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多层委托――关系的道德风险模型

摘 要 :道德风险问题是我国金融业普遍存在的问题,许多金融案件的发生无不与金融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有关.而目前金融系统实行的多层级委托经营管理模式存在制度缺陷和道德风险隐患.

关 键 词 :金融机构;委托;道德风险;博弈模型

文章编号:1003-4625(2007)11-0011-03 中图分类号:F832.33 文献标识码:A

一、金融机构多层委托一关系制度缺陷及道德风险隐患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委托一关系是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一个基本契约关系.在委托一关系中,由于不确定性或其他原因,当事人双方所掌握的信息具有不对称性,在这种情况下就容易出现“道德风险”问题.这时,人在契约达成后可能采取一些行动损害委托人利益.委托一关系的形成过程实际上是双方(或多方)参加的博弈过程.一般而言,均衡契约的形成必须满足三个条件:第一,人以使自己效用最大化的方式选择他所采取的行为,这称为激励相容.第二,人所获得的效用不能小于保留效用值,否则人会拒绝接受这一契约,这称为参与约束.第三,按照这一契约,委托人在付给了人补偿以后所获得的效用最大化,采用任何其他契约都不会使委托人的效用提高.

但是,现实生活更多的是不均衡契约.为什么会产生不均衡契约呢首先是信息的不对称.从事经济活动的主体(如人)可能拥有独家信息,阿罗把这类信息优势划分为“隐蔽行动”和“隐蔽信息”.前者包括不能为他人准确观察到的行动,对这类行动订立契约是不可能的;后者则指经济主体对事态的性质有某些但可能不全面的信息,这些信息足以决定他们的行动是恰当的,但他人则不能完全观察到.其次是订立与实施契约的成本.过高的交易成本不得不容忍订立和实施契约中的“道德风险”,例如在股份公司中,经理们如果不依赖外部资金就不足以满足独资经营的需要,因此他们会利用信息优势,让股票持有人和债权人承担一部分风险,这种“道德风险”在现代公司制下是常见的.

目前我国的金融机构,不论是商业性的国有金融机构,还是专司监管职能的监管机构,都是实行的委托一管理方式.根据委托一理论,只要存在委托关系,就有可能产生道德风险.这是因为,一是委托人与人两者实现的目标不一致.委托人的目标是获取最大的利润,人的目标是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人的自身利益既包括各种经济收入,也包括获取各种社会赞誉等非经济收入,因而两者之间的努力方向会有差异.二是委托人和人所掌握的信息是不对称的.人拥有企业经营过程中各种真实信息,获取信息的成本几乎为零.委托人由于没有参与企业的实际经营,不能直接获取企业经营过程中的真实信息,或者说获取信息的成本较高,人可以利用信息的优势侵害所有者的利益.三是委托人和人对企业经营不善所承担的责任是不对等的.委托人要承担资产损失的责任.人承担的损失是个人名誉、地位、薪金方面的损失,前者承担的责任比后者要大.由于两者责任不对等,有可能导致人在经营决策过程中采取一些有利于人自身而不利于委托人的行为,如过度冒险、盲目经营、掠夺性经营等行为.

我国金融机构内部管理实行多层级的委托一关系,基本上全民授权国家,国家委托具体的金融机构总部(总行或总公司,简称总部机构),总部机构委托相应的省级机构,省级机构再委托市级机构,市级再委托县(区)级机构,直至办事处(营业部、储蓄所)等,或从省级层层委托到基层社(所).由此决定了我国金融业中的委托关系具有明显的独有特征:

一是初始委托人缺位.从名义上讲,全体投资者是金融资产的所有者,也是金融资产管理的初始委托人.但是,在资产的运作过程中间,没有人能够真正享有金融资产所有者的权利和义务,实际管理和支配这些资产的是各级金融机构和监管当局,这就使得在金融资产的管理上,出现了多个部门都在管而又都不管的局面.

二是委托链冗长.外国金融企业的委托关系往往是单层或者两三层,而中国金融企业则不同,从最初的委托人到具体金融企业经营者有多个层次,与此相对应也就形成了多层委托关系.这种多层委托关系,使得国家对金融企业经营者的监督和约束逐渐递减,每经过一个委托的过程就会削弱一次,最后越来越弱.

