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

近年来,农村金融创新非常活跃,不仅在传统负债业务和资产业务基础上积极创新,同时在中间业务领域也相继推出了、信息咨询、理财业务、黄金等金融产品.同时农村金融电子化建设力度也不断推进,以网络为依托,先后开展了电子联行及各类代收、代付等业务.但是,由于诸多因素的制约,农村金融创新能力仍然非常落后.当前农村金融服务品种单一,主要集中在传统的存贷款业务上,满足农户信贷资金需求的信贷品种较少,金融创新主要是模仿和借鉴国内商业银行的做法,以吸纳性创新为主,特色和原创性创新很少,创新产品具有很强的同质性.另外,受资金实力和开发水平制约,新科技应用存在成本高、水平低、推广慢等问题,目前农村金融支付结算方式仍以传统结算为主,、同城结算、通存通兑占主导地位,信用卡、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先进工具的应用覆盖率偏小,甚至还没有推广.这些均导致了大量低成本的存款流失,制约了新品种的开发.如何开发更多适应农村经济条件的金融产品,并对现有产品根据经济形势变化进行改造,成为目前我们亟需研究的课题.

现状与问题

目前我国农村金融市场已形成了包括商业性、政策性、合作性金融机构在内的,以正式金融机构为主导、以农村信用社为核心的农村金融体系.同时,内生于农村经济的非正式金融,也在一定程度上补充了正规金融的供给不足.其金融产品主要有存款、汇款、通存通兑、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农户担保抵押贷款、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经济组织)贷款、助学贷款、存单质押贷款、棉粮油收购贷款、惠农卡、福农卡、能繁母猪保险等.其市场定位主要是服务“三农”,扶持特色林果、绿色养殖、农产品运输等行业,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农副产品加工,培育订单农业、农村休闲旅游,重点打造涉农业龙头企业.然而,农村金融产品与服务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农村金融产品及服务与需求不完全匹配

农村金融产品需求主体是农户,由于农户自身的特性,其金融需求呈现多样化和个性化,不仅有贫困农户对维持生活开支、小规模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有一般收入农户的经营性资金需求,有专业户对规模化种养、专业化生产或发展第二和第三产业的大额贷款、结算、金融咨询、租赁等金融需求,还有教育、住房、医疗等因素导致的助学贷款需求、住房贷款需求、疾病贷款需求等.农村金融产品就其内容而言,主要是向农村经济主体提供储蓄、贷款、结算、汇兑、金融咨询、信托、保险、信用卡、有价证券发行和买卖、理财产品、贵金属等金融服务.以作为支农主力军的农村信用社为例,其主要为农户提供储蓄、抵押类贷款和小额信用贷款,信贷方式及额度等与多样化的农户金融需求之间有一定差距,使得农村金融产品供给与农户金融需求出现错位.一方面导致了广大农户多样化的资金需求得不到满足,另一方面农村金融机构资金又不得不寻找县域工业企业,致使资金流向农村以外地区.

随着近几年农业结构调整力度不断加大,以及支农范围的不断拓宽,对支农贷款的需求在期限上更加多样化,整体期限相对延长.而现在的支农金融产品往往只适合传统的粮食种植和普通养殖期限,造成农户信贷供求结构期限上的错位.而贷款程序复杂、审批时间过长等特点根本不适应农户资金需求短、频、快的特点,反而提高了劳务成本和机会成本,对于额度较小的农业贷款来说难以负担.像联保贷款,采取“一户贷款,多户担保,余额控制”的模式,用途主要是生产资料购买和生活消费.其缺陷是,尽管农民不需要抵押而获得贷款,但实际中农户寻找并参与联保小组却存在一些困难和成本,其中难免涉及亲情和人情问题.一些经济困难、得不到其他村民信任的农户,可能会由于参加不了联保小组而得不到贷款.至于贷款风险问题,尽管有联保小组其他成员作担保,但是农民经营内容的单一性、同质性和固有的狭隘意识使得连带责任往往难以实现.

