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对我国税收的影响

[摘 要]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网络经济风起云涌.近年来,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在对国民经济产生巨大影响的同时,也对税收制度、税收政策以及税收征管提出了新得挑战.本文着重从电子商务对税收的影响以及我国制定电子商务的原则、思路及对策方面进行粗略的探讨.

[关健词]电子商务税收影响研究对策

一、电子商务概述

电子商务,顾名思义是指在Inter上进行的商务活动.从狭义上看,电子商务也就是电子交易,主要指在网上进行交易活动,包括通过Inter买卖产品和提供服务.从广义上讲,电子商务还包括企业内部商务活动,如生产、管理、财务等活动以及企业之间的商务活动,它不仅仅是硬件和软件的结合,更是把买家、卖家、厂家和合作伙伴在Inter上利用网上技术与现有的系统结合起来开展业务.所以电子商务是指网络用户利用现有的计算机硬件设备、软件和网络基础设施,在按一定的协议连接起来的电子网络环境下所从事的各种商务活动.

电子商务是近年来伴随着社会进步和现代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应运而生的一种新型贸易方式.据统计,1998年全球电子商务销售总额为450亿美元,1999年猛增到2400亿美元,2000年约达5000亿美元,至2005年达到13000亿美元.电子商务的发展,不仅给传统贸易和社会经济活动带来了重大影响,同时也给税收制度、税收管理提出了许多新课题.特别是它所表现出来的无纸化、无址化、无形化、无界化、虚拟化五大特点,已足以从理论上和技术上给建立在传统贸易方式和有形交易对象基础之上的税收政策带来巨大挑战,面对挑战,积极寻求电子商务带来的税收问题的应对策略显得极为必要.

二、电子商务带来的税收问题

1.电子商务对传统税收的挑战

由于电子商务是以一种无形的方式,在一个“虚拟”的市场进行交易活动.其交易参与者的多国性、流动性、无纸化操作的快捷性等特征,已使我国原有的税收征管面临挑战.具体表现为以下方面:

(1)加大国家税收流失的风险

随着越来越多的企业通过网络进行贸易,其结果一方面是带来传统贸易方式的交易数目在减少,使现行税基受到很大侵蚀,另一方面由于电子商务又是个迅猛突来的新生事物,以至于税务机关还来不及全面研究制定相应对策,形成网络空间上的“征税盲区”,本应征收的关税、消费税、增值税、所得税等税收大量流失.

(2)对税收公平原则形成冲击

电子商务与传统的有形贸易完全不同,很多情况下,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可以轻易地避免纳税义务,这势必使电子商务企业的税负明显轻于传统贸易企业的税负,导致传统贸易与电子商务之间税负不公,从而对税收公平原则造成冲击.

(3)加大税收征管的难度

现行税务登记依据的基础是工商登记,但信息网络交易的经营范围是无限的,也不需事先经过工商部门的批准,因此,现行有形贸易的税务登记方法不再适用电子商务,也无法确定纳税人的经营情况.“无纸无址”的纳税主体呈现多样化和模糊化,增加了税收征管的难度.

2.电子商务带来的税收机遇

电子商务相对传统贸易而言,是一次质的飞跃.电子商务在给税收带来巨大挑战的同时,也给我国税收带来了机遇:

(1)电子商务的发展直接提供了新的税收来源

电子商务无论在消费品市场还是企业间市场都有着可发现,越来越广阔的市场前景,为我国税收直接提供了新得来源.

(2)电子商务间接地提供了“税收把柄”

每个征税点构成一个“税收把柄”,只有把握住税收把柄,才能取得税收收入.税收把柄越完善,税收收入就越多.例如在传统的商业模式中,采取层层分销的方式,流通环节的增加不仅使经营费用上升,而且使征税点十分分散,而电子商务是通过网络实现从原材料查询、采购、产品展示、定购到出品、储运以及电子支付等一系列的贸易活动,包括了售前服务、交易和支付以及售后服务的商业运作全过程.因此电子商务的出现将从根本上改变原来产品从生产经流通到消费的物流过程,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成本,使征税点相对集中,税收把柄更加完善.

(3)电子商务给税收征管提供了机遇

账簿、凭证管理不仅是经营管理、加强经济核算的基础,而且是税收征收管理的重要环节.可电子商务的发展,无纸化程度会越来越高,账簿、凭证等均可在计算机网络中以电子形式填制,而且随着电子银行的出现,一种非记账的电子货币可以在税务机关毫无觉察的情况下完成纳税人之间的付款结算业务,这就使以传统纸制凭据为根据的税收征管稽查失去了基础,也就迫使税务机关必须进行“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的税收征管改革,实现税收管理的现代化.对此,我国可借鉴欧美等国家提出的建立以监管支付体系(金融机构)为主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体制的设想:电子商务交易中的双方(买方、卖方),必须通过银行结算支付,其参与交易的人不可能完全隐匿姓名,交易的单、收据、支付等全部数据均存在银行的计算器中,可使税务机关较为便利地从银行储存的数据中掌握电子商务交易的数据并以此确定纳税额.

