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与控制

摘 要 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一直是侵权法领域的热点理论.在我国《侵权责任法》为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提供了立法上的依据之后,如何在实践中对其进行赔偿是当前应当着重研究的问题.本文以美国产品责任法的纯粹经济损失赔偿的弹性规则运作方式以及《欧洲侵权法原则》中的考量标准为立法实践进行探讨,在动态系统理论的基础上,提出我国侵权法上纯粹经济损失赔偿与控制的考量理论.

关 键 词 纯粹经济损失 赔偿 控制 动态系统理论

一、概述

纯粹经济损失,是指除了对人身的损害和对财产的有形损害而造成的损失以外的其他经济上损失.这是英国学者Robby对纯粹经济损失所作出的经典定义.我国纯粹经济损失赔偿的依据是《侵权责任法》第2条的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在《侵权责任法》颁布之前,我们更多讨论的可能是纯粹经济损失是否属于受保护利益的范围,但在《侵权责任法》颁布之后,运用什么样的技术手段把纯粹经济损失产生的侵权责任控制在一个合理的范围之内,成为当下应该重点思考的问题.

二、比较法上纯粹经济损失赔偿的制度考量

从法律经济学的视角,侵权法是一部关于利益衡量和价值判断的博弈的法律.在纯粹经济损失赔偿性问题上,这样的争斗与博弈就更为激烈.纯粹经济损失赔偿规则要求考量相关利益:一方面,行为人应当尽可能地享有行为自由和人格自由展开空间以及不受限制地利用自己的物品的自由;另一方面,应当尽可能地保护自身领域.由于纯粹经济损失具有无形性和价值低位阶性的特征,因此在是否对其进行赔偿以及在多大程度上的赔偿,人们需要在受害人与行为人之间的关系上去进行更多的价值判断与政策考量.

(一)美国法上的弹性规则运作方式

在美国的侵权法上,因产品自身存在的缺陷而发生的产品本身价值的减损、修理更换发生的费用,以及因产品不能使用而发生的利润损失等被视为是一种纯粹经济损失.针对该类损失,美国法院创造了责任排除规则,各州在运用这一规则时采用灵活且有弹性的实践方式,即在决定规则的适用时会结合多种因素进行考量,其中主要考量因素包括:

1.原被告之间经济地位的对比

责任排除规则是指侵权法拒绝为纯粹经济损失提供救济,契约责任是解决产品责任中经济损失的主要途径.由于普通的消费者与经济实力雄厚的生产者相比经济地位十分悬殊,当自然人成为受害人时,当事人通过契约对合同风险做出预先分配存在难度.因此,当受害人的经济地位处于劣势时,出于对消费者保护的目的,法院有可能会做出支持消费者主张经济损失的判决.例如在1992年审判的Lloyd F.Smith Co.v.Den-Tal-Ez,Inc.案件中,明尼苏达州法院认为,《统一商法典》仅适用于商业交易中,对于非商业主体应允许其依据侵权法对遭受的纯粹经济损失请求赔偿.

2.法益的性质

法理学上对法益的保护是区分不同层级的,其中生命、身体和健康受到最高的保护,其次是对财产权的保护,而对期得的经济利益在保护的程度则是较低的.产品责任中的纯粹经济损失规则也充分体现了这一点.例如,在Russell v.Ford Motor Co案件中,法院表明在判断经济损失的规则是否适用时,应对目的落空的使用者与陷于危险中的使用者进行区分,在后者情形下可以允许原告提起侵权之诉.法院认定,受保护利益的性质决定了是否适用纯粹经济损失的规则.如果产品的缺陷使产品所有人陷入了人身或其他财产潜在危险的状况,即使这种人身或财产权利的损害被幸运的避免,也应允许缺陷产品所有人就经济损失提起侵权之诉.而如果产品所存在的缺陷引起的仅是因产品不能正常使用所导致的损害,如导致利润的丧失,则应适用纯粹经济损失的责任排除规则.

