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期货套期保值准则的应用现状完善建议

【摘 要 】

由于《套期保值》会计准则运用的条件难以满足,还存在许多不被认定为套期保值的情形.以致如何执行《套期保值》准则的会计处理方法,一直以来都是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论的焦点.本文结合有色金属企业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操作的实际情况,比较了在两种不同企业会计准则下会计处理方式的差异,分析了《套期保值》准则应用现状的原因,从而提出了商品期货套期保值准则完善的建议.

【关 键 词 】

商品期货;套期保值;套期保值准则

由于近年来有色金属商品的剧烈波动给整个产业链上的企业带来了巨大的影响,在有色金属商品大幅震荡行情面前,如果不通过期货套期保值转移风险,势必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于是更多的有色金属行业的企业试图通过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来转移现货交易的风险,保证生产经营或者投资利润的稳定性;但由于,企业很难满足《套期保值》准则的要求,不能以合理的形式体现企业套期保值的损益,从而影响企业的报表列示和绩效评价.本文力图从商品期货套期保值准则的现状出发,对其进行现状原因分析,并据此最终提出《套期保值》准则中套期会计方法适用条件的完善建议.

一、商品期货套期保值准则的应用现状

针对商品期货套期保值准则的应用现状的问题,本文从以下两个角度进行论述.

(一)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会计处理

《套期保值》准则下卖期套保的会计处理:公允价值套期是指对已确认资产或负债、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或该资产或负债、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中可辨认部分的公允价值变动风险进行的套期.卖期套保是对存货的公允价值变动风险进行的套期,属于公允价值套期.当卖期套保符合套期会计条件时,可以按《套期保值》准则第三章第二十一条进行会计处理.

《套期保值》准则下买期套保的会计处理:流量套期是指对流量变动风险进行的套期,该类流量变动源于与已确认资产或负债、很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有关的某类特定风险,且将影响企业的损益.买期套保对预计采购的流量变动风险进行套期,属于流量套期.当买期套保符合套期会计条件时,可以按《套期保值》准则第三章第二十七进行会计处理: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有效套期的部分,应当直接确认为所有者权益,并单列项目反映该有效套期部分.

当卖期套保和买期套保不满足套期会计条件时,企业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06)准则第二章第九条规定,需按交易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初始确认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时,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相关交易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会计处理是冲减投资收益).后续计量中,其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会计上体现为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二)差异分析

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依据两个不同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有以下差异:

1.与采用《套期保值》准则相比采用《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更容易造成企业利润的波动.

卖期套保满足《套期保值》准则时,套期工具即期货合同的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被套期项目即存货因波动风险形成的利得或损失也计入当期损益.就是说,当存货出现浮盈时也要将浮盈计入套期损益.卖期套保不满足运用套期会计条件而必须采用《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时,期末存货需按存货准则采用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法确定其浮动盈亏是否计入当期损益.按照存货准则,只有存货出现浮亏时才将浮亏部分计入当期损益,浮盈则不计入当期损益.

2.采用《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形成的损益属于非经常性损益,而采用《套期保值》准则形成的损益属于主营业务利润.

采用《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对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进行会计处理时,套期工具损益放在投资收益下,在会计报表中列示时,需作为非经常性损益进行说明,会影响投资者对公司经营情况的判断.而《套期保值》准则下属于有效套期部分的套期损益将调整主营业务成本,从而降低非经常性损益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二、《套期保值》准则应用现状的原因分析

(一)《套期保值》准则会计运用的条件难以满足

1.受期货交易所平仓规则的限制,卖期套保无法真正实现期货和现货的一一对应.

