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类专业本科阶段法学教育问题

[摘 要]当前财经类专业院系普遍开设法学课程,但是收效甚微,造成教学资源的隐性浪费.导致这一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对财经类专业本科教育目标定位等问题存在认识上的偏差.将财经类专业法学教育定位为职业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从课程设置、教材建设、师资建设等方面加以完善不无必要.

[关 键 词]财经类专业法学教育目标定位教学改革

法律与经济就像一对孪生兄弟,如影随形.经济生活离不开法律规范的调整,法律规范也无法离开经济生活这一基础.法律与经济之间的密切关系,也就决定了法学与经济学之间存在着必然的联系.著名法学教育家佟柔教授、江平教授都曾强调过法学与经济学之间的互动关系.也正是基于这些考虑,财经类专业本科教学过程中往往会开设法学课程,目的在于使学生对其专业领域范围内的相关法律知识有所认识、理解和掌握,并为将来增强就业竞争力奠定基础.这一设想固然合理,但是,在教学实践中却往往落空.如何解决财经类专业法学教育的问题势必影响到教学水平的提高和未来学生的就业竞争力,值得思考.

一、财经类专业教育目标定位与法学教育

1.财经类专业教育目标定位

通识教育(liberaleducation),也被称之为“普通教育”、“一般教育”、“通才教育”等,是关于人的生活的各个领域的知识和技能的教育,是非专业性、非职业性、非功利性、不直接为职业作准备的知识和能力的教育.19世纪初,美国博德学院(BowdoinCollege)的帕卡德(A.S.parkard)教授首次将这一概念与大学教育相联系.与之相对应的是职业教育(professionaleducation),具有专业性、功利性、直接性的特征,注重受教育者职业技能的培养.

本科教育究竟应当定位为通识教育还是职业教育这是一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在教育学领域也引发了普遍的争议和讨论.以北京工商大学为例,考虑到该校的现实状况,笔者认为,应当将该校财经类专业教育目标定位为侧重职业教育的混合模式.之所以如此,主要是基于以下方面的考虑:

第一,从社会整体教育模式转型的角度而言,我国本科教育已经发生了从精英型教育模式向大众化教育模式的转变,而且这一转变将继续深入.能否简单地认为这一转变意味着专业之间的界限越来越模糊,受教育者之间的差异越来越小呢答案是否定的.受教育者数量的增加并不代表受教育的内容应当趋同.伴随专业分工的细化,受教育者需要从大众中脱颖而出,必然要求其具有更强的专业性.因此,只有培养的人才既具有广泛的知识面又拥有独特的技能才符合转型的需要,这就要求教育目标定位在职业教育和通识教育之间寻求平衡,而不是只顾一点,不顾其余.

第二,从高等教育的功能而言,高等教育具有教书育人、科学研究和服务社会的功能.财经类专业不是一个单纯强调抽象性理论的学科专业,而是一门建立在实践理性基础上的、与社会生活密切联系、具有极强现实意义的学科,因而,服务社会的功能在财经类专业应当尤为重要.

第三,从当前的就业形势和人才培养目标而言,在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下,就业压力增大的现实不容否认,如何增强财经类专业学生的就业能力是当前面临的重大问题.过于强调通识教育,会弱化学生的专业特长,不能够培养符合市场需要的人才.增强财经类专业学生的职业技能,以服务社会为导向的教学才能培养出具有就业竞争力的学生.

第四,从本科教学与研究生教学分工的角度而言,教育目标与教学资源分配之间存在密切的联系,本科教学和研究生教学过程中应当按照客观需要确定教学目标,从而配备教学资源.具体到该校而言,目前,该校本科毕业生除了少数考取本校研究生外,多数选择直接就业,因而,本科教学应当更多关注职业教育方面,将教学资源分配到职业教育,至于抽象理论、理念等可以留待研究生教学阶段再逐步学习和培养.


