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IASB《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抵消》的与评价

【摘 要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于2011年1月28日发布了征求意见稿《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抵消》,目的是为了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和美国公认会计原则(GAAP)下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抵消建立一个共同的标准.征求意见稿提出,当且仅当企业拥有无条件的和法定可执行的抵消权,且有意图以净额结算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或在变融资产的同时清偿金融负债,才要求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必须抵消.本文简要地介绍了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抵消的最新国际动态,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自己对相关问题的思考与评价,最后指出该征求意见稿的实施对我国金融机构的潜在影响.

【关键字】金融资产 金融负债 抵消权 思考与评价

一、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抵消的国际动态

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以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与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为应对金融危机对会计准则的挑战,启动了改进金融工具会计体系的合作研究项目.双方共同组建的金融危机咨询组就金融工具的列报和披露等问题展开了研究.最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于2011年1月28日发布了征求意见稿《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抵消》(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目的是为了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和美国公认会计原则下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抵消建立一个共同的标准.按照IASB的设想,此次准则改进工作主要针对《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金融工具:列报》(以下简称IFRS32)中的抵消要求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7号――金融工具:披露》(以下简称IFRS7)中的相关披露要求做出修订.征求意见稿要求替换IFRS32原来的关于抵消要求为:当企业拥有无条件的和法定可执行的抵消权,且有意图以净额结算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或在变融资产的同时清偿金融负债,企业应当对已经确认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进行抵消,并以净额在财务状况表中列示;同时增加了对IFRS7的相关披露要求.

二、对征求意见稿主要问题的评价和思考


(一)关于抵消标准

征求意见稿列报与现行的IFRS32相比,概念上考虑了第三方的影响,多了无条件的限制,同时法定可执行的比强制法定权的含义更清晰.无条件的抵消权,是指该抵消权的执行力不以未来事件发生为条件的权利.法定可执行的抵消权,是指在任何情况下抵消权都可执行的权利(即,不论是在在正常业务过程中,还是其中某个对手违约、无力偿还或破产时均可强制).本文认为,这一要求只考虑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目前状况,而没考虑其未来经济环境、资本市场,这样必然会产生一些不可避免的问题.首先,或有事项如(未决诉讼、债务担保)且很可能败诉时,企业可能面临财务困境,需要将金融资产变现,可能影响资产和负债持有意图,需企业有足够的财务能力为前提.其次,全面收益观下考虑未实现收益,即利润表下增加的其他综合收益,抵消时也应考虑未来状况,以便于报表间匹配.最后,企业编制财务报表应以可持续经营假设为前提,特别是我国作为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在资本市场和法制方面还不健全,一旦企业面临破产的风险,执行力受到很大程度上制约.执行力有必要考虑未来事项:如经营环境的恶化(如金融危机)可能出现企业面临破产的风险,特别是证券基金、保险公司、金融机构持有的大部分都是金融资产和金融负责,可能导致股价大跌或资产大量缩水时,执行谈何容易.

(二)关于多边抵消标准

征求意见稿对满足抵消标准的双边和多边都应抵消.一旦涉及到双边和多边协议,双方有很大自主权选择实现能达到共赢的抵消标准,双方可能将自身利益相互捆绑迫使其进行关联方交易,通过抵消可以掩盖交易实质,操纵利润.如果是由多方签订了一份规定债务人抵消权的协议,债务人可能具有将第三方(如境外经营)的金额用来抵消债权人的金额的法定权利.由于抵消权是一种法定权利,因此考虑地域、经济和法制等因素,支持该权利的条件可能会根据各国抵消标准而出现不同的选择,不同国家对抵消权的要求和影响可能也不同.同时,IASB需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国情,特别是各项法律法规尚未成熟完善的新兴市场经济国家的执行情况.

(三)关于披露及生效日和转换日

征求意见稿对IFRS7的披露要求作了补充.主体应当披露有关抵消权与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相关的协议(如担保协议)的信息,使信息使用者能够理解这些权利和协议对其资产负债状况的影响,反映主体对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净暴露,或者交易对手对主体信用风险的净暴露.主体具有有条件的权利抵消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金额,按每一类型的有条件的权利分别披露――权利的性质和管理层如何确定每种类型.由于主体存在将金融资产与金融负债相互抵消无条件的和可执行的法定权利,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与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有关的权利和义务的执行,并且可能会严重地影响企业对信用风险和流动风险的披露.

首先,资产负债表是按照流动性编制,根据流动性可及时了解企业短期和长期偿债能力,相互抵消的可执行的法定权利存在,使偿债比率作用大大降低,流动风险随之提高.征求意见稿要求披露有关资产和负债流动性和偿付能力,在一定程度上可消除可执行的法定权利给信用风险和流动风险披露带来影响,起到很好互补作用.然而,财务报表上直观反应流动比率和偿债比率关系弱化了,需通过披露信息间接获得评价信息,这势必增加了投资者阅读量,同时给企业带来额外披露成本.其次,披露信用风险及未来能力可以让信息使用者更真实了解企业未来获取信贷资金的能力以及与供应商、客户商业信用合作关系,同时评估其风险.这些信息虽然对信息使用者了解企业起到很大帮助,但在主要反映管理当局受托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并兼顾决策有用条件下,过多的信息披露可能涉及企业商业秘密,如债务担保等.当企业无力偿还时,担保企业需承担还款责任;当存在对企业重大不利事项时,一旦被其竞争者获悉,可能给公司造成巨大损失.此外,如此细致的披露要求,无形中增加了会计人员的工作量,而且存在信息过度披露的嫌疑.无疑对财务人员的能力也提出更高要求.这会导致企业考虑其成本效益原则,不愿过多披露.

