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信息失真溯源

会计信息失真是会计报表所提供的会计信息未能反映该会计主体真实的经营成果(或财务收支)和财务状况的一种经济现象.会计信息失真可以区分为“违规性会计信息失真”和“非规性会计信息失真”.前者即故意性违法失真,指出于主观故意、弄虚作假、粉饰舞弊而导致的会计信息失真.这是我国当前企业会计信息失真问题的重点和难点,也是需要“追根溯源”的主要方面.后者则是指“非故意的过失”、“会计人员专业素养”等原因所导致的会计信息失真.

失真归类

虚构或隐瞒交易事项及因滥用会计职业判断造成的会计信息失真.会计核算本身存在着多重严密的勾稽关系,通过虚构或隐瞒交易事项的方法,需要多个岗位的财务人员共同参与.对一般财务人员而言,这种会使他们面临被处罚的风险,而没有明显利得.因此,如果没有主管会计核算的高级管理人员的指使,他们缺少串通舞弊的动机和成功的可能性.而高管人员则不同.从现有的激励机制来看,高管人员一般都能从上市公司的业绩提高或财务状况好转中获得利益,或是高额奖金,或是职位提升的机会.而良好的经营状况可以使公开募集资金成为可能,这对于非流通股股东,尤其是控股股东也具有不小的吸引力.所以,上市公司中有动机做出虚构或隐瞒交易事项的决策,并能够指使财务人员付诸实现的,应当是公司主要高管人员或股东派出的董事.

因会计工作差错和失误造成的信息失真是具体会计人员的过错.上规模经济个体的业务繁杂,会计核算的头绪比较多,加之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新的会计核算政策法规不断出台.上市公司的会计核算专业要求较高,工作失误和疏漏在所难免.

会计理论的发展水平,以及会计理论与实践之间的固有时间差所导致的因财务核算规则缺陷造成的会计信息失真.这种信息失真的危害相对较小.首先,如果存在这类问题,那么所有上市公司、投资者和机构都会遇到,可以说是一种系统风险,对证券市场的每个参与者是公平的.其次,通过会计改革,除公允价值概念因不合国情而未被采纳外,我国会计准则已与国际会计准则大体一致,应当说不存在非常重大、严重扭曲会计信息的致命缺陷.第三,这种信息失真并非有意为之,规则制定者一般能够及时调整规则来消除失真.

违规驱动

会计信息违法性失真对于社会的危害是巨大的,它削弱了政府的客观调控能力以及市场对资源的合理配置功能,直接或间接地影响了经济决策和经济活动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严重损害了企业和国家的利益,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降低了社会公众对企业的信任.

其一,自身利益使然.作为经济学意义上的“理性人”,经济个体以自身利益最大化为行为目标.在利益的驱动下就可能出现会计行为,以达到预期目的.一方面,我国资本市场上市资格还是稀缺资源,企业只需能够获得上市资格,差的企业可能摆脱经营困境,好的企业也可能获得超额收益.在此利益驱动下,企业就进行上市包装,从而使得会计信息失真.上市公司在利益的驱动下,虚构和披露对自己有利的会计信息.它具有信息的相对优势,并利用此优势转移风险;而享有知悉权的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人处于信息的相对劣势,从而做出有违自己真实意愿的逆向选择.处于信息提供者地位的上市公司可以凭借自身的信息优势,在利益的驱动下,制造虚假会计信息,虚构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同时以利益诱惑对其会计信息进行监督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与到行列.另一方面,一般企业为了获得投资、贷款或偷税、漏税甚至骗税等经济利益,采取提供虚假会计信息来骗取投资者、债权人及国家税务部门的信任,以达到目的.

其二,企业经营者为扩大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目的.很多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这就存在经营者是否以企业利益最大化为目的的诚信问题,也就有部分经营者为扩大自身利益,通过粉饰当期财务报表,优化当期财务状况,以提高自身薪酬,从而导致会计信息失真.