对于卖期套保,企业虽然可以对套期关系进行正式指定,做到一一对应,并在现货销售后立即对该现货对应的期货进行平仓.但是受期货交易系统先开仓先平仓规则的限制,被平掉的仓位为当前最早开仓的仓位,也就是说,被平掉的仓位很可能与实际的现货销售无法实现一一对应.尤其是有色金属产品,每个单位的毛重和净重等规格都存在差异,在对业务进行合同管理即存货发出采用个别认定法的前提下,根本无法实现现货的采购、销售与期货的开仓、平仓一一对应;现货销售后需对对应的期货开仓进行平仓时,如刚好有新的现货采购需对应开仓.为简化操作,并节省开平仓手续费,实际操作时不对已销售的现货对应的期货进行平仓,也不再对新采购的现货进行期货开仓.


2.套期有效性的计算相对较困难.在期货交易先开仓先平仓的情况下,期货平仓的损益实际上已与现货盈亏的口径非一一对应.因此,套期有效性的计算也相对较为困难.

3.对套期保值的有效性要求较高.高度有效的标准是套期工具抵销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变动或流量变动的实际结果在80%~125%范围内.

“80%~125%”法则的产生是为了减少利润表的波动,并不适合作为界定套期保值和投机的标准.首先,套期保值计划的周期未必与会计期间相匹配,在计划尚未完成时进行评价有失公允.其次,基差等于相同时点现货与期货之差,当基差较大且市场波动越小,“80%~125%”法则越易被违反.商品期货市场比现货市场要变幻莫测得多,只要有资金炒作,期货就会异常波动.影响现货的因素也异常复杂,因而期货的波动时间与波动幅度不一定与现货完全一致,甚至存在反向波动的情况.从有色金属贸易企业的实际情况来看,套期的高度有效性很难达到. (二)实际操作中,存在不被认定为套期保值的情形

1.关于套期保值操作中展期的问题.企业基于合约流动性和不同月份期货合约价值变动差异的考虑,在套期保值操作时往往会选择期货合约换月进行交易.在套期保值期间里,当持有的期货合约临近到期或不再活跃时,需要将合约平仓,进而在较远的活跃月份的期货合约上建仓.而这种展期操作往往不被认可为套期保值.

2.关于套期保值操作中交叉套期保值的问题.企业在相关性很强的商品上进行的交叉套期保值,也面临不被认定的风险.

三、实施《套期保值》准则的建议

为让更多真正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企业能够适用《套期保值》准则,并从制度上鼓励企业参与套期保值,建议应当放宽套期会计方法的运用条件和拓宽适用商品期货套期保值准则的商品期货交易情形:

1.修改套期关系正式指定的要求.在期货交易先开仓先平仓的情况下,明确套期关系的正式指定不必被套期项目与套期工具一一对应,只要实行总量套保,即可认定为企业对套期关系有正式的指定.即对于卖期套保,只要企业的持仓量不超过企业同类存货的敞口额度的一定比例,即可作为套期保值适用《套期保值》准则;超过规定比例的,需作为投机交易采用《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对于买期套保,只要企业的持仓量不高于当年经营计划及前两年实际采购量的一定比例,即可作为套期保值适用《套期保值》准则;超过规定比例的,需作为投机交易采用《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

2.修改或降低套保有效性的规定.“80%-125%”是国际上的通行标准,但该标准并未考虑金融市场和商品市场的差异性,按此标准执行,我国商品期货套期保值有效性很难符合这一标准.“80%-125%”的标准对于商品期货套期保值而言过于严格,这会影响企业参与套期保值的积极性.所以建议修改或降低套保有效性的规定.

3.拓宽套保准则对商品期货套保业务认定情形.在我国期货市场上,随着合约到期日的临近,交易所在交易保证金、持仓限额等方面会提高标准,因而临近交割的期货合约往往流动性比较差.企业基于规避流动性风险的考虑,会进行展期操作,这既是合理的也是必要的.在美国期货监管机构商品交易委员会(CFTC)对套期保值的认定规定中,也并未强调企业期货合约月份选择的标准,只是要求企业不要选择即将进行交割的期货合约.而在我国,仍存在许多因为展期操作而不被认定为套期保值的情形.此外,企业在相关性很强的商品上进行的交叉套期保值也面临同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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