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问题

【文章摘 要】

2011年的9月5日,疯狂英语创始人李阳的美国妻子Kim了一系列关于丈夫向她施暴的图片和文字,一下子把这个著名的英语教育专家推到了舆论的风口浪尖.2013年初李阳家暴案在朝阳奥运村法庭第四次开庭,法院通过审理查明李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内确实存在家庭暴力行为,故依法判决李阳夫妻二人离婚,并且更加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依据其妻子深情依法发出人身保护令.此案虽已告终,但婚姻关系中广泛存在的家庭暴力值得人们深思.

【关 键 词】

婚姻;家庭暴力;人身保护

1家庭暴力的概念

对于家庭暴力的概念理解学者分析和定义的角度有所不同,但是通说认为家庭暴力行为通常分为两种情况,传统意义上的针对肉体的暴力行为和新生的针对夫妻一方精神摧残的冷暴力行为.对于传统意义上的大家庭暴力并不难理解和定义,其主要表现形式就是在针对夫妻一方身体的侵害行为.而针对冷暴力的定义,目前学术界尚且没有一个统一的定论,现行法律对冷暴力也没有相应的规范,不过人们普遍认为冷暴力是针对家庭成员精神和身心的一种残害,针对精神的折磨,当是具体什么行为属于冷暴力范围,冷暴力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目前尚无定论.


2产生原因与危害

2.1产生原因

2.1.1历史原因.家庭暴力现象的出现,和我国几千年来男女地位不平等的历史背景有着很大的关系,虽然我国婚姻法和妇女权益保护法都对男女平等予以规定和确认但是传统思想在一些人的思想中根深蒂固,许多施暴者认为妻子和家人是其私有财产,理当任由其处置.而一些受害女性竟然对这一愚昧思想在一定程度上加以认同,委曲求全.

2.1.2社会原因.社会普遍存在对这一现象的模式,使得家庭暴力这一隐蔽性的家庭暴力行为得不到有效的规制.另一方面是缺乏有效的救助渠道,这就使家暴受害者更属于孤立无援的状态.

2.1.3法律原因.我国法律对家庭暴力的行为是规范和制裁手段还是比较多的,但是在具体的执行上存在很大的问题,这一方面是由于法律规范过于笼统,缺乏对家庭暴力具体细化的规定,另一方面是因为执法者对家庭暴力问题的重视程度不够,不能积极有效的对家庭暴力施害者予以阻止和制裁.

2.2危害

家庭暴力行为的危害是非常严重的.其最突出的表现就是对家庭和睦和社会和谐的危害.我国目前离婚率逐年递增,在诸多离婚案件的背后,大多数都存在着或多或少的家庭暴力的影子.而且在现实深化中由于家庭暴力而引发的恶性刑事案件也屡见不鲜,有的是施害者对被害人实施家庭暴力致残、致死的,同时也有受害者难以忍受长期的家庭暴力而将施害者杀死的,诸如此类问题已经对社会和谐稳定产生了极其负面的影响.除此之外家庭暴力对子女成长和子女教育的影响也十分巨大,长期处于家庭暴力之中的子女大多存在性格上的问题,这一点也是十分需要关注的.

3反思我国对家庭暴力之法律规制

从现行法律规定看,反对家庭暴力立法已经初具规模,地方性的反对家庭暴力立法也相继出台,初步建立起全国性立法和地方性立法双管齐下的法律规制体系.总的来说,目前中国在预防和惩罚家庭暴力方面已取得一定成效.但我国的反家庭暴力工作仍有很大不足之处,需要认真反思进而使其日臻完善.对此我认为以下四方面问题值得我们反思:

3.1完善相应立法

就目前我国关于家庭暴力的立法来看,相关规范并不是很对,且大多是原则性规定,欠缺可操作性,使得家庭暴力防治面临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更要命的是,即使是立足现有的原则性立法规定对家庭暴力的处罚力度明显过轻,完全没有体现出法律在制止家庭暴力面前本应具备的权威性.

3.2法律界定不清

我国在2001年新修订了婚姻法,此次修改最大的亮点无疑在于首次把“禁止家庭暴力”写入其中,这表明我国已经将家庭暴力作为法律的调整对象而纳入其中.然而,令人遗憾的是修订后的婚姻法仍未明确对家庭暴力的涵义作出说明,只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基于司法的实践需要而做出了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仅仅以概念性表述的形式作出解释是远远不够的,明显欠缺可操作性.

3.3责任规范不明确

法理学上要求法律责任是具体明确的,否则必然引起权利义务的不平衡.表现在家庭暴力的规制方面,即有权对家庭暴力进行规制的主体面临不知所措的局面.责任缺失导致家庭暴力防治工作收效甚微,使得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对于法律有恃无恐.

3.4司法保护力度不够

首先,机关的保护措施太过柔和.通常机关不愿主动介入家庭暴力案件,采取劝戒的方式是机关对于一般的家庭暴力案件的首选,以致部分施暴者对受害者的本人及家人实施报复.部分受害人在这种淫威下被迫撤回案件的事情屡见不鲜.其次,检察机关并未积极履行自己的职责.在实际情况中,很多受害者因为受到施暴者的恐吓威胁不能或不敢向有关机关提出告诉,而人民检察院代为告诉而立案的案件更是少之又少,使得检察机关的代为告诉权形同虚设.最后,对家庭暴力犯罪的量刑过轻.

4对完善家庭暴力提出建议

4.1传统男尊女卑意识的转变.解决家庭暴力问题必须从对传统男尊女卑的态度转变做起,要落实男女平的的法律原则,加强相关方面的法律教育,打破传统的男尊女卑的守旧思想,让整个社会对男最女卑的观念予以抵制.

4.2相关职能部门通力合作,争取最大限度的把家庭暴力解决在初级阶段.在接到家庭暴力受害人投诉或报案时,应该热情主动,认真询问并记录在案,尽快处理.对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应当秉持保护人权第一的思想,可以暂且不考虑管辖范围,应当及时制止,然后在根据进一步的调查结果依法作出相关责任的认定.除此之外解决家庭暴力问题并不只是机关一方的责任,其他政府职能部门和相关的社会组织也应当进行方面的协调合作,共同解决好家庭暴力问题.

4.3对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多种形式的会支持.建议设立受害妇女避难所,帮助受害者暂时脱离暴力环境,为妇女精神和心理恢复提供场所.除此之外,要帮助妇女提高法律意识和加强自身素质,增强妇女抗击家庭暴力的能力.政府部门要对家庭暴力受害妇女开展技能培训,提升妇女的就业能力.在提高妇女谋生技能,增强自身素质的同时,要对妇女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使之能够主动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再做家庭暴力阴霾下逆来顺受的仆从.

【参考文献】

[1]王薇.论家庭暴力的法律界定,兰州学刊[J],2010(8):119-122.

[2]李春斌.我国家庭暴力社会组织预防机制之不足和完善,天津法学[J],2012(1):53-56.

[3]张洪林.反家庭暴力法的立法整合与趋势,法学[J],2012(2):4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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