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我国商业银行开展消费金融业务的

摘 要:开展消费金融业务对于扩大内需、保持我国经济长期稳定的发展至关重要.当前我国消费金融业务仍处在初步发展阶段,消费金融业务尚不能满足各阶层消费者需求.本文在分析我国消费金融市场现状的基础上,对商业银行和消费金融公司的业务进行比较,指出其发展对商业银行业务的影响,最后从创新组织结构、加强产品创新等六个方面对商业银行如何开展消费金融业务提出建议.

关 键 词 :消费金融业务;商业银行;消费金融公司

中图分类号:F83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3)05-0069-03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3.05.16

一、我国消费金融市场发展概况

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后,为了改变我国依靠投资和净出口的发展经济的模式,促进经济发展向消费方面转型,相关部门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为促进我国的消费金融业务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经过十几年的发展,我国消费金融市场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1].商务部发布的《2011/2012年中国消费品市场发展报告》显示:2011年我国消费规模达18.4万亿元,特别是第四季度达5.04万亿元,首次季度消费突破5万亿元;消费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占比达到39.02%.另据中国人民银行的统计数据:2005 年至 2012 年,消费贷款余额由 2.19万亿元增长至 10.44万亿元,占比由 11.25% 增长至16.57%.其中短期消费贷款余额由 0.12 万亿元增长至 1.94万亿元,7年增长了15倍(见表1).

受到2008年金融危机以及仍在持续的欧债危机的影响,我国出口势头减弱,扩大内需成了我国保增长的重要动力.2009 年8月,银监会正式发布了《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并正式启动了消费金融公司试点审批程序.2010 年1 月 6 日,中国银行、北京银行和成都银行分别在上海、北京和成都三地率先试点成立消费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通过金融杠杆的作用促进消费,成为扩大内需的新力量.一方面,它能够提供比商业银行更加专业和便捷的服务,进一步细分金融市场,拓宽消费者的融资渠道,能够为商业银行无法惠及的客户提供金融服务;另一方面,它的成立有利于完善我国金融体系,是促进中国经济从投资主导型向消费主导型转变的需要.

二、商业银行业务与消费金融公司业务的比较

(一)业务范围的比较

根据《试点办法》规定,消费金融公司可经营的业务主要是:一是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包括消费金融公司通过经销商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约定的家用电器、电子产品等耐用消费品(不包括房屋和汽车)的贷款;二是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包括消费金融公司直接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个人及家庭旅游、婚庆、教育、装修等消费事项的贷款.这些业务和商业银行提供的个人消费信贷业务有交叉,与商业银行开展的业务有相同之处.但同时可以看出,目前消费金融公司的业务范围仅限于个人消费贷款和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两类,前者通过经销商发放贷款,后者由消费金融公司直接对个人发放.由于消费金融公司不能发放房屋和汽车消费贷款,而这两项在消费信贷中占比较大,因此,与商业银行相比较,消费金融公司的业务范围比较单一.

从我国居民消费结构比较来看,2008—2010年,各类型的消费比重都比较低.其中,商品及服务消费类型比重最低,家庭设备用品及服务类支出占我国城镇居民、农村居民消费的支出比例也偏小,处于比较平稳的状态.总体来说,个人消费比重比较低,这也符合我国一直以来个人消费不足的现状.因此,个人消费信贷提升的空间比较大,消费金融公司的成立可以促进个人贷款的业务量提升,必然会加剧与商业银行的竞争[2].

(二)吸引资金容易度的比较

《试点办法》规定了“消费金融公司的出资人应具有5年以上消费金融领域的从业经验,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600亿元人民币,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等条件,出资人准入门槛较高.由于其不能吸收公众存款,资金来源主要是自有资金,来源有限.虽然第十六条还规定,消费金融公司可以通过信贷资产转让、境内同业拆借、向境内金融机构借款以及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等方式筹资,但同业拆借期限过短,发行金融债券融资成本高,所以消费金融公司可能会面临资金不足、成本较高、筹资困难等问题,这与商业银行相比是一大劣势.

