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模式规则的构建

【摘 要】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由于其规模、复杂性及关联性等特性,其倒闭将会导致整个金融系统出现严重混乱.本文在分析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认定基础上,考察了各国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模式.并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和做法,提出了符合我国实际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模式及具体规则的构建.

【关 键 词 】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模式;风险防范;监管主体

1.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认定

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是指由于规模、复杂度与系统相关度,其无序破产将对更广范围内金融体系与经济活动造成严重干扰的公司.由于它们的规模、市场重要性和全球关联性,其陷入困境或倒闭将会导致全球金融系统出现严重混乱,造成重大不利经济影响,金融稳定委员会将这类金融机构定义为全球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

判断某一金融机构是否属于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标准主要有四个:1.该金融机构的规模,主要根据其资产进行判断;2.复杂度,用于衡量机构的整体复杂性,包括金融产品、自营业务等;3.关联性,用于衡量该金融机构破产而致使其他相关机构破产的风险;4.可替代性,是指金融机构倒闭之后,其他金融机构能在多大程度上提供相同或至少是相似的服务.

2.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的国际监管模式

2.1 美国模式

美国颁布了《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这一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新法案旨在加强对大型、具有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该法案把监管触角伸到金融市场的各个角落,以通过对美国金融市场进行全面监管来清除产生危机的各种系统性风险.

如何有效的防范系统风险,金融机构“大而不倒”的难题,同时避免金融危机再度发生,是新法案着力关注的焦点.新法案的另一个值得关注的点是由原来的分散性监管模式转变为集中监管模式,目的在于降低金融市场的系统性风险.根据新法案,美国成立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由联邦金融监管机构组成,其成立的主要目的就是识别和防范系统性风险.美国这种由局部到整体,由分散到集中的监管模式也较好地适应美国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要求,并且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2.2 欧盟模式

欧洲议会于2010年通过了金融监管新法案,对欧洲金融监管体系进行了重大改革.欧盟通过建立四个新的机构,分别从宏观、微观两个层面,双管齐下对欧洲的金融市场进行监管.宏观层面的监管由欧洲系统风险委员会负责,对整个欧盟金融体系进行审慎监管.其主要负责识别、评估和监控整个欧盟金融体系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各种威胁金融稳定的系统性风险,在出现重大风险之前及时发出预警并在必要情况下向欧盟提出政策建议.[1]

2.3 英国模式

为加强系统风险防范,提高监管效率、避免监管真空,英国对金融监管体系进行了重大改革,对金融市场的监管侧重于银行作用的发挥.金融监管权由英格兰银行掌握,对金融市场进行宏观和微观两方面进行审慎监管.具体说来,单独成立金融政策委员会通过宏观政策以确保金融系统的稳定.

通过以上对国外防范金融系统性风险的做法和经验法的分析中可以看出,其防范系统性风险的过程中都侧重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虽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模式不尽相同,但都倾向于从全局的角度,宏观及微观的层面加强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

3.我国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模式选择及规则构建

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占有大量的社会资源,与国民经济和社会民生联系紧密,且涉及面广,关联性强,一旦出现重大风险,必将对整个国民经济以及金融市场的稳定产生极其严重的破坏作用.因此,出于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重要性和特殊性考虑,有必要建立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单独监管制度,实行不同于一般金融机构的差别化监管.我国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规则的构建应做到以下几点:

3.1 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确认

在构建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规则时,首先应该明确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界定标准.在认定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时可参考标准规模、复杂性、可替代性和关联性等四个条件, 同时还应考虑金融体系结构、宏观经济环境等因素,以便对其进行综合考量.在借鉴国际社会关于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评估标准的基础上,制定出符合我国国内实际情况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评估标准.

同时,由于我国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仅限于商业银行,但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认定是一个动态、开放的过程,金融机构在金融体系中的地位是不断变化的.[2]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不应仅限于资产规模较大的商业银行,还应包括大型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组织结构复杂、业务多元化的金融控股公司、基金公司等.

3.2 明确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主体

我国的金融监管是以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为基础,银行、证券、保险三家专业监管部门以防范本行业和单个机构风险为目标,侧重于本行业安全稳定,对相互关联可能引发的跨行业、跨市场风险着眼较少,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缺乏统一明确的监管规则和标准.[3]笔者认为可以考虑仿效欧美国家做法成立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委员会由国务院牵头设立,成员应包括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财政部、发改委等部门.如此,由一个机构集中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可以有效避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所带来的监管效力低下,监管不到位等弊端.

3.3 微观审慎和宏观审慎双管齐下

宏观审慎管理是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微观审慎过于注重防范个体金融机构的风险.忽视了金融机构之间、金融机构和金融系统乃至整体经济之间的关系和相互影响,忽视了金融传染和风险溢出效应的巨大破坏力.[4]因此应将自下而上的文官审慎监管和自上而下的宏观审慎监管二者有机结合,将微观层面的监管机制纳入宏观管理框架内,才能有效地防范大型金融机构的系统性风险.

3.4 加强国际间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合作

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由于其极具复杂性,尤其是全球性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其复杂程度往往超乎想象,仅仅依靠单个国家的监管总是显得力不从心,因此国际监管协调就显得尤为重要.随着中国经济实力的不断提高和对世界影响力的日益扩大,我国监管部门积极参与国际金融监管标准和规则的制定,强化与其他国家金融监管机构和国际金融组织的合作,妥善解决跨国监管争端,为大型金融企业积极参与跨境交易和提供全球性服务争夺话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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