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金融法律监管问题

【摘 要 】在我国改革开放不断深入的背景下,民间金融作为一种非正规的融资方式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它给我国的中小企业提供了资金支持,有利于我国经济的发展,但其中也暴露出许多法律监管方面的问题.本文试从民间金融的现状入手,通过分析民间金融存在的法律监管方面的问题,进而找出相应的解决办法.

【关 键 词 】民间金融,法律监管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快速的腾飞,我国的金融业出现了空前的繁荣景象,其中被视为非正规金融形式的民间金融也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但是关于民间金融的法律监管问题越来越受到了人们的关注,成为了学术界和实践领域讨论的热门话题.

一、民间金融法律监管现状

多年以来,我国政府一直视非正规民间金融为“非法”,通常将“取缔”作为处理民间金融的主要手段.但是历经多番事件之后,民间金融非但没有被彻底根除,反而发展迅猛,表现出了惊人的生命力.由于民间金融游离于我国正规的金融监管体系之外,、缺乏相应的法律支持,最主要的是无法可依.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的批复》等司法解释中只涉及民间借贷且十分简单;而诸如《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专业性法律法规竞没有关于民间金融的专门条款.目前仅有《金融机构管理规定》和《非法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可以作为监管民间金融的法律依据,但不成体系且法律效力比较低.由此可见,我国无论是在监管立法上还是在具体执行手段上都存在严重的缺陷,这将在很大程度上制约我国民间金融向着健康的方向发展.

二、民间金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民间金融非法的地位

迄今为止,民间金融还未在法律曾面上获得相应的认可也没有相应的定义解释.学术界通常将民间金融分为两类,一类是非正规的民间自发的融资形式,另一类是完全非法的融资形式.前者是对我国主体金融一种有效额补充,后者则对经济危害较大应予取缔,文中指的主要是是前者.民间金融的这种非法身份有三种不良影响:其一,使其往往在经济整顿中成为牺牲品,即便不是完全非法的也会被取缔;其二,民众由于担心其法律地位而不愿通过其进行理财行为,限制了民间金融的进一步扩大;其三,无法可依造成监管真空,不利于金融监管.所以应当早日把民间金融纳入法律规范之中,意义重大.

(二)现有相关法律法规落后

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如1998年国务院发布实施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即“两非”取缔办法)、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整顿乱集资、乱批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务实施方案》具有较强的时代背景,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其核心思想已经无法指导今天的实际情况,非但没有促进其健康发展反而阻碍了其前进的步伐.比如“凡未经相关部门依法批准”从事各类金融业务活动的机构和其相关活动,都被认为是非法的,因为在现实生活中这类业务基本上都没相关部门的批准,这就模糊了正常的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之间的关系而混为一谈.


(三)监管主体缺位

民间金融作为非正规金融,理论上虽不在国家的监管范围之内,但是它确实真是存在并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发挥这重要的作用,所以必须受到国家的调控和监管,任其发展则会给国民经济带来损害.受民间金融相关法律空白落后的影响,对其的监管主体的身份一直以来都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企业在社会上的“集资”行为出于无人监督、无人过问的状态,只有出问题了相关部门才会出面处理,但那时大错已经铸成,后悔晚矣.所以监管主体缺位确实是民间金融监管的一大问题,必须重视.

三、完善民间金融法律监管的途径

(一)确立民间金融合法身份

确立民间金融合法身份是实现对民间金融监管的首要条件.首先使民间金融行为主体合法化,根据民间融资的特点,制定相应的行业标准和行为准则,这样一来既能起到对它的指导、约束作用又能够在一定能够程度上实现对它的保护和监督.再者,可以鼓励民间金融以参资入股的形式加入正规的金融机构成立地方性股份合作银行,或者根据自身实力组建农村合作银行或农村商业银行等.这样一来,既能使民间金融机构心无旁碍的开展业务,又能实现监管部门对其有效地监管.

(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国务院在2005年颁布了《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在一定程度上肯定了民间金融组织,但仅有这一法规是远远不够的,当前我们需要的是专门的法律来指导监管民间融资机构的种种行为.比如我们应当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民间融资法》,其作用有三:一、可以明确民间金融机构的合法地位;二、为解决利益纠纷提供法律依据;三、可以明确合法融资行为与非法融资行为的界限.立法是法治的前提,是当前急需解决的问题.

(三)明确监管主体,加强监管

在有了法律依据、明确了民间金融机构合法身份之后,要想实现良性的监管就要明确监管主体,加强监管.首先,要明确监管的主体机构,可以通过成立行业协会、组建专门的监管部门来实现.地方政府根据自身的条件可以参考银监会或者央行的相关文件,也可以由银监会或央行直接成立相关部门进行监管.其次,在制定监管细则的时候一定要充分考虑民间金融的特性及类别,实行有针对性的监管,不能一概而论.

综上所述,民间金融在我国的经济建设中确实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一定程度上满足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弥补了我国正规金融体系的不足,所以必须加以保护.但是每年发生的由民间金融引起的各种案件也提醒我们必须加强对其的监管.只有这样才能使我国的民间金融实现健康稳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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