三是关系非市场化.我国金融资产人的选择,不是根据市场经济中自由契约的方式产生,而是通过行政手段任命的.因此,金融资产人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虽然处于代表国家(委托人)利益的人地位,但他们不是金融资产的所有者,因此,他们既不具备私人股东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内在动机,又无自主支配资产转让的实际权力.这种股东与经营者之间的委托一关系非市场化的现象,造成了二者权力界定的困难和委托关系的不规范.

四是金融资产人缺乏风险责任能力.西方股份公司委托大都是法人之间的委托关系,并且大股东也能通过董事会控制企业的重大决策,尤其是风险决策.而国有金融企业的经营者,由于缺乏承担企业决策风险责任的物质基础和企业风险责任连带机制,在存在着大量不确定性的市场竞争中,金融企业产权人的决策行为有时难以理性化.

上述委托一关系特征造成了我国金融业中道德风险程度相对较高.

二、金融机构内部多层委托一道德风险模型分析

在金融业冗长的委托一链条中,最为复杂的是中间层金融机构.他们既是上一级委托人的人,又是下一级委托人的委托人(比如省分行,兼有受总行委托的人和委托授权地市行经营的委托人身份).这一双重身份使得这些金融机构成为双重利益的代表.因此,在追求双重利益的过程中,特别是两者发生冲突的时候,委托人往往可能发生角色错位和利益越界,谋求个人或群体利益最大化.为了能深刻地揭示这一问题,我们就三层委托关系,利用博弈理论方法给出具体模型分析.

(一)模型假定

1.局中人(博弈方):总部机构,省级机构,基层机构.总部机构作为国家和全体投资人的代表,掌握公共权利和金融资源,由于国家和所有投资者难以直接(或行使成本高)行使资金运用权(监督权),总部机构就将这种权利委托给省级机构代为执行.省级机构在接受总部机构授权后,出于管理和完成上级要求的方便性,又将经营权(或监督权)委托给基层机构.省级机构为了实现其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有时与总部机构目标相悖,可能发生腐败行为.基层机构为一线经营者或监管者,为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对一些权利可能是以不法方式获取.

2.总部机构委托省级机构的权利,如果省级机构正常履行,则可获取收益R.此外,省级机构还可以利用委托权,从事不道德行为,从中获取收益假定为r(即基层机构的贿金).

3.省级机构的腐败行为一旦被发现后,将受到经济处罚C. 4.对基层机构,正常履行工作,可获取收益为T.假设因其行贿r所得收益为M(M>r),一旦被查处,其受到的处罚为F.

5.若是总部机构加强监管,可能发现省级机构的这一腐败行为,同时总部机构要付出的监管成本设定为K.

(二)三方两阶段道德风险博弈模型的构建

1.省级机构一总部机构间的两阶段博弈模型.为了寻求自己利益最大化,省级机构策略空间[腐败,廉洁].假设省级机构的腐败概率分布P[腐败]等于q(O<q<1),P[廉洁]等于(1-q).当省级机构选择腐败,而总部机构此时有效监管,则省级机构的收益为(-C),总部机构的收益为(C+F-K);当省级机构选择腐败而总部机构监管不力时,此时省级机构的收益(R+r),总部机构收益为(-r);当省级机构选择廉洁,而总部机构实施有效监管,则省级机构的收益为R,总部机构的收益为(-K);当省级机构选择廉洁,总部机构不实施监管时,省级机构的收益为R,总部机构的收益为0.故总部机构实施的策略空间为[监督,不监督],其概率分布P[监督]等于m(O<m<1),P[不监督]等于(1-m).这时博弈模型见图1:

