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

为全面核算、反映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活动和社区管理的财务收支,做好村务公开和管理,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工作,规范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核算,财政部于2004年11月1日制定印发《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湖北省财政厅为保证这一制度的贯彻执行,于2009年4月30日印发《湖北省村级会计委托服务工作实施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要求各乡镇财政所(分局)内设的会计委托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集中所辖行政区划村级会计业务,通过规范和完善服务工作,实现村级会计核算规范化、财务收支公开化、理财监督化.

在实施上述《制度》和《办法》过程中,我市以原面向乡镇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的“零户统管”班底为基础,组建村级财务会计委托服务中心,按照“六个统一”的要求,即统一设置账簿、统一会计科目、统一微机管理、统一资金专户、统一报账汇审、统一财务公开,对全市16个乡镇251个村全面实行服务核算,实现了村组合并前后、税改前后会计核算内容的有效衔接,有效地防止了账账、账款不符和票据混乱等现象.对《制度》和《办法》实施以来的具体情况,进行了一次专题调研,调研组一致认为,当前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应对下面几个问题加以完善.

一、关于固定资产的核算

村级固定资产核算目前仅限于与“实收资本”相关联的实物形态固定资产的原始价值,它是村集体经济组织原始积累的表现形式.出现村民委员会合并等可能引起固定资产价值变动情况时,没有履行严格的固定资产清理处置程序,而是将变动后固定资产的账面余额简单相加,作为新主体固定资产的价值,这种做法没有反应固定资产变动后的真实状况,也导致固定资产核算范围不全.

调研组认为,村级固定资产的核算,应该把握好范围界定、金额确定及实物管理三个方面.其中,村级固定资产的的范围至少应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

村级活动场所的全部价值,具体包括房屋及围墙的建造成本、占用土地的评估价值、景观设施以及永久性公告公示牌等的建造费用等等.

一事一议项目形成的各项资产,如通村公路、田间操作便道、排灌沟渠、照明线路、蓄水池、堰塘等.

原有集体所有的公共设施的评估价值,即第一轮承包时未分配到户的集体财产、公共设施等.

其金额确定和实物管理,应该按照现行“三资”管理的有关规定,建好固定资产台账,充分挖掘存量资产的增值潜力,发挥“开源”作用,管好村集体积累,为农村社会事业发展服务.

二、关于林木资产的核算

对于林木资产的核算, 《制度》要求设置“经济林木”和“非经济林木”两个二级科目,核算村集体经济组织购入或营造的林木的成本:借方核算林木资产的购买价及相关税费、经济林木投产前发生的培植费用、非经济林木在郁闭前发生的培植费用;贷方核算摊销、出售、结转等应减记林木资产的金额.

据此建议:村集体经济组织涉及林木资产的核算中,村级公共场所绿化、观赏苗木的购买与栽种费用,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确认情况分析确认,未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作为林业资产――非经济林木入账核算;沿沟渠、沿通村通组道路栽种的树木,应作为林业资产――经济林木入账核算;未分配到户的集体林地、村组公用绿地上的林木,作为林业资产――经济林木入账核算;由低产林改造、退耕还林、林业血防等项目形成的林木资产,作为林业资产――经济林木入账核算.上述林地取得的收入,除收到的征用土地补偿费及拍卖荒山、荒地、荒水、荒滩等使用权收入,计入公积公益金,用于对荒山、荒滩的开发治理外,应当按实际取得的金额计入经营收入

三、关于耕地经营权、林地使用权的确认

对于集体所有、由农户分散经营管理的耕地、林地等农村土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及农村土地第一、二轮土地承包有关的政策性文件都要求,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由此形成耕地、林地承包及承包经营合同,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管理.

这两种权利要不要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中予以反映、如需反映又该如何反映,现行的法律规范尚无指导性意见.我们的想法是:为了保证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等耕地保护政策在村一级的贯彻实施,有必要把土地(耕地、林地)承包经营权纳入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范围:对属于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按保护区设置明细账备查登记;对保护区外的土地(耕地、林地、水面等),按村民小组设置明细账备查登记.在其金额的确定上,一种思路是借用税务部门已实施的“零申报”办法,在备查登记时只登记面积不登记金额;另一种思路是按土地承包合同和林权证等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证明文件中载明的面积,参照村组所属城镇建设规划级次及相应的地价标准,汇总确定不同用途土地的入账金额.

对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理、长江防浪林、退耕还林、低产林改造、林业血防、森林生态效益、小流域治理等使用国家投资实施的项目,按照上级有关政策要求会计核算.

四、关于“专款专用”原则在补助收入核算中的运用

近几年国家相继出台的各种惠农政策,在会计核算上表现为“补助收入”,目前的做法大致有三种:对粮食种植户(粮食直补、良种补贴等)、牲畜养殖户(生猪规模养殖)、农机具及家电下乡受益户的补助,经核准后通过国库直接划转到农户个人“一本通”账户;对项目性资金,实行项目报账制,依项目的完工程度会计核算,所需资金直达在建项目账户;对按工作的完成情况给予奖励性补助的资金,由有权核准的部门审核批准后,发放到该工作的完成方,如通村公路和“一事一议”奖补.这三种做法中,需要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的,实际收到补助资金时记入补助收入,期末转入本年收益.从其核算流程考察,很难体现财政资金“专款专用”这一通行的原则.为此,建议增设241号“专项应付款”:收到上级部门下拨的补助收入时,贷记本科目,使用或分解相应的财政资金时,借记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该项财政资金的超支或结余.年终结账时,将已使用或已分解的补助收入,转入本年收益.期末余额按上级部门的要求, 需返还的结余,借记本科目;需弥补的超支, 按后续资金来源进行核算.


五、关于村级会计委托服务

委托制度本身是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的,当双方对委托的事项达成一致意见时,所签订的委托合同(协议书)就开始产生法律效率.对村级财务会计实行委托制度,在组织管理、操作模式等的选择上,宜在县市至少在乡镇范围内统一.与被双方,农村经济管理和会计管理机构,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调配合,依法保证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工作的有序进行: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被一方,是集体关系的所有权人,是会计主体,有对自己财务的所有权、支配权和收益权,但不能干涉服务机构按照财务会计制度处理本村经济业务.乡镇财政所在村级财务会计工作中,实际承担着双重职责,作为服务机构,要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财务会计服务,不能干涉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正常经济活动,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害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利益;作为监督管理机构,要确保《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及财务管理的各项规定在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贯彻实施.农村经济管理部门与会计管理部门应按职责分工,监督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级财务会计委托机构依法各项服务.(编辑杜 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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