2.法学教育与教育目标定位之间的关系

该校财经类专业教育目标定位为以侧重职业教育为主的混合模式,是否意味着财经类专业本科教育可以忽视法学专业知识的教学呢金融学系、会计系、保险系、工商管理系、国际贸易系的学生是不是应当将有限的时间和精力放在经济模型的建构、现实经济生活问题的分析、理解上,而将法律是什么之类的问题交由法律人关注,从而保证其职业性、专业性的健全和完善

(1)认识误区导致的恶性循环.在教学实践中,担任非法学专业法学教育的工作者经常遇到教与学严重脱节的问题.多数财经类专业的学生并不认为法学教育是其专业知识学习、职业技能培养的一部分,而认为只是为了修满学分而不得不为之的无奈之举.在这一指导思想下,学生在接受法学教育之前就存在严重的抵触情绪,因而,逃课或者在课堂上学习英语、计算机、专业知识的现象相当普遍.通过法学教育提高财经类专业学生竞争力的预期目标难于实现.学生的态度对教学人员也会起到负面的影响作用,恶性循环由此而始.

这一情况的出现与对财经类专业本科教育中关于法学教育的认识存在偏差有着密切联系.财经类专业本科教育中的法学教育是通识教育中的一部分还是职业教育中的一部分很多学者认为,财经类专业本科教育中的法学教育是通识教育的组成部分,因为,现代法治社会应当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这一观点有一定的道理,但是,值得商榷.因为,通识性法学教育完全可以通过“法律基础”等课程达到目的,设置与财经类专业相关的法律课程,如“国际商法”、“国际贸易法”、“经济法”、“保险法”等课程很难说是单纯为了达到通识教育的目的.将其解释为职业教育的一部分更为合理.因为经济生活与法律之间存在密不可分的联系,作为一个市场经济的主体、一个理性人,如果不懂得相关法律,势必影响其对“游戏规则”的认识,影响其商业判断的能力.

(2)从“水桶效应”视角进行的解读.认识偏差造成的恶性循环会导致何种效果呢有必要借鉴“水桶效应”对此进行解读.“水桶效应”(Bucketseffect),也被称之为“水桶原理”或“短板理论”,是由美国管理学家彼得首先提出的,其核心内容是:一只水桶所能盛水的数量,并不取决于桶壁上最高的木块,而恰恰取决于桶壁上最短木板.财经类专业学生在就业或就业之后所面临的社会问题,并非泾渭分明地可以区分为法律问题和经济问题,无论从自身的角度而言还是从用人单位的角度而言,相关法律知识的掌握都是其职业技能培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财经类专业本科教育中与专业相关的法学教育的缺失和不完善势必导致学生职业技能方面的欠缺,成为制约其发展的“最短木板”.由此可见,在强调职业教育目标的体系下,应当将与其专业相关的法学教育作为职业技能、素质培养的一个重要方面,而不能忽视否定,最终ৎ 4;为制约受教育者发展的瓶颈.

二、财经类专业法学教育存在的问题和完善

1.课程设置方面

当前,多数高等院校的财经类专业开设法律课程时所采取的方式为:由财经类院系根据本院的情况上报所需开设的课程名称、时间、学分,由法学院配备师资完成教学任务.这一模式从专业分工、信息来源的角度而言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需要在信息交流、沟通方面进行相应改进.

在这一模式下,作为提供教师资源的法学院在课程设置方面处于一种被动接受的位置,无法参与对该需求的合理性、可行性进行论证的过程,其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难于发挥.由于为财经类专业院系开设法学课程不仅涉及到财经知识方面的问题,也涉及到法学方面的问题,因而,对应当开设何种课程、何时开设、学分、课程类型等都应当由财经院系与法学院进行深入探讨,保证开设的课程具有可行性、合理性.