但是从另一个角度来看,第一,由于客户存款是商业银行负债的最主要来源,尤其近年来公司存款的份额越来越大,《试点办法》提到境内外符合条件的大型企业可以建立自己的消费金融公司,这将会大大减少商业银行的存款来源;第二,同业存放及拆借是商业银行的第二大资金来源,消费金融公司的加入可能会造成一部分资金的转移,影响商业银行的资金来源的稳定性;第三,从美国消费金融公司的多年运作经验来看,大部分资金来源是依靠公司债券、市场票据等方式,可以预见,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完善,消费金融公司必定会加大通过信贷资产、向境内金融机构借款以及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筹资的力度.

(三)经营风险上的比较

与商业银行相比,消费金融公司的整体经营风险比较高.第一,在消费金融公司取得贷款无需抵押担保,客户自然定位在无法获取商业银行贷款的中低端客户.然而目前我国个人征信体系尚不完善,消费金融公司要在短时间内完成严格的信用审查并做出其还款能力的判断不容易,其中隐藏着违约风险.第二,消费金融公司不准吸收存款,但可以发行债券或者向银行借款.如果消费金融公司发生资金流枯竭和其他经营问题,很可能会波及投资人和银行.第三,消费金融公司的目标群体主要是 “月光族”,但是由于目前金融危机的影响尚存、经济不景气,潜在的客户人数呈明显下降趋势.大部分其他群体仍受“量入为出”的传统思想影响且短期不易改变,信贷消费的空间缩减.

(四)经营渠道上的比较 相比银行的固定有限的经营网点,消费金融公司在网点和渠道建设上更有优势.第一,可以覆盖其自身网点,还可与各大零售商、大卖场结盟,网点设置灵活,易形成地域优势.第二,消费金融公司的出资人主要是国内外的金融机构以及符合资本条件的其他非金融机构,这些非金融机构自己设立的消费金融公司在发展客户、信贷业务时具备独特的优势,对商业银行的信贷业务形成竞争.

(五)信贷利率与信贷额度上的比较

第一,消费金融公司的贷款利率按照借款人的风险定价,但是上限是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如果按照目前我国的贷款基准利率和这个倍数计算,最高可达到20%以上,远远超过了银行一般的信贷利率,这显然对消费者的吸引力不够.第二,消费金融公司的贷款最高额度为月收入的五倍,而银行是根据借款人的基本信用情况、抵押担保情况测算贷款额度,一些信用卡的金卡额度高达百万元,其上限远远超过消费金融公司的额度.

(六)业务操作上的比较

与商业银行相比,消费金融公司主要为个人小额贷款,审批速度较快,通常是无担保无抵押,只要客户的信用状况良好,就可以在短时间内成功.而商业银行提供信贷服务时,需要抵押担保条件,而且审批流程多,审批速度较慢.

三、消费金融公司的成立对商业银行业务的冲击

(一)消费金融公司在短期内对银行的冲击较小

短期来看,目前消费金融公司在我国还处于初步发展阶段,尚存在一些局限性.首先,《试点办法》对其设立和经营范围做了明确规定,使得经营规模和银行相比差距较大.其次,与西方发达国家的消费金融市场不同,我国金融市场主要是国有银行和股份制银行,而不是多元化的金融机构主导,因此我国商业银行在渠道建设和客户覆盖率方面占据明显优势,这不利于消费金融业务的发展.再次,我国消费金融市场的存续时间尚短,产品种类有限,消费者的需求比较单一,这使得消费金融公司的创新产品短期内还难以被消费者认同.所以,在短期中,消费金融公司对银行的业务冲击较小,难以对银行的信贷业务构成威胁[3].


(二)消费金融公司在长期内将与商业银行业务互补、相互竞争发展

长期来看,在比较成熟的美国消费金融市场中,商业银行和消费金融公司均衡发展,都是不可或缺的力量.从长期角度考虑,随着国内金融市场和各项监管制度的逐渐完善和成熟,对消费金融公司的政策限制会逐步放松,消费金融公司的优势将会得到更进一步的释放.随着消费金融市场的成熟,客户对消费金融业务的需求会不断扩大.银行的抵押贷款制度将信用不够的小客户排除在外,而这种无抵押小额高风险业务正是消费金融公司的主要业务.另外,随着政策的松动,消费金融公司将会和银行同步发展,形成优势互补,并且消费金融公司的资金成本也会不断降低.因此,从长期来看,消费金融公司与商业银行形成业务互补发展、互相竞争的关系.

