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本文首先研究了独立董事制度主要从四个方面影响会计信息,然后通过界定独立董事的性质、认清股东与其存在的委托关系,从而找出了实践中独立董事未能发挥其积极作用的原因.最后在理清股东与独立董事之间关系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政策建议.
关 键 词 独立董事 会计信息 委托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1-032-02
一、引言
在中国证监会于2001年8月16日发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出台后,随着中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逐步建立,国内学者关于独立董事制度的研究较多.然而,笔者发现已有研究主要通过实证研究考察独立董事与企业经营业绩或盈余管理之间的相关性,较少通过规范性研究考察独立董事对会计信息的影响,以及独立董事可以通过发挥哪些作用来影响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因此,本文拟从独立董事对会计信息影响的角度来研究独立董事制度.
另外,我们通过研究公司治理的相关文献发现,董事会通常被视作是介于股东(股东大会)和经理人(管理层)之间的一个层级,代表着股东强化董事会对经理人的监督,减弱内部人控制所带来的负面作用.而在谢德仁看来,这些文献以及其他现有关于董事会、独立董事与经理人之间关系的研究文献在逻辑上其实是混乱的,没有厘清股东、董事会与经理人之间的真正关系.在大部分研究人员的视野中,董事与股东之间的关系是不存在的,其间的问题也被有意或无意地忽略掉.然而由于独立董事本身的问题天然的会对其作用的发挥产生较大的影响,因此本文将在问题下探讨独立董事对会计信息的影响问题.
二、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影响分析
《意见》的发布很好地规范和明确了独立董事的职责,归纳起来这些职责对提高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的作用可以综合为以下四个方面:
首先是监督的作用.独立董事因为其独立的特性,与上市公司没有实质的利害关系而不会受到管理层的制约,因而能站在客观、独立和公正的立场上,对公司管理层提供的会计信息做出独立判断,同时可以行使其职权对会计信息的形成过程进行有效的监督.由于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而独立董事作为决策层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相应的也可以参与公司的重大决策.而一项重大决策都是由事前酝酿、事中决策、最终发布以及决策执行等环节组成,因此独立董事监督功能的发挥具有事前监防、决策过程监控以及事后检查三大特点.
其次是控制的作用.《意见》赋予了独立董事决定权类的职权包括重大关联交易前置认可权、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提议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权、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权、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权、董事会召开提议权等权利.这些决定权类的职权可以使独立董事防范和约束一些上市公司损害会计信息质量的行为.例如重大关联交易的前置认可权,即重大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而关联交易是上市公司管理层和控股股东侵害公司利益和损害中小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利益的主要手段之一.
再次是审查的作用.要求上市公司及时、充分和真实地披露会计信息是独立董事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主要目的之一.《意见》中也指出,独立董事应当拥有以下职权: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这实际上是要求独立董事在促进信息公开,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性方面发挥积极作用.而独立董事应该发挥作用,聘请审计机构、审计人员对上市公司的相关信息进行审查、检查,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行情况,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防止管理层在信息披露过程中的隐瞒和欺诈,确保信息的真实可靠性.
最后是在信息披露过程中的作用.《意见》中对定了独立董事具有发表独立意见的职权,同时指出独立董事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提名、任免董事会成员,聘任或解聘高层管理人员,公司董事、高层管理人员的薪酬,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上市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意见》中规定标准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独立意见,把相关的信息对外披露,这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投资者和公司管理层的信息不对称,也可以防范和约束管理层损害会计信息质量的行为.
三、股东与独立董事之间的委托关系
但从现有经验证据来看,多数情况下,独立董事的作用发挥并没有按照人们所期望的那样,即对财务报告过程施加足够的影响,保证对外报送的会计信息的质量,从而达到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目的.其原因分析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性质
在理论上,独立董事从产生之日起就被冠之于独立、公正的特性,这就要求独立董事不论在经济上、地位上还是意思表示上都要超脱于上市公司管理层之外,对管理层的经营及重大事项的决策等行为都从公司及广大股东的利益出发进行判断,即始终以局外人的中立姿态对上市公司管理层的经营管理活动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但是在实践中面临两个难题,一是社会中是否存在能够满足这种要求的群体,如果存在这种群体,那么直接让他们担任经理人职务就可以了,也就不用再设置独立董事和监事会来监督经理层了,二是如果不存在满足这些条件的群体,那么在解决与经济利益相关的制度安排问题时,试图通过引入这么一个毫不利己、专门利人的角色来解决矛盾似乎又是个荒谬的悖论.
