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股权激励的初衷是为了减少股东与管理者之间的成本,但在实施过程中部分管理者为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利用自身与股东间的“信息不对称”进行盈余管理,侵害了股东利益.本文将分析股权激励中存在的主要盈余管理方式,并就如何减少股权激励机制中的盈余管理现象提出建议.
关 键 词 :股权激励 盈余管理 对策与建议
一、引言
我国于上世纪90年代起引入股权激励制度,并在2005年股权分置改革后得到广泛应用.然而,由于利用股权激励计划谋取不当利润的财务丑闻案相继爆发,人们对股权激励机制开始产生一定程度的质疑.如果说企业管理人员通过会计作假行为最大化所持股票或期权价值的行为仍是相对少数存在,盈余管理现象则更为普遍.
二、股权激励中的盈余管理方法
近年来,在股权激励中进行盈余管理较为普遍的方法主要分为真实盈余管理和披露管理.真实盈余管理通过制造真实交易来实现,披露管理则主要通过会计政策的选择来实现的;接下来就盈余管理主要做法进行分析:
(一)真实的盈余管理
1.利用关联方交易
利用关联方交易进行盈余管理,主要指向有关联的一方转移或收取资源.我国上市公司中大部分企业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成,上市公司与母公司、母公司下的各子公司间存在着复杂的关联关系.由于关联方交易的确定存在着很大主观判断,这为上市公司进行盈余管理提供了客观的基础和条件.
2.削减研发支出
管理层通过削减研发支出,这一项对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有利的投资,以节约当期费用、提高公司短期利润.按照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应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一定条件的,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在无形资产使用期内逐期摊销计入各期损益.在这一规定下,上市公司削减研发支出,公司的短期财务业绩会因此提升.
3.过度负债/投资调节每股收益
公司预期的股票会受到预期的每股收益影响,而预期的每股收益是基于会计基础数据计算的财务比率.因此,管理层可通过各途径制造每股收益将持续增长的假相从而影响股格.例如通过过度负债来避免每股收益的摊薄.当公司进行负债融资时,只要投资利润率大于负债利息率,财务杠杆的存在就能为普通股股东增加每股收益.但是,负债融资所产生的财务杠杆也是一把双刃剑,不但负债成本会增加;而且当公司财务风险增大到一定程度时,甚至可能影响正常经营.
(二)披露管理
1.利用计提减值准备
新会计准则中规定资产的减值根据可收回金额或可变现净值来确定.但可收回金额、可变现净值的确定都属于会计估计的范畴,这为管理者进行盈余管理留下了空间,管理层可根据自身需求灵活计提减值准备.
2.利用费用摊销或预提
会计确认、计量和会计报告的基础是权责发生制.根据权责发生制与配比原则,待摊费用、长期待摊费用等先发生支出、在受益期分期摊销确认会计科目,预提费用等是尚未实际发生支付而先入账.但关于待摊费用的具体摊销年限、预提费用的具体预提比例等都是通过企业自行估计得来的,这也为上市公司的盈余行为带来便利.
3.利用会计政策变更,变更折旧方法或年限
管理者根据自身意图决定资产折旧的年限与变更,作为使用会计信息的外部投资者很难找出管理当局变更资产折旧年限不合理的证据.固定资产在工业性企业的总资产中占据很大比重,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变更对企业的利润也有着直接的影响.企业往往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对折旧方式进行修改或折旧年限进行修改.
三、对策与建议
针对以上分析的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机制中存在的盈余管理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一)完善股权激励制度
我国股权激励计划的制度、实施与相关政策法规,仍需进一步规范与完善:
1.指标的设置
指标设置选用不易被调整的项目,以削弱管理层盈余管理的动机,例如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等经营性损益项目.相比之下,管理层更易对非经营性损益项目调整业绩指标,例如长期资产处置、债务重组所带来的损益等.此外,指标设置时可将市场性指标与传统财务指标相结合,不仅包括财务评价指标,同时相应引入股票、市值指标等市场性指标,从而更加全面地评价企业经营绩效.
2.行权的确定
目前我国股权激励的行权/授予主要依据股票市价而定,但毕竟我国资本市场尚处于初期发展阶段,股票较易被操纵,因而建议将股票期权行权价规定中“行权不应低于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 要 公布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和前30个交易日平均收盘价的较高者”前一项依据去除,并将“前30个交易日平均收盘价”适当延长.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且股票来源是增量时,“发行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50%”中的参考时间也建议适当延长,从而使授予更合理.
3.股权激励计划的限售期/等待期时间长短
延长股权激励计划通过延长限售期、行权等待期,推行长期激励,可将管理层个人利益与股东长期利益更好地加以联系,从而促使高管更注重公司的长期发展,从公司长远利益出发实现公司价值的最大化,避免管理层短期化行为的倾向.
(二)加强监管约束,健全公司治理结构
一方面,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监管,要求在股权激励各个环节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另一方面,应加强对在股权激励计划中操纵市场的行为的稽查,并增强民事赔偿与刑事诉讼的惩罚力度,以增加管理层的违规成本.此外,上市公司健全公司内部的治理结构也至关重要,可从加强公司监督机制与完善公司薪酬委员会制度等角度进行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