以北京工商大学为例,主要应当考虑以下问题:

首先,从课程设置的稳定性角度而言,部分课程是否设置,何时设置等问题思考得不成熟,随机性大.应当加强财经类专业院系与法学院的合作交流,在深入探讨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地设置相应的课程,将财经类专业相关的法学课程规范地固定下来,维持其一定的稳定性.

其次,在课程类型的安排上,不能笼统地认为法学课程独立于财经类专业课程,并将其确定为学分较低的选修课.笔者认为,在现代法治社会,具备相关法律知识是一个市场经济活动主体从事商业活动的必备要素.类似北京工商大学的财经类院校应当将财经类专业必修相关专业法律课程作为特色之一,增强竞争力.如保险系应当将保险法确定为专业必修课,国际贸易系应将国际贸易法确定为专业必修课,会计系应将会计法确定为专业必修课等等.

最后,在课程设置的时间上应当趋于科学合理,按照学生的需求、掌握基础知识的能力合理安排.在学习法学课程前应当充分考虑学生前期在经济学、法学等方面的知识储备,循序渐进,防止出现学生难于接受的情况.

2.教材建设方面

由于财经类专业与法学专业的学生在前期知识储备、未来发展方向、思维偏好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因而,财经类专业法学教育的过程中,所选择的教材也应当有所不同.目前,由任课教师指定的教材往往是法学专业所采用的经典教材.这是因为,一方面任课教师对经典的法学专业教材的体系相对熟悉,另一方面经典的法学专业教材由于长期使用相对严谨、成熟.但是,这可能给财经类专业学生的阅读、理解等造成障碍.

以国际贸易法为例,王传丽教授编写的《国际贸易法》已经在法律出版社三版,在学术界也深受好评,应当被认为是经典教材.但是,由于财经类院校国际贸易系的学生并没有接受过法理学、民法学、商法学、国际法学、国际私法学等方面系统的教育,因而,阅读起来相当困难.在教学过程中指定该教材试图让学生掌握其内容几乎不可能.因而,财经类院校应当在教材建设方面进行努力,建设一批适合财经类专业学生学习的教材.如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的《保险法规监管》,航空工业出版社出版的《经济法概论》等教材结合财经类院校和专业的特点,并配合大量案例,是教材建设方面的典范,值得效仿.应当借鉴已有成功经验,为财经类专业学生提供一套特色的法学教材.

3.师资建设方面

现实生活中存在一种误解,即财经类专业的学生没有法学知识背景,因而,只要是经过系统法学教育的老师都能够讲授.事实上,为财经类专业的学生配备师资相对于为法学专业配备师资更为困难.倘若只是为了完成教学任务,不考虑教学实效,师资建设的问题无需提出.但是,倘若考虑到教学资源浪费等问题,就有必要深入思考财经类专业如何配备师资的问题.

财经类专业法学教育融财经专业和法学专业为一体,目的在于让财经类专业的学生将所学的财经类知识与法学知识之间建立起桥梁关系,将其专业中可能涉及到的社会现象、社会问题作为一个整体看待,不是割裂为毫不相干的经济问题和法律问题.因而,能够胜任财经类专业法学教育的教师应当在具备法学专业知识的基础上,适当了解相关的财经理论.只有这样,教师才能真正将法学专业教育作为职业教育的一部分,了解学生需要什么样的专业法律知识,并在师生之间形成良好的互动关系.

三、小结

教学改革的问题已经成为当前教育问题的重心所在.如何在本专业内部进行教学改革的问题固然重要,跨学科、跨专业的教学改革问题也不容忽视.财经类专业法学教育往往因为其跨学科、跨专业的特征而落入工作的盲点,成为制约教学质量和水平提高的瓶颈.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考虑:

第一,转变认识,消除认识误区.将财经类专业法学教育作为职业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加以重视.

第二,加强院系间合作交流,共同为财经类专业法学教育这一跨院系问题的解决提供思路.

第三,对财经类专业法学教育的课程体系、学分制度、类型设置、教材建设、教法改进、师资建设等问题进行适度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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