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法理基础

摘 要知识产权是一种合法的垄断权,但是这种权利一旦被滥用就会破坏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竞争者和消费者的利益.本文试图从理论和实践的角度对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法理基础进行剖析,从而为各国乃至世界规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提供合理的依据.

关 键 词知识产权滥用法理基础

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1-254-02

知识产权是近代商品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相结合产物,指的是人们对其智力创造的以知识产品形态表现的成果依法应当享有的民事权利.①一方面,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权利人通过专有性就能取得对某种产品的垄断地位.另一方面,随着TRIPS协议的生效,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由自愿保护的时代进入了强制保护时代,进入21世纪以来,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更是不断地被强化.知识产权的专有性及国际强保护主义,使得知识产权常常被滥用,如微软垄断案,思科诉华为案等等.②因此,我们一方面要保护正当的知识产权,另一方面又要对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予以法律规制.

有学者认为,知识产权滥用就是知识产权的权利人不正当地利用了其权利,在使用其知识产权时超出了法律所规定的底线,从而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③有人认为,权利滥用包括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四个要件.④知识产权滥用的构成也包括四个要件,但内容却不尽相同:知识产权滥用的主体是指知识产权的合法权利人,不包括其他非法享有权利者,主观方面权利人必须存有故意的心理状态,客体是指权利人拥有的合法的智力成果,客观方面是滥用了自己的权利而损害了他人的权益.

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知识产权许可中的联合限制竞争,企业结合中的知识产权控制行为等.另外还有程序方面的滥用行为,比如滥用诉权、滥用强制措施等.这些滥用知识产权的现象在现实生活中时有发生,不一而足,严重损害了正常的竞争秩序,让消费者蒙受了巨大的损失.必须尽快建立规制滥用知识产权的制度,以便知识产权得到合理的利用,从而促进国际公共利益的发展.本文试图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为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行为找到合理的依据.

一、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之依据

有关禁止权利滥用的相关规定由来已久,孟德斯鸠认为,所有有权利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利,这是世代不变的经验.⑤现在许多国家的民法立法都已承认了“权利不得滥用”的原则.由于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内容较为抽象概括,因此各国立法都没有明确规定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概念和适用标准.从“权利滥用”原则产生和发展的过程来看,“权利滥用”在中外古今法律发展过程中,从具体化的权利限制,发展到一般的权利滥用禁止,应用领域从所有权扩展向其他各项权利.⑥如今,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已经逐渐扩展到了知识产权法领域,因此,知识产权同样要受到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规制.

二、利益平衡原则之依据

利益平衡是知识产权法中的重要原则.利益平衡是指“通过法律的权威来协调各方面冲突因素,使相关各方的利益在共存和相容的基础上达到合理的优化状态”.⑦知识产权法的直接目的是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其间接目标是激励创造,促进经济发展、信息传播和科技文化的进步,为了实现这种二元价值目标的融合,就需要建立在利益平衡的基础之上.规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制度建构,必须在保护知识产权和实现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寻求一个合理的平衡点.只有这样,才能同时实现知识产权的直接目标和间接目标,从而推动社会的整体发展.规制知识产权滥用制度的价值目标是利益平衡原则.知识产权滥用行为限制了社会公众获得和利用智力成果和技术信息的机会,这一方面确实是保护了知识产权人、刺激了人们进行创作的动力,但是另一方面,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必须限制在一个合理的尺度以内,在涉及到大多数人的利益和福祉时,更要防止权利人滥用其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滥用行为损害了公众利益,破坏了知识产权法中的利益平衡制度.为了保证知识产权人使用权利的合法合理性,就必须对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进行规范,以限制权利人对其知识产权的不当使用,从而达到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平衡,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合理的市场竞争秩序.

三、WTO自由贸易宗旨之依据

除了上述理论依据以外,在诸多国际性规范文件中,同样可以找到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依据,比如在《WTO协定》的前言中,明确规定该组织的目标是要消除国际贸易关系中的歧视待遇,以实现贸易自由化.随着经济的全球化和一体化,自由贸易政策已成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所采用并为之奋斗的目标.社会发展的实践证明,自由贸易对多数国家都是利大于弊,不论是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还是欠发达国家,都可以通过自由贸易而获得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因此世界各国为了促进自由贸易的发展,进行了长期不懈的协调.但总体来说,效果还不尽人意,各个国家的贸易壁垒还没有完全消除,尤其是非关税壁垒还大量存在.因此,各国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壁垒,使得规制知识产权滥用问题成为国际贸易自由化的拦路虎.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想尽办法来推动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规格,并严格限制他人对知识产权的利用,这些已在TRIPS框架下表现地淋漓尽致.这种高标准的知识产权保护符合主要发达国家垄断技术的愿望,却严重损害了发展中国家的利益,⑧对发展中乃至不发达国家的发展造成了巨大的损害.这些国家长期受到发达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打压,其产品的成本增加,利润减少,市场竞争力下降,从而陷入到一个恶性循环的怪圈.因此,对知识产权人的保护必须适可而止,过度保护容易造成权利人滥用其权利,阻碍知识产权贸易的发展.实践中,如微软垄断案等滥用知识产权的例子也是数不胜数,这些行为妨害了商品流通,阻碍了自由贸易的发展.从而,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一种隐形的贸易壁垒.这种贸易壁垒对国际贸易的损害更加严重.⑨综上所述,知识产权保护和自由贸易原则之间是存在一定矛盾的.所以,要发展自由贸易,就必须对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予以法律规制.