三、电子商务税收对策研究

1.国外电子商务税收对策

针对电子商务所带来的税收问题,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欧盟、OECD等许多国家和区域性组织,都展开了激烈的讨论,并提出各自的对策.美国是电子商务的发源地,也是世界上第一个对此作出政策反应的国家.美国财政部于1996年发表了《全球化电子商务的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报告,提出以下税收政策:⑴税收中性原则,不能由于征税而使网上交易产生扭曲,⑵各国在运用现有国际税收原则上,要尽可能达成一致,对于现行国际税收原则不够明确的方面需作适当补充,⑶对网上交易"网开一面"不开征新税,即不对网上交易开征消费税或增值税,⑷从自身利益出发,强化居民税收管辖权等.1998年10月美国国会通过“互联网免税法案”,对网上贸易给予3年的免税期,并成立电子商务顾问委员会专门研究国际、联邦、州和地方的电子商务税收问题.该委员会于2000年3月20、21日在达拉斯召开第四次会议,建议国会将电子商务免税期延长到2006年.

1998年5月20日,世界贸易组织132个成员国的部长们在日内瓦达成一项协议,对在因特网上交付使用的软件和货物至少免征关税一年.但这并不涉及实物采购即从一个定购产品,然后采取普通方式越过有形边界交付使用.

作为协调发达国家经济发展的OECD早在1996年6月就着手研究电子商务税收问题,多次召开部长级会议对电子商务税收原则进行磋商.在1998年渥太华会议与1999年巴黎会议上,就电子商务税收问题达成如下共识:(1)保持税制的中性、高效、确定、简便、公平和灵活,(2)明确电子商务中消费税的概念和国际税收规范,(3)对电子商务不开征新税,而是采用现有的税种,(4)提供数字化产品要与提供一般商品区别开来,(5)在服务被消费的地方征收消费税,(6)要确保在各国间合理分配税基,保护各国的财权,并避免双重征税,(7)在定义常设机构时,要区分计算机设备的硬件与软件,只有前者构成常设机构等.

2.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与管理的建议

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电子商务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电子商务引发的税收问题还不突出,我国尚没有对付电子商务的税收规定.我们应密切关注电子商务的发展态势及其对税收的影响,尽早提出应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措施.针对电子商务对税收管理的挑战,我们应采取如下具体对策:

(1)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国实际,确定我国电子商务的税收原则.一是在制定相关税收政策时,应以现行税收制度为基础,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对现行税收制度作必要的修改和补充.二是暂不单独开征新税,不能仅仅针对电子商务这种新贸易形式而单独开征新税.三是保持税制中性,不能使税收政策对不同 商务形式的选择造成歧视.四是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在互利互惠基础上,谋求全球一致的电子商务税收规则,保护各国应有的税收利益.

(2)完善现行法律,补充有关针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条款.考虑到我国仍属于发展中国家,是先进技术的纯进口国,为维护国家利益,在制定相关政策法规时,应坚持居民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并重的原则.尽管从短期来看,无须对电子商务征收新税,但从长远来看,必须研究制定相关的税收法规,明确网络交易的性质、计税依据、征税对象等,在我国现行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关税等条例中应补充对电子商务征税的相关条款.


(3)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实行电子商务后,企业形态将发生很大变化,出现虚拟的网上企业,因此,必须要求所有上网单位都向税务机关申报、电子等上网资料,公司的税务登记必须展示在其网站上.实施税务稽查时,稽查人员可以通过查询企业网站,来获取企业的信息是否与申报信息一致,以便及时对企业实行监控.

(4)加大税收征管科研投入力度.从硬件、软件和人才上改善监控条件,提高硬件的先进程度和软件的智能程度,大力培养既懂税收业务知识又懂电子网络知识的复合型人才,尤其要提高稽查人员通过操作财务软件查看企业财务报表的水平.建立备案、核算、代扣代缴等税收征管制度,开发自动征税软件等专业软件,利用高科技技术来鉴定网上交易,审计追踪电子商务活动流程,简化纳税登记、申报和纳税程序,对电子商务实行有效税收征管.

(5)紧紧围绕银行资金结算这一关键环节展开税务稽查.目前,在我国通过网上银行,还未实现大额、实时、跨国资金结算,电子货币还未推行,电子商务法律不健全,电子票据的法律效力尚未确立.因此,付款手段不可能发生根本变化,通过银行资金账户往来情况进行税务稽查是当前对付电子商务的重要手段.

(6)利用互联网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可在互联网上开设主页,将规范的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设置在主页中.纳税人通过计算机登录访问该主页,将需要的纳税申报表等下载到自己的计算机中,输入有关的申报数据后,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到税务机关的电子信箱中,同时签发一封信件寄给税务机关,以确认该项申报的有效性.税务机关在收到确认信后,对电子信件进行安全性检查,然后转入税务机关计算机处理系统中,确认该项申报有效.

(7)利用电子商务提高为纳税人服务的质量.电子商务给税收征管带来困难的同时,也提供了机遇,税务机关可以通过电子商务更好地为纳税人服务.税务机关与纳税人间的联络可以通过网站进行,如税务机关可以通过网络发布税务信息、处理电子邮件、接受电子申报、建立自动退税系统,等等.这方面可以借鉴美国等发达国家的做法.美国国内收入局在互联网上设立了专门的税收站点,免费提供税收资料、接受电子申报.美国还提出“电子税务管理”方案,以便更高效地为纳税人服务.

(8)在税收征管和稽查过程中加强国际情报交流和合作.由于电子商务是全球化、网络化、开放化的贸易方式,其高流动性、隐匿性削弱了税务系统获取交易信息的能力,更会引发诸多国际税收问题.单独一国税务当局很难全面掌握跨国纳税人的情况.这对各国的税收协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只有通过各国税务机关的密切合作,收集纳税人来自世界各国的信息情报,才能掌握他们分布在世界各国的站点,特别是开设在避税地的站点,以防上网企业偷逃税款.这些都离不开国际税收协定的配合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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