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保险不宜设计成分红保险

表面上看,一般保险产品经营中都应产生利润,那么是不是所有的保险产品都可以设计成分红保险呢

一般来说,保险公司经营短期保险业务也获得利润,但并不向投保人分红,因为短期业务只提供风险保障,费率如果定得偏高或偏低,可以随时进行调整.而长期保险业务的费率在合同订立后不能再调整.由于在保险期间内定价时所依据的各种假设可能会发生变化,使保险公司的经营发生困难,所以保险公司在定价时必须遵循谨慎的原则,留有余地.如果保险公司经营长期业务获得了较多利润,说明定价偏高,就应当把一定比例的利润分配给投保人.所以,设计成分红保险的产品首先要求其业务本身具有长期性,即只有长期保险产品才具备设计分红产品的基本条件.

保险公司经营分红产品获得利润才能向投保人分红,所以把某种长期人身险设计成分红产品的前提是必须能够科学、公允地计算出这种产品在每一会计年度的利润.长期人身险利润的计算要运用精算技术,在每一会计年度末对每张保单未来(剩余保险年期)的给付责任进行评估,计算、提取责任准备金,要保证所提取的准备金足够对现存有效保单承担给付责任.

但是长期健康险在我国开办的时间还不长(仅两三年),承保的人数还不是很多,积累的数据也不足.以有代表性的重大疾病保险为例,虽有一定的数据依据,但目前还没有编制出一个类似生命表那样的疾病发生率表.保险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末计算长期健康险利润时,评估每张保单未来给付责任的依据不是很充分,不能保证所提取的准备金足够承担未来的给付责任,计算出的利润不像寿险那样科学、公允.而且新的诊断技术的发明、新的诊断标准的采用,都可能使疾病发生率产生变化,加大保险公司未来的给付责任.所以,保险公司经营长期健康险的风险要比寿险的风险大.

如果把长期健康险设计成分红产品,为了充分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保监会就要监督保险公司科学、公允地计算分红健康险的利润,既不能隐瞒利润少向投保人分红,也不能虚增利润向投保人分红,因为这会危及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而要做到这一点,目前在技术上还有一定困难.所以,健康险目前不宜设计成分红产品.

从国外的情况看,健康保险一般不设计为分红保险.在我国境内营业的中外合资寿险公司、外资寿险公司分公司,也没有设计、销售分红健康险的.其原因一是虽然长期寿险具有风险保障和投资增值双重功能,但健康险(包括长期健康险)没有满期生存给付和年金给付,主要是提供风险保障功能,当被保险人患特定重大疾病或住院治疗时给付保险金,投保人购买健康险的目的是获得风险保障;二是疾病发生率、医疗费等可因新的诊断技术、新的诊断标准、新的治疗方法的采用而发生变化,保险公司经营健康险的风险较大,在每一会计年度末准确地评估每张保单的未来给付责任较为困难.如果健康险不是分红产品,保险公司经营健康险是否获得利润,与投保人的利益无关,保险公司能否科学、公允地计算健康险的利润,与投保人直接利益也无关.(摘自2003年6月28日《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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