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购入固定资产如何作会计处理

[关 键 词 ]企业,固定资产,会计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的规定,企业自2009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设备,将允许其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本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企业应尽早了解增值税转型(由生产型改为消费型)的相关政策,并做好相应的财务核算工作.

一、增加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企业增加固定资产时,支付增值税进项税并取得增值税专用的,可采用与增加存货相一致的会计处理方法.比如外购时,借记“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专用上记载的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长期应付款”等科目.

对于随固定资产购置发生的运费,在取得货物运费并经过国税、地税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按税法规定准予抵扣的部分直接计入增值税“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其余部分转入固定资产的价值,会计处理方法与物资采购的会计处理方法一致.如果购入的固定资产发生退货,则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例1:甲企业从国内乙企业采购机器设备一台给生产部门使用,专用上注明价款50万元,增值税8.5万元,购进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0.5万元,安装费1万元,取得合法,均用银行存款支付.甲企业会计分录:

借:在建工程514 650

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85 350(5 000×7%+85 000)

贷:银行存款600 000

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时,

借:固定资产514 650

贷:在建工程514 650

二、出售转出固定资产会计处理

对于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固定资产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固定资产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或分配给股东、或无偿赠送他人等都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缴增值税.借记“在建工程”、“长期股权投资”、“利润分配―――应付普通股股利”、“营业外支出”、“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按货物的公允,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按销售和规定的增值税税率计算的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同时结转相应的成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均视同销售货物,要征收增值税:1.委托代销,2.受托代销,3.由总机构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其设在不同县(市)的相关机构之间移送货物,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对外投资、股利发放、无偿赠送.

企业销售本企业已使用过的可抵扣增值税的固定资产,如该项固定资产原取得时,其增值税进项税额已计入“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销售时计算确定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应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例2:乙公司因购货原因于2009年1月1日产生应付甲公司账款100万元,货款偿还期限为3个月.2009年4月1日,乙公司发生财务困难,无法偿还到期债务,经与甲公司协商进行债务重组.双方同意以乙公司生产吊车用作甲公司的生产经营,该设备成本60万元,公允价值(计税价)为80万元.假设甲公司未计提坏账准备,乙公司向甲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价款80万元,增值税13.6万元.

债权人甲公司账务处理:

借:固定资产800 000

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136 000

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64 000

贷:应收账款――乙公司1 000 000

债务人乙公司账务处理:

借:应付账款――甲公司1 00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800 000

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136 000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64 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600 000

贷:库存商品600 000

例3:某企业销售一台生产用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含税价为117万元,已提折旧10万元,该固定资产取得时,其进项税额17万元计入了“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出售时收到价款80万元.

购入时:

借:固定资产1 000 000

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170 000

贷:银行存款1 170 000.

计提折旧:

借:制造费用100 000

贷:累计折旧100 000

出售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900 000

累计折旧100 000

贷:固定资产1 000 000

借:固定资产清理136 000

贷: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136 000

借:银行存款800 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800 000

借:营业外支出236 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236 000.

进项税额转出的核算企业购入固定资产时,已按规定将增值税进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的,如果相关固定资产用于非应税项目,或用于免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应将原已计入“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的金额予以转出,借记“固定资产”,贷记“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

(编辑/丹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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