其三,会计诚信缺失.会计诚信缺失属于道德范围,是指会计诚信的主体在会计信息的生产、提供消费的过程中缺少和扭曲了诚实守信和相互信任的基本行为准则,从而引起了会计信息失真.主要包括:企业会计行为主体的直接会计;社会会计行为主体(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性;会计信息相关利益主体(单位负责人)对会计行为主体的唆使、诱导;会计信息相关利益主体对会计信息的主观扭曲,也就形成了单位会计对单位负责人的授意顶不住或不想顶,不认真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欺上瞒下,职业道德意识不强,道德自律不够,给国家和单位造成经济损失,使管理工作混乱.部分会计人员缺乏应有的职业道德,主动或被动地参与制假、;一些会计师事务所由于利益驱动,见利忘义,出具虚假的资产评估报告和审计报告.

从社会的角度来理解,会计诚信缺失就是存在缺少会计诚信的外部环境,在这种环境中,会计行为主体由于各种原因不能诚实守信地履行社会赋予的受托责任,提供客观的会计信息;会计信息的相关利益主体没有诚实地履行个体责任,诱导会计行为主体的会计行为和主观扭曲会计信息,对会计行为主体表示不信任

其四,执法、监督力度不够,导致会计信息失真的违纪行为,是以追求不正当的经济利益为最终目的.只有当这种行为所获取的不正当利益被强制剥夺并对经济主体进行从重处罚后,才会对其他经济主体起到警示作用,并在较大范围内产生一定的遏制效应.

但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我国虽然颁布了《会计法》、《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一系列会计法则和相关制度,但这些法规和制度从客观上说还不够完善或不健全,有些条文过于原则化、笼统化,缺乏操作性,加之会计制度的滞后性,使得会计信息出现偏差,而对伪造虚假会计信息的行为究竟怎样处理,由哪个部门处理,规定不够明确,使部分惩戒规定流于形式,不能真正形成法制的威慑力.

惩处的措施、力度不到位,势必会造成不公平的现象,一方面体现为在社会资源一定的前提下,做假者通过不当的经济行为,使自己的企业获得超常发展的机遇,实际上侵占了诚实守信者的应得经济利益.另一方面,体现为做假者以其较小的违规成本,获取较大的经济利益.从经济学的角度而言,其投入产出比是非常可观的,不当的经济利益也是很可观的.这种不公平的现象长期存在,势必使作假之风日益盛行,这也是会计现象未得到遏制的原因之一.

实际工作中对检查出来的会计往往是“重经济处罚,轻行政、法律处罚;重对单位处罚,轻对个人处罚;重内部处理,轻外部公开处理,”削减了法律的效力.因为经济处罚是由公司的权益来承担,即由投资者来为公司的行为承担责任,从而转嫁上市公司及主要负责人应负的责任,极少影响单位负责人自身的利益.

同时,我国监管处罚也存在这样一些突出问题:事后监管;处罚的时效性滞后.面对管理当局而言,被披露的概率很小,有些执法者与公司串通一气,合伙,使信息更具隐蔽性,增加了查处的难度.尤其在我国资本市场,对上市公司的处罚主要为罚款和要求撤换公司主要管理人员,宣布其为资本市场禁入者.对于机构来说,主要处罚为罚款、暂停执业、吊销资格,甚至刑事处罚,但由于现在还没有严格的民事赔偿制度,这在相当程度上助长了机构冒险参与的积极性.

治假处方

在企事业单位内部,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内部审计是会计监督的保证和基础.内部审计机构监督 检查企业内部会计核算工作,企业执行会计法规的情况,以及内部控制制度制定的是否完善、制度是否执行,并对内部会计核算管理工作予以评价,确保内部审计监督与控制机制能有效的发挥作用,真正具有查错防弊的功能.还应提高内审人员的业务素质、政治素质和思想道德水平,强化内审职能,拓宽内审领域.

内审部门及人员要对会计信息失真承担监督及检验责任.第一,建立内部牵制制度;第二,实行内部监督岗位责任制,明确责任,提高内部会计监督的有效性,有效的监督和控制才能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第三,建立内部审计机构,强化监督.