2.基层机构一总部机构间的两阶段博弈模型.基层机构有时为了追求非正当利益,必须想方设法给省级机构进行行贿,因而其策略空间为[行贿,不行贿],对应的概率分布为P[行贿]等于t(O<t<1),P[不行贿]等于1-t.省级机构的策略空间为[受贿,不受贿],其概率分布见前述.基层机构的行为能否成功,还取决于总部机构的监管强度,假设总部机构的有效监督的概率为n,则不监督的概率为1-n.当基层机构行贿,且总部机构监管有效,腐败行贿被发现,这时基层机构的收益为(-F-r),省级机构的收益为(ne+(1-n)r),总部机构收益为(F+C-K);如果总部机构不监管,基层机构的收益为(M-r),这时省级机构的收益为r,总部机构收益为O;如果基层机构不行贿,其收益为O,总部机构监督有效,这时总部机构收益为(-K).如果总部机构不监督,则其收益为O.这时所对应的博弈模型见图2:

三、博弈模型分析的主要结论

从上述三方两阶段博弈的均衡解中,我们可以得出以下主要结论:

(一)无论是省级机构,还是基层机构,发生道德风险的概率q(或t)都随着监督成本(K)的上升而上升(当其他值不变时),这说明监督与道德风险之间存在必然的联系.总部机构只有改进监督方式,加大处罚力度,在监督成本一定情况下,就可降低q或t的值,从而有利于减少不道德现象.

(二)对于省级机构,随着其收入R的增大(其他值不变),政府监管的概率m减小,进而不道德的概率也减小.即省级机构收入增加,其对应的腐败行为也减少,形成高薪养廉效果.

(三)随着贿金r的增加(其他值不变),总部机构对省级机构的监督的概率m趋于增大,而基层机构监督的概率n趋于减小.一般而言,公共权利越大的部门,所得的机会收益也就越大,政府为了保证这些权利要害部门的廉洁,也必然加大对这些部门的监督力度.因此,只要能加大对省级机构的监督,自然就能减小基层机构的寻找机会,进而还可使监管成本最小化.

(四)随着总部机构对不道德行为的处罚力度(F和C)的增加(其他值不变),省级机构腐败的概率q和总部机构对基层机构监管的概率n减小.处罚的力度越大,对腐败行为的震慑越大,此时省级机构的腐败行为相应收敛,总部机构对基层机构的监督力度就可以适当小一些.

四、模型的实践意义

从上述三层委托一关系的博弈分析结论可以看出,当前在我国要想有效遏制多层委托中的道德风险现象,实际工作中应从以下方面着手:

(一)缩短委托一链长,实行扁平化管理.发达国家的组织管理实践表明,委托链条越长,信息传递的累积漏损率越高,并且长长的委托一式管理也不利于提高组织效率.因此,只有减少委托一环节,提高信息传递的透明度,试行扁平化管理是降低道德风险程度的最为有效途径.

(二)健全法制,加大处罚力度.在我国进行市场经济的转轨过程中,由于历史原因,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建设还存在很多空白,有待进一步完善,这为一些金融从业人员提供了机会.同时,对一些违纪违规人员的惩处力度执行不够,尚未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机制,正是由于长期对不法分子的处罚威慑力不足,造成各种违规行为屡禁不止.为了能够有效控制道德风险,在逐步完善各种制度的同时,必须加大违法违纪行为的惩处力度,将党纪处罚、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和经济处罚并举,严厉遏制不道德行为.

(三)完善金融机构激励约束机制.当前,激励不足是造成人追求个人利益的主要原因.为此,各金融机构必须加大改革力度,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同时,重点抓好员工薪酬激励制度建设,有条件地引入股权激励制度,逐步完善薪酬分配机制,尽可能地营造收入与贡献相对等的环境.

(四)尽快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增强金融系统内部的传导机制.国外跨国公司委托的实践表明,链的长短并不能决定公司的绩效,关键的因素在于链自身是否能产生有效的传导机制,链越长的公司越需要卓有成效的传导机制.对于跨国公司,一方面是初始委托人明确,另一方面是其国内母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加之对人激励、监督和惩罚也到位.所以,即便链长,其运行效率依然很高.因此,在我国金融业,应及时吸取跨国公司的管理经验,改进金融企业管理方式,不断强化金融系统信息传导机制建设,以此提高委托一管理效率.

(责任编辑:于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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