3.损害的可预见性

为了合理限制被告的责任,应当以生产者的可预见性为限对纯粹经济损失进行赔偿.例如,同一年发生的Santor 案与seely 案,法院做出了两个截然不同的判决.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前案原告请求赔偿的损失是因商品瑕疵而遭受价值减损,法院认为这一损失责任的承担并没有超出生产者基于合同担保可以预见的范围,课以责任并不会对其施加额外的负担.而后案中,原告的请求赔偿的损失是利润的损失,法院认为该种利润损失显然已超出了生产者的预见范围,驳回了原告的请求.法院的区分判决表明,就产品不具有正常之品质而引发的价值减损或修缮费用等损失没有超出其预见的范围,因而要求生产者承担责任是公平合理的.

(二)《欧洲侵权法原则》

《欧洲侵权法原则》是欧洲侵权法小组在广泛比较研究的基础上起草的.各国法律制度虽然有很多类似之处,但依然存有诸多差异.这些原则并非是对现行侵权法的简单重述,是依据现行各国的完善法制,并引入一些新规则制定该《原则》.该《原则》在确定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范围时也采取了综合考量各种因素的方法.其第2:102条规定:


2:102条 法律保护的利益

(1)某种利益受法律保护的范围取决于其本质;利益的价值越高,内容越明确,越易于察知,该种利益受到法律的保护就越广泛.

(2)生命,身体或精神的完整性,人的尊严与自由享有最为广泛的保护.

(3)财产权,包括无形财产权享有广泛的保护.

(4)纯粹经济利益或合同关系在保护上受到更多的限制.此种情况下,需特别考虑行为人与受危险方之间的近因性或者行为人明知其行为将会导致损失的事实,即使行为人的利

益在价值的排位上低于受害人的利益.

(5)责任的本质同样能够影响保护的范围.因此,利益在故意侵害情况下所受到的保护要比其他情况下受到的保护更广泛. (6)在确定保护范围时,需要考虑行为人的利益,尤其是行为自由的利益和实现权利的利益,同时也需要考虑公共利益.

《欧洲侵权法原则》对法律保护的利益的规定,不局限于利益的单一维度,而是综合各种考量因素.由于立法者不可能制定出完全清晰表述的固定规则,则其必须赋予法律适用者具有自由裁量的空间,每一个法官以及其他法学家都应当进行利益裁量以填补该空间.在利益裁量时,通常应当考虑到多个因素.上述规定强调,确定受法律保护的法益范围取决于法益的顺位、价值、可界定性以及公示性,但同时也取决于其他人自由展开与行使其权利的利益以及公共利益的需要.

三、我国侵权法上纯粹经济损失赔偿的控制理论

在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基础上,实现对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及合理控制是亟须解决的问题.综合上文两种考量途径,法律适用者应当全面研究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中须考量的各种因素,并将其按照不同的强度和数量结合.在比较法的基础上,奥地利学者Wilburg发展了令人信服的关于纯粹经济损失赔偿的动态系统论基本思想.根据Wilburg的动态系统理论,对于纯粹经济损失责任这一复杂问题的解决办法在于确定基本价值,然后将其与作者研究而得的纯粹经济损失责任成立上的认定规则相结合.在纯粹经济损失责任成立的认定规则上,同时结合我国侵权法的实践,应当考量以下五条赔偿与控制的因素.

(一)限制潜在原告的数量.

水闸理论首先指向第一要素:可能出现的潜在原告的数量越少,则纯粹经济损失责任越容易被认可.该规则除适用于违约责任案件外,在缔约过失责任案件和抚养费损失案件中也具有重要作用.

(二)无额外注意义务.

其次,如果纯粹经济损失是因受保护的权利,即受害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受到侵害而产生,则行为人应负赔偿责任.上述规则得以适用,一方面是因为原告的数量并不会因承担此责任而增加,故水闸理论在此并不适用.另一方面,对其他利益也受到侵害的权利人的纯粹经济利益给予保护,并没有导致他人负担额外的注意义务,因此,并没有限制任何人的行为自由.第二个理由在这一规则中显得更为重要,因为侵权法在保障自身的行为自由和他人的人身安全两个方面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平衡.因此,这是在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以及控制方面的重要考量因素.

因此,认定纯粹经济损失赔偿的第二个要素可以表述为,因保护财产利益而导致增加额外的注意义务越少,对行为自由的限制越小,则纯粹经济损失责任承担越合理.

(三)危险性.