四、我国商业银行开展消费金融业务的措施建议

在现阶段,为了使商业银行更好的竞争力,有必要开展消费金融业务,充分应对来自消费金融公司的竞争.

(一)创新组织结构,形成链式服务

从2004年开始,国内商业银行纷纷提出转型发展,拓展零售银行业务.零售银行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向个人、家庭和中小企业提供的综合性、一体化的金融服务,包括存取款、贷款、结算、汇兑、投资理财等业务.零售银行业务代表了未来银行业的发展趋势.为了更好的服务于单个客户,商业银行可以按照事业部制的组织结构,即将信用卡业务、住房贷款业务、汽车贷款业务等有关消费金融的业务组合起来,形成一个部制,可以提高审批效率,简化流程,从根源上解决信贷供给不足的局面[4].另外,商业银行在网点渠道上有着天然的优势,覆盖全国各地,应该充分发挥客户经理的客户资源优势,加强与客户的沟通,深入了解客户的需求,做好客户的理财业务,对客户开展针对性的消费金融业务.将理财业务与消费金融业务叠加起来,定位单个客户,形成一站式链式服务模式.

(二)加强产品创新,重视合作共赢

创新是永恒的话题,对于处于转型时期的中国,创新商业银行产品尤为重要.商业银行必须积极收集各方信息,深入调查客户个性需求,加强与保险、投行、信托等金融行业的合作,研发适合客户个性化需要的产品,并完善相应流程.商业银行可以利用信用卡资源,与大型的商场开展充分的合作,与合作方在资源共享、风险共担的模式下,达到双赢局面.例如与汽车经销商合作的汽车消费贷款,和大型卖场合作推出大型家电等耐用消费品的分期付款.商业银行还可以按照产业链条,从制造—消费方向层层与商家开展合作,将消费金融服务包含其中,使消费者能以更优惠的、更便捷的方式享受到一体化服务.

(三)重视品牌建设,拓宽消费群体

消费金融具有典型的服务特征,品牌无疑对消费者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也是和对手竞争的有力法宝.首先,当前我国商业银行创新能力不够,差别化经营与国际水平相差较大,服务同质化.收入来源大都靠利差,客户定位倾向大客户.虽然战略趋同是发展的必经阶段,但是战略趋同也是优胜劣汰的过程,因此,商业银行必须尽快形成各自的经营特色,奠定市场基础.其次,各银行要加大对自身品牌和特色业务的宣传,加强与媒体的合作,并与大型商户建立长期的战略合作关系和品牌互相推广模式,提升客户信任度.

(四)规范个人信用体系

目前我国的征信系统比较滞后,不对称信息会引发借款人的道德风险,银行为了规避风险必然通过提高利率,反过来引发贷款人的逆向选择,那么借款者市场上必然会出现信用级别比较低的人群占大多数.所以,完整有效的个人信用体系是开展消费金融业务的重要前提.

(五)把握利率市场化的机遇

2011年“十二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加强金融市场基准利率体系建设.中国人民银行于2012年7月5日再次宣布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利率,并将贷款利率浮动区间下限由此前的0.8倍下调为基准利率的0.7倍,这些均表明利率市场化正进入加速阶段.

利率市场化为商业银行创造了自主定价的空间,但因为利率的期限结构将变得更加复杂,同时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水平不高,经营模式还未根本转变,因此对利率变动反应不够敏感,可能将承受较大的利率风险,增加管理难度[5].商业银行应该把握利率市场化的机遇,强化风险管理和经营模式的转变,创新信贷产品设计,同时发展与存贷差关系较弱的中间业务(如理财业务和),积极发展消费金融业务.

(责任编辑:汤戈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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