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样品管理实现制度化\规范化

近日,吉林省工商局出台了规范化文件《吉林省工商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样品管理暂行办法》,对工商部门在流通领域开展商品质量监测所需样品的取得、管理以及处置做了明确而详细的规定.这一创新规范了工商机关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行为,实现了监测样品管理与处置的合法化、制度化、规范化.

一、解决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后样品管理、处置无章可循、无据可依的问题.以往,由于《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工商总局对监测样品的管理和处置没有明确的规定,对监测样品的管理和处置随意性大,容易速成国有资产流失.吉林省工商局制定出台了规范性文件,有效地解决了这个问题,细化了对监测样品的取得、管理和处置等各个环节的管理,规范了监测行政行为.

二、明确了监测样品取得分类问题.《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对食品进行抽样检测所需样品应当购买取得,而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非食品样品的取得必须购买,只有国家工商总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中规定:“监测所需检验用样品,按被监测人进货购买.检验不进行破坏性测试且对样品质量不造成实质影响的,经被监测人同意,可以由被监测人无偿提供.”据此,吉林省工商局将样品的取得分为购买样品和提供样品.购买样品包括食品类样品、经检测造成破损无法恢复原状的样品、被监测人拒绝提供的样品等,其他情况下工商机关可以按照《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有关规定,由被监测人提供样品.


三、明确了样品的处置权归属问题.吉林省工商局《暂行办法》申明确规定根据样品的取得方式和检测结果的不同,监测后样品的处置权分别属于被监测人、实施监测的工商机关.

四、明确了样品处理的不同情形.吉林省工商局出台的《暂行办法》.明确对检测后的购买样品根据检测结果以及检测是否造成破损等情况,分别采用集中销毁、折价变卖等方式处理;对检测后的样品根据检测结果以及检测是否造成破损等情况,分别泉取退回被监测人、根据样品破损情况对被监测人予以适当补偿、赔偿等方式处理.

五、明确规定了样品处理程序和相关环节.对于需由工商机关处置的样品,明确了样品处置审批程序以及样品返还、样品取得、交接等相关环节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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