农村金融产品供给较高

对信贷产品来说,信贷供给包括合同约定的利率和其他附加成本.利率是衡量资金的重要因素,农业贷款的利率上浮幅度比较高,作为农村地区占绝对主体地位的农村信用社,贷款浮动的权限是基准利率的90%~230%,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浮动上限为400%.事实上,利率下浮的贷款少之又少,即使有,也主要是对当地规模较大、管理完善的大型企业,普通农户和中小企业很难享受到.据调查,农村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上浮的则占95%以上,浮动幅度超过200%的占70%以上.除了利率以外,贷款的附加成本也是一项比较大的负担.农户在农村信用社贷款一般还需要缴纳股金,入股金额一般是贷款额的5%~10%.还有的要求大额贷款的农户参加人身保险,主要是为防止农户出现意外伤害、死亡等情况,从而降低贷款的风险.还有的需要贷款的农户找一个有固定收入的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人员)充当担保人,并且担保人夫妻双方均得知晓(结婚证、照相).如果寻不到有效担保人,农户就难以获得贷款,这毋庸置疑是向单位体制回归的一种表现.

农村金融产品受到严格管制

由于金融市场具有一定的负外部性,我国对金融市场采取相当严格的全面管制措施.具体表现在,对金融产品的控制是对金融产品的种类、规模、和交易必须报送监管部门甚至总部批准.报批的链条长和交易成本过高,无疑会阻碍需求尾随型金融产品的创新与发展.这也是我国金融需求尾随型产品发展严重滞后,以及我国农村金融体系产品单一的原因所在,由此导致农村金融体系在开发设计反映农村居民收入波动特点的金融产品时动力不足.尤其是对金融产品的过度约束,使得金融体系产品定价涵盖风险有限,金融产品不能弥补金融机构的融资成本,将可能迫使正规金融退出农村地区.

创新不足的根源及拓宽创新的渠道

金融监管部门往往是从自己的权力角度以及自己对金融监管的能力来制定游戏规则.如果金融监管放松,金融市场充满活力,金融创新层出不穷,必然要求监管当局具有高超的监管艺术与监管手段,在监管能力不能与金融市场上的创新同步并严重滞后的情况下,监管当局往往从自身条件出发直接采取行政色彩浓厚的监管措施.同时,金融市场的监管被分割在各个监管部门,使得各金融市场的联系程度不深,竞争不充分.而金融机构在农村市场准入上仍存在所有制歧视,虽然我国农村经济发展过程中对金融需求层次多、规模小,适合民营资本的发展,但对民营资本的不信任和歧视,制约了金融机构的多层次发展,也就造成了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不足,金融业务在创新中发展考虑不够.要进一步拓宽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的渠道,必须从以下方面着手:

加大贷款财政贴息力度.财政应加大贴息资金规模,将涉农贷款按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相当比例给予贴息,特别对国家贫困县涉农贷款,给予超过60%的贴息,并明确划分财政补贴对象,加大对潜力客户的补贴力度.同时,放宽贴息主体,采用市场化的招标方式,由财政部门和农业部门确定最高贷款利率和贴息比例,让有意愿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按相关要求参加投标,并对中标金融机构给与税收优惠.


扩大农业保险补贴范围.有关部门应共同制定统一的财政种植业、养殖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稳步扩大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地区和补贴品种.同时完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的市场化运作机制,平衡各方利益,切实保护和提高农户投保的自觉性和积极性.

创新支农贷款的抵押担保机制.对投保财产保险的农户,可以采用财产抵押与保单质押相结合的方式.创新农户及小企业多户联保、协会担保的方式,推出林权质押、存货质押和收购资金贷款封闭运行等方式,试办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抵押贷款和养殖水面使用权质押贷款等,进一步创新支农贷款的抵押担保机制.同时依照财政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对享有良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等财政补贴政策的农户贷款程序可以从简从快.

增加推广理财产品.金融机构应利用其本外币 理财业务已经在城区充分开展的优势,逐步在农村推广债券、基金、黄金、人民币理财业务,将部分负债业务转化为中间业务.考虑到农民的人均收入水平比较低和风险承受能力比较差的特点,理财产品的准入门槛要适当降低,客户承担的费用也要相应调整.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代县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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