一个被普遍接受的规则是,行为的危险性越大,则需要行为人在行为时更为谨慎.这一思想对纯粹经济利益注意义务的产生有很大的关系,因此,与纯粹经济损失责任的成立也关系重大.现在一个明显的趋势是,如果某陈述是由专家作出,则每个人都更容易受到该陈述的引导,因为大家认为专家的意见是正确可信的.因此,当专家作出一个陈述后,就会增加他人因信赖该陈述而引发的风险.因此,第三个考量要素可以表述为,他人受某陈述引导的可能性越大,则陈述人承担该错误陈述所造成的纯粹经济损失责任就越具有正当性.

(四)利益的显而易见性.

对利益更为广泛的保护需要该利益是显而易见的,这也是为了实现责任的确定性而被法官们主要考虑到的政策因素.人身和财产权利能够被毫无异议的受到保护,之所以如此主要是因为绝对性的权利所体现出来的利益是显而易见的.同理,对于被第三方所侵犯的合同利益进行保护,原因就在于合同利益是被知晓的.相反,纯粹经济损失却正是因为在通常情形下缺乏这种显而易见性而成为各国犹豫去保护的法益,理由就在于对既不易被察觉又不被知晓的利益进行保护,很大程度上可能会限制到他人的行动自由.第四个考量因素可以表述为,法益越发显而易见,被告人承担由其引发的纯粹经济损失责任就越合理.

(五)过错.

如果一行为人在可预见的范围内给他人增加了不合理的风险,即视为有过错.在侵权法领域,故意造成他人纯粹经济损失通常可以得到赔偿,而过失行为的赔偿问题存在不同处理意见.英美法上传统的过失造成他人纯粹经济损失不与赔付规则,近年来随着判例的积累也出现了较多的例外和松动.在侵权法关于纯粹经济损失责任成立的核心领域内,故意和过失造成损害仍然是一个关键因素.

因此,第五个考量因素可以表述为,如果侵权者的行为是具有过错的,则令其承担纯粹经济损失责任更能为人接受.

运用上述五条认定规则要素,应当采取分层式的标准,标准越是清晰,法律后果也更加容易认定.即使诸多要素中的一个要素不明显或者不甚明显,但其他要素非常典型,此时仍然可以认定存在相应的法律后果.因为法律规范通常建立在所有要素的整体评价基础上,从所有这些要素的平均强度出发作出相应的规定.判断是否出现法律后果要求评价所有标准的程度,并不要求所有标准在达到平均程度时才出现相应法律后果.依据此种动态系统理论,在缺乏众多重要因素之一或者仅在细小范围存在该因素,而其他要素的重要性远远超过了正常情况下的要求,则可以认定存在责任.

上述关于纯粹经济损失赔偿的动态系统理论及其考量要素具有重大的意义及优势.维尔伯格对此强调,“如果一个因素以一种特殊强烈的方式出现,就可足以满足认定存在责任的要求.”“此种系统可以依据彼此的本质考虑到所有的情况.较之于现存的基本原则,该系统更加负有弹性,不会像玻璃制品那样易碎.”在司法实践中,我国侵权法上关于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控制应当以上述的动态系统理论要素为基础,结合具体案情综合考量裁判.

注释:

郭洁.美国产品责任中的纯粹经济损失规则探析――兼论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构建[J].法学杂志,2012(3).

491N.W.2d 11,13-14(Minn.1992).

See Russell v. Ford Motor Co. ,575 P. 2d 1383,1387 ( Or. 1978) .

Eg.Kodiak Elec.Ass’n v.DeLal Turbine,Inc.,694 P.2d 150( Alaska 1984) ; Salt River Project Agric. Improvement and Power Dist. v.Westinghouse Elec. Corp.,694 P 2d 198 ( Ariz. 1984) .

403 P. 2d 145( Cal. 1965) .

403 P.2d 145 ( Cal. 1965) .

欧洲侵权法小组.欧洲侵权法原则法律出版社,2009:45.

[奥] 海尔穆特库齐奥.欧盟纯粹经济损失赔偿研究[J].朱岩、张玉东译.北大法律评论,2009,10(1).

[奥] 海尔穆特库齐奥.损害赔偿法的重新构建――欧洲经验与欧洲趋势法学家.2009(3).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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