外部监督包括财政、税务、银行、国家审计和注册会计师审计等.首先,这些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通力协作,要互相利用各自监督检查的结果,做到齐抓共管,达到综合治理的目的.对监督检查发现的涂改、变造、弄虚作假等会计违法行为,要坚决依法处理,对有关人员追究行政、刑事法律责任,以体现国家财经纪律的严肃性.其次,加强对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的管理,充分发挥机构的监督检查作用.同时要完善财政部门对注册会计师的再审制度,对那些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机构,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有关责任人实行终身取消职业资格的处罚,如造成严重后果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予以惩处,以提高机构的社会责任感.应该强调是,要充分依托税务部门的金税工程系统,扩大稽核、监督检查的工作面,监督检查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经济业务活动是否真实、规范其业务交易行为与会计核算工作.

改变对经营者的激励机制,不应再将企业经营者的业绩与其政治待遇挂钩.完善企业业绩评价机制和方法以及经理人员薪酬制度,缓解企业会计信息失真的内在动机和外在压力.同时要加强“社会对账”,也就是要减轻对会计信息的过度依赖,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全方位地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和资产情况,解决由于信息不对称造成的信息失真的难题.

增强会计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树立诚实守信的楷模.会计人员是会计信息的直接加工者,虽然他们也要服从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但对虚假会计信息的产生,他们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对会计人员遵纪守法,真实公正,“责业、廉业、精业、勤业和爱业”等方面制定一套可操作的评价标准,选择社会评价和自我评价相结合的方法,对道德评价结果应使用奖罚手段,使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状况始终置于单位内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以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成本.制度经济学认为,现实经济人存在着机会主义心理,一旦的收益大于其成本,机会主义心理就会显化为道德失范的冲动.这就是说,通过的手段达到预期的目的.往往是经济人乐此不疲的.

企业的成本主要包括:行政成本、民事成本和刑事成本.行政成本包括停业、整顿、解散、吊销证照等带来的直接损失、对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罚款等;民事成本包括因会计行为给国家、社会、个人造成的财产或其他损失的民事赔偿支出;刑事成本指对单位和个人的刑事处分和罚金.而会计的收益包括谋取巨额不正当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


目前,会计的成本过低,收益过高,处罚不严,会计往往使公司和个人获得很大利益,甚至可能欺骗一次就足以享受人生.因此,对那些会计信息失真的典型案例,应按照会计法的规定及时从快从严处理,在对作假企业进行处罚的同时也要对企业法人代表及有关会计人员根据情节轻重进行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可移送机关追求其刑事责任,以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提高法律的权威和震慑力,使者不敢以身试法.同时,要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进一步修改、完善相关法律和规章制度,加大对者的打击力度,使其的预期成本远远大于收益.

凡是单位负责人授意、指使会计人员编造、篡改会计数据、弄虚作假,损害社会利益的,必须依法严惩,追究人员的法律责任,随时发现,随时处理,真正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美国上世纪20年代经济危机前后,虚假会计信息充斥证券市场,政府通过法律将会计责任明确界定给企业经营负责人,违法乱纪者给予重罚,较好地杜绝了虚假会计信息的泛滥.这一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完善相关的法律,加大证监会的执法力度,完善证监会的执法手段.一是对于上市公司及其管理当局确立以民事责任为主的法律责任体系,建立合理的诉讼机制,通过对违法上市公司的索赔,让其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相应代价;二是加大注册会计师违法行为的行政责任的追究力度,使其对自己的执业前途着想,不敢轻易参与.

除了加大执法力度以外,还应完善执法手段,对上市公司建立以抽查复查为核心的会计信息披露再监督体系,由证监会成立专门委员会,由其对上市公司年报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复审;对其他企业及事业单位,建立会计信息监查员制度,不定期由相关部门及其驻地派出机构委派监查员对其会计、财务管理方面加以监督,防止外界各个相关利益集团对会计部门的信息供给横加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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