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现行金融体制下加强金融监管协调的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1)07-000-02

摘 要 根据“十二五”规划建议:现行金融体制需要加强金融监管协调.本文根据我国金融监管状况分析,提出了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必要性,并对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提出具体建议.

关 键 词 金融体制 金融监管 金融监管协调

一、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现状

20世纪90年代,全球范围内金融业出现了一种金融混业经营的趋势,我国金融机构的混业经营也逐渐呈现出相互渗透的模糊状态.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预防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发生,是我国现行分业监管、混业经营的金融体制的要求.首先,随着我国金融体制的改革和金融产品的创新,金融业综合经营的趋势越来越明显,在某些金融领域单纯依靠某一家监管部门已经无法实现有效监管,存在着监管交叉和监管真空的潜在风险.其次,随着经济金融日益开放和金融发展步伐的加快,也提高了我国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可能性.美国次贷危机表明:金融业发展水平和金融开放程度,与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爆发金融危机和受到外部金融危机的冲击相关联.在国际金融危机中,我国经济之所以没有受到严重冲击,主要原因在于我国对金融市场较为严格的监管,同时也说明我国的金融开放程度还不是很高,金融业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因此,在分业监管、综合经营的金融体制下,要发挥监管体制的功能,就必须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加强跨部门的监管协调与监管合作,充分发挥金融监管的合力作用.

二、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分析

1.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

从我国实际情况看,目前实行的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监管职能主要是“三会”,即“中国银监会”、“中国保监会”和“中国证监会”.从目前业态发展趋势看,混业交叉经营发展比较迅速,包括产品交叉、机构交叉.因此,在原有的机构监管框架下,容易出现监管真空和多头监管现象,监管竞争和监管套利将成为我国当前监管模式的潜在风险.

2.金融监管协调存在的问题

目前,加强金融监管协调机制面临的主要问题:一是健全法律法规问题.我国目前的法律并没有赋予任何一个监管部门有协调其它监管部门的职能.2008年的中国人民银行“三定方案”中提到了人民银行要加强与金融监管部门的统筹协调,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加强综合协调并推进金融业改革和发展,研究、协调解决金融运行中重大问题,但是,中国人民银行法却没有赋予人民银行综合协调的职能;二是坚持协调发展问题.2003年“一行三会”的体制形成后,我国一直试图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2004年6月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起草了《三方在金融监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备忘录》,建立了监管联席会议机制,于当年9月18日召开了第一次监管联席会议后没有下文;三是权责利的划分问题.在现行的“一行三会”体制下,各个监管部门已经形成了一套既成的职权划分体制,重新进行职责划分,势必会影响部门利益.


3.目前对系统性风险的预测

当前,我国系统性金融风险较小,发生金融危机的可能性不大.从银行业情况看,五大商业银行经过股份制改革、法人治理结构逐步完善,经营效益逐步提高,资产质量明显改善;股份制商业银行加快了金融创新步伐,经营更加稳健规范,资产规模逐步扩大;地方法人金融机构通过增资扩股、引入战略投资者、合并重组等方式,化解了历史包袱,增强了资本实力,改善了资产质量,发展步伐明显加快.证券期货业发展稳健,证券期货机构的盈利能力显著提高,经营实力明显增强.保险业发展步伐加快,资产规模不断扩大,保费收入稳步增长,经营效益明显好转.

三、加强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对策建议

1.加强宏观审慎监管

国际金融危机表明了加强宏观审慎管理和系统性风险的必要性,我国金融业的快速发展也提出了相应的要求.宏观审慎管理主要是指监管当局以防范系统性风险为目标,以整个金融体系为管理对象的管理模式,与微观审慎相比,更富有挑战性.要充分重视系统性风险的防范,坚持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的相互协调,相互补充,保证完整和科学的金融监管全覆盖.科学的金融监管应当是通过宏观审慎管理引导市场理性发展,从规范的角度去防范微观主体机构的风险,二者相互协调,共同维护金融系统的稳定.

2.建立金融风险危机管理体制

建立健全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预警体系和处置机制,实际上就是建立金融风险的危机管理体制.危机管理体制包括预警体系和处置机制.现有的监管协调难以解决现有监管体制的潜在风险,更不能解决系统性金融风险.因此,要建立监管联席会议机制和经常联系机制,明确监管职责,尤其是对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分工.

3.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对宏观审慎管理框架而言,由于与货币政策和贷款人有着密切的联系,信息的取得非常重要.为了银行和监管当局的更好合作,实现信息共存对宏观审慎管理框架的建设具有重要作用.应当建立一种信息共存机制,并以相关的约束来保证信息质量的可靠性.此外,人民银行还应当根据内部资金清算数据等,分析我国宏观经济形势的特点,防范风险于未然.

4.健全和完善监管法律体系

《中国人民银行法》虽在法律层面确定了人民银行维护金融稳定的权力,但缺乏对该权力的明确界定,在实践操作中欠缺必要的工具和手段.应当在立法和实践层面扩大人民银行的监管权限,赋予必要的政策工具,以确保金融体系的整体稳定.应当尽快填补相关领域监管法律法规的空白,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衍生品交易在我国已具有合法地位,但目前还缺乏衍生品的发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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