四、TRIPS协定之依据

所有WTO成员国都必须遵守TRIPS协定,在专门规定有关知识产权问题的TRIPS协定中,对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也进行了限制.TRIPS协定在绪言中便指出,为了不让知识产权执法的措施和程序变成合法贸易的障碍,需要对有关滥用知识产权的问题予以规制.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损害了他人和社会的公共利益,阻碍了国际贸易的发展,TRIPS协定除了在引言中予以否定性评价外,还在第8条以及第40条中对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作了明确规定.总的来说,就是允许各成员国在不违反TRIPS协议的前提下,为了公众健康、社会公共利益等可以对知识产权加以限制,主要就是可以实施知识产权的强制许可,并可以对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采取强制措施,还有在国际技术转让中不得有不合理限制贸易的行为或有消极影响的行为.此外TRIPS协议的第13条、第16条第1款、第17条、第24条第8款、第26条第2款和第30条中分别提出了对著作权、商标权等具体的权利给予了限制.这些都充分说明,在发展中国家的努力下,TRIPS协议对于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已经有所规定,为规制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提供了强有力的国际性的法律依据.但是,总的来说,这些规定还很粗略,需要进一步细化,发展中国家乃至整个国际社会,都要进一步推动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体系快速发展,以跟上发达国家对知识产权 进行国际强保护主意的步伐.当前,发展中国家要充分利用TRIPS协议的规定,采取对本国有利的解释,对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进行积极的抗辩,以保护本国的利益.

五、保护人权公约之依据

当今社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越来越强,对人权的保护意识同样越来越强,只有充分利用世界上保护人权的相关规范性文件,才能更好地解决滥用知识产权的问题.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1965年的《消除一切形式国际公约》、1966年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一系列的多边和区域国际人权文件都作出了相关的规定,其主要内容就是把健康权看成是行使其他人权所必不可少的基本人权.而健康权的核心问题,又涉及到医疗设施保障、服务以及药品的等问题,而大部分的医疗仪器和药品都是申请了专利的,由于知识产权的排他性,权利人常常会滥用自己的权利来随意控制药品的生产和销售、抬高药品的,造成了申请专利的药品的远远高出其成本,给消费者带来了巨大的不利和损害,甚至有很多人无力支付高昂的药品,在非洲和亚洲的最不发达地区,超过一半的人口无力支付基本的药品费用,这些欠发达国家受药品专利保护的影响最大,造成很多人病无所医.更有甚者,药业的老板们常常在利益推动下,首先会把资本投向利润最大的药品的生产,而根本不考虑欠发达国家的迫切需求.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对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加以合理限制,以保证世界上大多数人的健康.为了缓解发展中国家日益严重的公共健康危机,事关国际人权的公约纷纷规定,各缔约国保障其国民的健康权既是一国享有的权利,也是一国必须履行的义务,并要求缔约国尊重、保护并且实现每个人最大限度地获得身体和精神健康的权利,以促进国际人权事业、人道主义的发展.《TRIPS协议和公共健康多哈宣言》,也确认了公共健康应优先于私人财产权.这些保护公共利益和公共健康的措施,限制了权利人对知识产权的滥用,无疑极大地促进了对人类的公共健康的保护,从而推动了世界人权的发展.

六、结语

在全球经济日益融合的趋势下,知识产权制度愈发重要,知识产权制度鼓励了创新,推动了科技、文化和社会的进步.发达国家纷纷对知识产权加大了立法保护力度,同时人们的权利意识越来越强,保护知识产权的呼声越来越高.然而,任何权利都有被滥用的可能,知识产权人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常常滥用其知识产权来破坏竞争.实践上,知识产权的专有属性及国际强保护主义,使其被滥用的情况也屡见不鲜.发达国家凭借其先进的科研水平,奉行加强保护知识产权的政策,给发展中国家尤其是中国带来了严重的损害.长此以往,会导致国际社会整体发展的失衡,值得高度关注.因此,我们有必要充分利用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法理基础,制定合理的国际知识产权法律和政策,来限制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从而维持发达和发展中国家之间利益的平衡,推动世界经济高速有序发展.

注释:

①李扬.知识产权基础理论和前沿问题.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页.

②思科诉华为案的知识产权滥用.商务周刊.2005(21).

③王先林.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92页.

④杨春福.权利法哲学研究导论.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84-185页.

⑤孟德斯鸠著.张雁深译.论法的精神(上册).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54页.

⑥李海昕,郭凌.”权利不得滥用”历史新探.四川教育学报.2006(7).

⑦陶鑫良,袁真富.知识产权法总论.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年版.第17-18页.

⑧赵维田.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制度.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411页.


⑨张志新.知识产权保护权利滥用:国际贸易自由化的新障碍.贵州经济学院学报.20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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