪思想.然而与同时代的先进知识分子一样,现实条件的限制使他被迫放弃立宪,而是采用温和的革新手段,立宪只是以一种理想的形式存在于他心中,戊戌变法的性质只是一场革新运动.

单看戊戌变法中颁布的政策,更多的是治理好国家的一些具体措施,与立宪没有必然联系,并且这些措施也不能体现对君权的限制和以法治国的要求.只是合理、人性一点儿的君主专制而已,因此进一步印证了戊戌变法无立宪性质这一结论.

(作者单位:华中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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