(二)股东与独立董事的关系
首先股东与独立董事的效用函数是不同的.理论上股东在董事会中引进独立董事的目的就是为了解决因所有权和控制权分离而产生的“内部人”控制等问题,进而达到股东价值最大化的目的.而独立董事因其本身的经济人性质而会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即这两者效用目的是存在不一致的.而且实践中独立董事的任免权掌握在大股东或管理层手中,忠于职守、毫不利己、专门利人的独立董事却往往会受到解聘的遭遇,而没有尽到职责的一般会得到连任.独立董事作为理性的经济人总是会趋利避害的,在衡量了风险和收益之后,很可能会屈从于大股东或管理层的意愿.其次股东与独立董事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其次是股东和独立董事之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要观察独立董事的工作是非常困难的,观察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的次数和工作时间长度等相对较容易,但是对其工作努力程度进行判断却是非常困难的.独立董事的工作是一种隐藏信息,是股东所无法掌握的,两者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由于独立董事的特殊地位,在公司稳定时期,股东们很难衡量独立董事的努力程度和绩效,从而其不尽责行为就更难被发现了.因而,股东和独立董事之间是委托关系,一方面其受到股东的委托,是一级委托关系中的人,另一方面独立董事监督经理人的经营管理行为,是二级委托关系中的委托人.
(三)独立董事的问题
既然独立董事的性质是企业的经理人,那么其本身就处于公司要解决的问题的中心.独立董事本身首先就是问题的一部分,但股东和其他市场参与者大都直接把独立董事制度当作是过去和当前公司治理危机中有用的一根“救命稻草”,毫无根据的直接把独立董事制度想象为一种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不确认独立董事的经理人性质不仅会导致对独立董事的激励不足,还会导致未按照对经理人的素质要求来选择独立董事,过于关注“独立性”,而忽视经营才能、专业胜任等这些基本的素质要求.若独立董事缺乏足够的激励或缺乏经营才能来正确评价和判断内部董事或管理层的决策建议是否有利于股东利益最大化,那么在委托中的实际权力安排将偏离正式权力安排,这样独立董事就只好在董事会中沦为公司治理的装饰品.只具备独立性,而不拥有经理才能的独立董事,依然无助于公司治理.具备经理才能、拥有剩余控制权的独立董事,其行为方式更接近于内部董事,如果没有确认和解决独立董事与股东之间的委托关系,拥有控制权的独立董事并不拥有剩余索取权及承担相应的风险,即权力与风险的分布并不对称,那么其控制权还是一种“廉价权”,不可能解决公司内部的各种问题,而只能产生新的问题,从而不仅无益于提高公司会计信息质量、保护股东权益,反而可能有损于股东的利益.
四、政策建议及结语
经上文分析后笔者提出以下政策建议以完善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减轻独立董事与股东之间的问题:
(一)建立董事事务所,实行独立董事的职业化管理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的素质及其独立性,必须要建立董事事务所,实行独立董事的职业化管理.实行独立董事的职业化管理,其作用类似于会计事务所,即将独立董事作为一种固定职业,所有为上市公司提供独立董事服务的人员,都必须纳入董事事务所管理,建立公开选聘机制,以选择到既拥有深厚理论知识,又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同时还具有良好社会声誉的人士来担任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承接业务必须通过董事事务所,由事务所与上市公司签订有偿服务契约,董事事务所统一对外签章发表独立意见及管理建议书等.另外,为了促进独立董事的职业化发展,需要建立健全独立董事的培训体系,着重独立董事实践能力的培养,制定行业规章,规范独立董事行业的外部环境.
(二)设计合理的薪酬制度,增强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由于股东与独立董事具有不同的效用函数.为了引导独立董事的效用目标与股东的效用目标趋于一致,就必须要建立与经理人类似的激励机制.另外,为了解决有信息不对称引发的偷懒行为,钟朋荣认为独立董事本质上是人,使企业的经营者,独立董事与其他经营者一样,都是高级人力资本的投入者,独立董事参加董事会的决策过程,首先是其人力资本的运用过程,要利用其人力资本唯一的办法就是激励.因此,我们在设计独立董事的薪酬时既需要考虑把独立董事当作经理人激励,又需要保证其相对独立的特性.
(三)保障独立董事履职的各项权利
首先是知情权.这要求建立信息传导机制,加大独立董事的公司活动参与力度,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上市公司都必须按照制度要求的时间提前告知独立董事并提供足够的资料,赋予独立董事全面的调查权及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和自选机构的参与权.其次是审核权.对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关联交易、配增股方案及分红派息方案进行审查,确保上市公司的经营行为符合法律和法规的要求,且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最后是否决权.张凡认为独立董事应该具有对上市公司的重大投资和交易等行为具有一票否决权,被其否决的议案如再议时,要求由全体董事2/3以上同意才能通过,并且要在公开披露的决议中列明独立董事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