最后,关于生效日和转换问题研究.征求意见稿附录所提议的生效日和转换日期的确定,应注重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不应拘泥于具体时间,只要实质上满足要求时,即可确定其日期.而且不同的企业的情况不同,同时企业需要一定的时间进行调整和适应准则的转换.我们认为3到5年这个区间是比较合适的.

综合以上情况,本文认为原准则的抵消要求考虑了未来状况,是符合全面收益观的理念.而征求意见稿规定无条件的抵消权在任何情况下都可执行并且执行力不能视未来事项而定,虽然存在一定的弊端,但却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在企业确定打算行使这项权利或同时结算时,以净额为基础的资产和负债的抵消更能恰当地反映预期未来流量的金额和时间以及这些流量承受的风险.在抵消制度下,一方面可以免除当事双方履行债务的行动,方便当事人,节省履行费用,另一方面互负债务的当事人一方财产状况恶化,不能履行所负债务时,通过抵消起到担保作用.如出现一方当事人破产等事项,对方履行支付的财产将作为破产财产,而未收回的债权要求在各债权人之间平均分配,这显然不利于对方当事人.而通过抵消,可以使对方当事人的债权得到迅速满足.同时无条件的和可执行法定权利的抵消存在,影响了信用风险和流动风险披露,在一定程度上导致流动比率和偿债比率的不可比性,增加了理解报表的难度.补充了披露的细节问题,一方面,信息使用者可更好地理解企业资产负债状况,便于投资决策.另一方面,增加了披露成本.所以,本文建议,在对准则进行修订的时候,要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权衡利弊,不可盲目追求趋同或者创新.

三、征求意见稿问题对我国金融机构的潜在影响

关于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抵消的修订已进入征求意见阶段,因此其未来实施的可能性极大,至少代表了未来的修订方向.一旦进入实施阶段,将会对企业及各类金融机构产生重大影响.鉴于此,我们应该以积极的姿态,立足国情,认真研究其对我国社会各界可能的影响,特别是对我国各大金融机构的潜在影响,以应对国际会计准则的变化,实现国际准则的全面趋同.

我国的金融机构,特别是银行业,有着违约数据积累时间短、中长期贷款比例大、非市场化贷款定价、抵押品市场等不完善等特点.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只要满足抵消条件,均以净额列报.以净额为基础的资产和负债的抵消能恰当地反映预期未来流量的金额和时间以及这些流量承受的风险.然而,无条件的抵消不考虑未来事项,对银行持有大量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未来流量不确定性影响可能很大.同时财务报表流动或偿债比率的可比性受到质疑,增加了对银行业监管的难度,以及注册会计师对银行审计工作要求的提高.

此外,若征求意见稿能得以实施,将会要求金融机构对金融工具的风险信息(流动风险和信用风险)进行更加全面、详细地披露.而且还要求对具有无条件且法定可执行的权利抵消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意图以净额或同时结算的金额或者无意图以净额或同时结算的金额;有条件的权利抵消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金额,按每一类型的有条件的权利分别披露.充分揭示金融工具的性质、分类以及抵消要求,列报形式等信息.一方面利于报表使用者及时、充分了解各金融机构的业务,特别是金融工具及其衍生工具业务所隐含的各种风险,有助于报表使用者就金融工具对其资产负债状况和流量的重要程度进行合理评价,进而做出正确的经济决策.另一方面,会增加披露信息成本,并且可能涉及商业秘密.

四、小结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很清晰地了解到,IASB对于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抵消目的是很明确的,即为实现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和美国公认会计原则(GAAP)下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抵消建立一个共同的标准.对于金融资产和负债抵消要求及其披露等相关内容的修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除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和美国公认会计原则之间要求的不一致,实现IASB与FASB之间准则的趋同.但是,不可否认这样的修订同样带来了一定的问题,特别是由抵消标准和披露要求的修订而带来的执行力恶化,关联方交易操纵利润,披露成本增加,涉及商业秘密等一系列的问题.因此,本文认为国际准则委员会的专家们应该广泛地听取各方意见,权衡利弊,从而做出最优的选择.而我国作为新经济体的国家之一,应该积极主动地参与国际会计准则的修订过程并及时反馈意见,向国际会计准则反映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情况,维护自身的权益.国内理论界与实务界都要加强对国际准则的实施对我国的影响研究,以便更好地应对我国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

类似论文

对于新的会计准则《金融资产》的理解

[摘 要]《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是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新增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为了规范。
更新日期:2024-3-22 浏览量:46943 点赞量:11626

《金融资产证券化――理与实务》等

《金融资产证券化――理论与实务》该书结合法律、会计、金融证券三方面的专业知识,参酌资产证券化理论与实务经验,分门别。
更新日期:2024-4-19 浏览量:58358 点赞量:13796

《金融的逻辑》PK《货币战争》

按:拿《金融的逻辑》PK《货币战争》,会产生两种奇妙的反差 从销售方面讲,尽管Ӎ。
更新日期:2024-7-13 浏览量:93638 点赞量:20705

《金融信息参考》,我们都爱看!

编辑同志:我们是贵刊的忠实读者,很高兴在新年新春看到新刊新面孔!对改版后的《金融信息参考》。
更新日期:2024-5-23 浏览量:70222 点赞量:159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