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筑业营改增的

摘 要:基于建筑业已被纳入营改增政策的试点行业的大背景,本文从建筑业营改增的时代背景、营业税与增值税的异同、建筑业营改增后税负变化分析、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以及建筑业企业如何应对营改增五点来阐释建筑业营改增制度在运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以期能够为相关的部门提供些许参考,逐渐完善营改增的相关制度.

关 键 词:建筑业营改增

一、建筑业营改增的时代背景

在我国现行税制结构中,增值税和营业税是分立并行且最为重要的两个流转税税种.其中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覆盖了除建筑业之外的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大部分行业则课征营业税.按照十二五规划,到“十二五”末(2015年)要完成重要税改项目――增值税“扩围”,即“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相应调减营业税等税收”,实务中简称“营改增”.2012年10月18日,国务院副总理李克强在举行的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座谈会上表示:要抓紧制定扩大改革试点的具体方案,有序扩大试点范围,适时将邮电通信、铁路运输、建筑安装等行业纳入改革试点.根据国家和地方财力可能,逐步将营改增扩大到全国.2013年4月10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李克强总理再次提出这个问题并明确从2013年8月1日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在全国推开.

由此可以看出建筑业营改增是大势所趋.但是建筑施工行业具有建设工期长、金额大、施工地点分散、施工工艺复杂、耗材多、大型工程通常需多行业多部门多工种配合等特点.另外,从建筑业的行业涉及面、产业关联度方面看,建筑施工行业属第二产业,建筑经营活动涉及行业众多,如上游的建材业、机械制造业和下游的房地产等众多行业部门.因此,在建筑业营改增政策的推行过程中,切忌不考虑建筑业特性及经营时代背景,忽视建筑业流转税改革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轻率决策、贸然实施.

建筑业在实际实行营改增政策过程中存在许多需认真解决的问题,包括在制定建筑业营改增有关条例时,仅仅顾及到其对建筑施工单位造成的影响是不全面的,同时也要认真思考对其他的建筑相关领域的影响,因为这会涉及到一定的利益链,建筑行业的上下游企业都与之息息相关.在搜集有关信息的时候,一方面要充分熟悉建筑行业本身的性质与特征,同时要从大的方向上去考虑,对经营的整体环境作出科学的预测预评估,便于制定策略的精确性.要最大限度地确保建筑行业的营增改政策和具体的实际相互吻合,并能够促进经济的发展,要将建筑行业本身的特征充分体现出来,同时还要减轻建筑企业的税费负担.

二、营业税与增值税的异同

第一点二者在税率上有着很大的不同,例如目前通行的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增值税通常按不同商品设置不同税目和税率,其基本税率为17%,因商品品种不同而异另有低税率13%和6%,按国务院批准的方案中建筑业增值税税率为11%,营业税则按不同行业设置税目和税率,其中建筑业3%.

第二点计税依据及计税方法有着明显的不同.建筑业营业额确认允许总分包差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计税方法为“应纳增值税等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在中国增值税征管实务中,实行“以票管税”,除帐外收入外,开票立即实现销项税额,但进项税额因各种原因(无票、假票、虚开票、票不合规等)往往不确认为进项税额.所以应纳增值税往往不等于增值额*税率.增值税是价外税,实行价外税,即由消费者承担税款,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具体体现在计算增值税时应先将含税收入换算成不含税收入.而营业税作为价内税,由销售方承担税款,销售方取得的货款就是其销售款,而税款由销售款来承担并从中扣除.因此,税款等于销售款乘以税率.

第三点是在税务主管机关管理上也存在很大的不同.营业税一般由地税局负责征收,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中有非常清晰的条款说明了营改增后的增值税款由国家税务局征收.相对地税局而言,因牵涉增值税专用犯罪,国税局对的管理更为严格.

第四点是征税范围完全相反.营业税侧重于劳务、无形、不动产;增值税侧重于于货物、有形、动产.

三、建筑业营改增后税负变化分析

根据中国建设会计学会对66家建筑施工企业的调研报告显示,如果实行营改增,有8家应缴纳增值税减少,占12%;增加的有58家,占88%.根据这66家建筑企业的理论测算结果,营改增后平均减轻税负为83%,而造成这种理念与实际调研预测结果抬头较大的主要原因是理论测算的方法脱离实际.因为理论推测是以十分理想的税收环境为前提,但实际中这种十分理想的环境只是一种设想.营改增是进步,但从中国建设会计学会公布的数据来看,营改增后部分建筑企业税负增大了,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有很多,需要我们逐步解决.

四、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

(一)对财务指标的影响

大多数建筑企业营改增模拟测算结果令人震惊,营业收入下降,税负上升,连带利润下降,流出压力增大,个别单位的建筑业务甚至由盈转亏,各单位领导必须引起足够重视.收入下降的原因在于增值税是价外税,从原来的营业收入中剔除了应交纳的增值税销项税额.税负增加和利润总额下降本质上是进项取得不规范,可以抵扣的少,造成税负增加,利润下降.营改增后,由于公司进项管理不规范,需多交税款,而且增值税征管远比营业税严格,税务部门会集中清理因时间性差异和历史原因形成的营业税历史欠税,企业流出压力增大.

(二)对现有管理模式的影响

一是对市场营销的影响,营改增后要求对建筑企业现有投标方式进行调整,将投标报价调整为不含税.二是对外部采购的影响,外部采购需要在增值税取得方面进行调整,还要在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外部材料、分包和地材采购谈判时明确价税标准.三是对合同管理的影响,增值税为价外税,营改增后需要对合同条款中的标准、取得、付款方式等重要涉税事项进行修订,特别是垫资模式下的分包分供管理.四是对税务管理的影响,建筑业营改增后可能采取“各地预缴、总部集中汇缴”的模式,将给建筑企业增值税票管理、税款资金清算管理带来巨大挑战.五是对机构管理的影响,目前各建筑单位分支机构众多,增值税抵扣要求企业法人对分支机构和项目集中管控.六是对资质共享的影响,税务机关不认可内部分包形成的税款抵扣链条,将大大增加集团整体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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