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管理

[摘 要] 目前随着建设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风险越来越大,市场的监管力度日益增强,管理体制也进一步完善,合同主体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承包商的风险意识也进一步的加强.在这种环境下,合同管理对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来说都变得越来越重要.

[关 键 词 ] 施工 合同管理

施工合同(Contraction Contract)即公路工程承包合同是经济合同的一种.是发包人和承包人为完成商定的工程建设项目的目标和目标相关的内容,明确相互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协议.工程施工合同把技术、经济、法律三者科学的结合在一起,它是订立合同当事人在工程建设中最高行为准则,经济活动的依据,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协调工作关系,以及解决合同纠纷的依据达到顺利完成工程目标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加强工程施工合同管理,规范、完善工程合同,做到管理有法,运作有序,有利于在工程建设中,做好工程的质量、工期、投资三大控制,规避风险,减少不必要的扯皮、纠纷和经济损失,确保按期完成公路工程目标和任务.


一、合同管理内容

承包商的目标是在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工期和造价范围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工程项目和缺陷责任期.依据合同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取得经济效益.

合同管理从过程可以分为三个阶段:招投标阶段、合同鉴定阶段、工程项目实施阶段.招投标阶段合同管理:主要在于承包商如何理解招标文件的内容,根据自己的条件,在合理的预算内,选用合理的技术方案来最大程度满足招标人的要求,以求中标.在接到中标通知后,即进入合同签订阶段.

合同签订阶段的合同管理:在合同签订阶段,对于即将采用的合同条件应充分理解,进行合同谈判,是自己的风险减少到最小.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下签订合同.

工程项目实施阶段的合同管理:工程项目实施阶段的合同管理十分重要,承包商通过前两阶段的合同管理,能否盈利完全体现在工程项目实施阶段.承包商以合同为准则进行的工作,履行自己的义务,在工程项目达到对质量、进度、造价三方面控制的目的.完成工程项目将一个合格的项目交给业主,同时实现自己的权利,取得工程款额,当工程项目发生变化时,承包商的另一项权利就是进行合同索赔.

二、施工合同管理的一般问题

施工合同是工程建设质量控制、进度控制、费用控制的主要依据.目前,由于我过建设市场发育尚不够完善、工程建设合同签订行为不够规范,在合同管理环节存在诸多问题,下面结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相关条件及本人施工经验,谈谈施工合同管理的问题.

1.发包人的工作

(1)在工程开工前好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场地等工作.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间需要.

(3)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的、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交通、爆破作业以及可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通讯等公共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的自身资质的除外).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5)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校验.

(6)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社和设计交底.

(7)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临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树德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8)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发包人可将上述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具体内容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以上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承包人的工作

承包人按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向监理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工作计划及相应的进度统计报表.

(2)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费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

(3)遵守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管理规定,按管理规定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负责造成的损失除外.

(4)按合同约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5)已完成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追加合同价款,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6)承包人应作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如不履行上述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应对发包人的损失给予赔偿.

3.工程质量

工程施工中的质量控制是履行合同的重要环节,施工合同的质量控制涉及很多方面的因素,任何一个方面的缺陷和疏忽,都会造成工程质量的重大隐患.

工程施工中的质量控制是履行合同的重要环节,施工合同的质量控制涉及很多方面的因素,任何一个方面的缺陷和疏忽,都会造成工程质量的重大隐患.

(1)工程质量标准.工程质量应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专业的质量检验评定为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工程部分,工程师要求承包商拆除或重新施工,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2)施工过程中的检查返工.在施工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进行检查,发现承包人未按合同规定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的,可要求承包商进行返工、修改,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商自行承担.

(3)隐蔽施工的中间验收.对于隐蔽工程的验收,承包商进行自检并在隐蔽和中间验收前48h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内容、时间和地点.验收合格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监理工程师规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验收24h侯,监理工程师不签字,视为已经批准,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者继续施工.

(4)重新检验.无论监理工程师是否参加验收,当提出对已经隐蔽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承包人应按照要求进行剥露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吗,赔偿承包人损失,并顺延工期.

(5)材料设备.工程建设的材料设备供应的质量控制是整个工程质量控制的基础.建筑材料、设备供应单位应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而材料设备需要放应根据买卖合同的规定进行质量验收.

4.合同款与计量支付

(1)合同签订后发包人应建立工程款支付计划台账,并与工程的形象进度计划相结合.

(2)发包人应按照合同支付计划,资金落实到位.

(3)发包人应按合同的规定支付工程备料和形象工程进度款以及届时扣减备料款.

(4)发包人对承包人已完成工程量进行核实,作为支付工程款的前提.

(5)发包人在双方计量确定后的14天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

5.工程竣工验收和结算

(1)竣工验收.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如竣工图、施工技术资料、招投标文件、合同书、结算书等.

(2)竣工结算.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28h后,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计算资料.发包人在递交报告的28h内进行核实,确认后支付工程结算价款.

(3)质量保修.建设工程交工验收手续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因勘察、设计施工、材料等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承包人负责维修,维修费用从承包人的工程质保金内扣除.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发包人应当及时返还(如有剩余)质量保证金.

施工合同认真履行合同,采取积极主动管理,把履行合同作为质量控制、进度控制、造价控制的重要环节,不仅可使工程质量、工期得到保证,也可为企业创造良好的效益,从而确保发包方和承包方达到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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