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纳税申报挑战

随着2007年的到来,中国的部分纳税人多了一项新的“功课”――进行个人纳税申报.

2006年11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纳税申报试行办法,明确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要向税务机关纳税申报.申报期为2007年1月1日至3月31日.

这也是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按修订后的税法规定,第一次自行纳税申报.于是,年末岁初,盘点自己一年挣了多少钱、是否达到了纳税申报的门槛,了解学习纳税申报的具体办法,成为越来越多纳税人必须面对的一项事务.

在个人所得税施行26年后,中国的个人纳税申报时代终于来临.

谁要申报?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税,最早于1799年在英国创立,目前世界上已有140多个国家开征这一税种.

中国对个人所得征税始于1980年.1980年9月10日,五届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个人所得税法,同时公布实施.当时没有规定个人纳税人有申报纳税的法律义务.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是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于2005年10月27日通过的,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1980年出台个人所得税法后的第三次修正.

此次修正,主要内容是提高了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减除标准,由每月800元提高到1600元;其次是首次规定个人纳税人有纳税申报的义务,即新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纳税申报”.

2005年12月19日,国务院颁布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与个人所得税法同时施行.该条例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纳税申报.

2006年11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纳税申报试行办法,明确了“年所得12万元”的含义――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取得以下各项所得的合计数额达到12万元,即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申报办法也规定了纳税人的法律责任:对于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处理,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006年12月15日,国税总局又发布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年所得12万以上自行纳税申报的细节,如对股票转让所得,以一个纳税年度内个人股票转让所得与损失盈亏相抵后的正数为申报所得数额,盈亏相抵为负数的,此项所得按“零”填写.

如何申报

“纳税申报对纳税人和税务机关都是一个考验.”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施正文教授说,这次综合申报只是开了一个小口子,只要求年所得超过12万的个人申报.如何保证达到要求的个人都去申报,需要税务机关及相关部门做扎实的工作,需要房地产部门、金融机构等相关部门建立起征税协助制度,加强对纳税人的财产登记和税源监控,目前这方面的建设比较滞后.

中国人民大学财金学院教授安体富说,要想使申报顺利进行,政府部门的制度建设需要同步跟进:一是应普遍采取永久惟一的个人纳税号.可以用个人号,凡是对个人进行支付的单位,都应该先取得税号,然后才能支付和进行财务会计处理;第二,收入要逐步货币化,对现在许多实物分配,比如实物福利、奖励及有价证券等收入,必须货币化;第三,加强管理,因为税收流失主要是用太多,大额支付应通过银行结算,广泛推广使用信用卡支付消费;第四,银行、税务、财政、工商、海关等相关部门要实行联网,信息共享.

施正文认为,没有一个强大的监管制度作后盾,要求个人自行申报就会变成一厢情愿.“综合征税的优点是公平性,如果只是老实人去申报,不但违背了将来综合征税的公平目标,反而会导致新的不公.”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倪红日研究员认为,解决隐性收入纳税申报的问题,可借鉴国外的做法,通过重点稽核制度约束纳税人如实申报,如每年重点抽查5%-10%,这样可以起到震慑作用,“制度的压力和约束对提高纳税意识有很大的作用,否则申报就没有意义了.”

还有人对申报工作中一些不必要的项目表示不满.比如,国家税务总局于2006年12月31日重申,目前对股票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只是要求年所得超过12万元以上的个人对股票转让所得要自行申报.“既然目前对股票转让所得不征税,又要求纳税申报,实在太麻烦了.”一位证券分析师说.

他认为,核算股票转让所得非常麻烦,无疑会增加股民的负担.其实,现在开户为实名制,税务部门可以直接从股票交易所获取信息,何必增加纳税人的纳税成本?

纳税人的成本和权利

针对新的纳税规定,记者采访的诸多纳税人在“表示理解”的同时,也希望税务部门能够为纳税申报人提供方便,减轻纳税人的遵从成本和征税机关的行政成本.“如果程序简易明了,纳税人会乐于依法申报,反之则倾向逃避申报.”

“税务机关应及时为每一位纳税人提供纳税凭证.”北京大学法学院陈薇芸博士说,中国个人所得税实行分项征收、代扣代缴的方式,个人所得大部分是税后收入.但纳税申报要求纳税人申报税前收入,又不给提供纳税凭证,结果导致纳税人对自己税前所得信息的了解,还不如税务机关掌握的多.

现在许多人有多张,银行活期存款每三个月结息一次,对于年所得超过12万元的纳税人,按法律规定,也必须将这些利息所得进行申报.“纳税人一笔笔去计算不是一件轻松的事情,税务机关能不能在年底为纳税人提供一份总的凭证?”陈薇芸说,完税凭证应该主动提供给纳税人,而不是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或扣缴单位索取.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徐孟洲教授说,纳税申报的确非常麻烦,比如一些凭证不好收集,从银行取款要计算利息也很麻烦.这需要征纳双方的配合与相互理解,需要一个磨合的过程.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施正文认为,中国的税政存在一个倾向,是重视对纳税人义务的规定,忽视对纳税人权利的规定,结果导致纳税人权利和义务不对称.这次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突出了纳税人的义务.国家税务总局应制定一个为年所得超过12万的纳税人提供纳税服务的办法,以便更好地为自行申报纳税人提供便利.

“这是部门立法存在的弊端.”施正文认为.

税务专家们说,要让纳税人心甘情愿自行申报纳税,降低征纳双方的博弈成本,关键是要改变政府的征税理念.现代西方国家的税收理论认为,税收是国家提供公共产品的成本,纳税人纳税是为了购买政府提供的公共品,体现了国家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中国的税收理论,认为税收是以国家为主体的分配关系,是国家参与并调节国民收入分配的一种手段,强调税收的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过分强调纳税人的义务,忽视了纳税人的权力和征税机关应尽的义务,影响了纳税人的积极性.


“个人所得自行纳税申报,将对中国公共财政制度建设与改革产生重大影响.”施正文说.在他看来,如果转变了征税理念,纳税人对公共支出的监督意识将会增强,这对政府的工作也将是一个改善和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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