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准备金公允价值计量方法

摘 要 :目前我国担保公司担保准备金按固定比例提取,有悖于其或有性.担保准备金实质是一种或有负债,应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对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取,短期担保合同采用未赚保费法,长期担保合同采用三因素法.担保赔偿准备金提取采用逐案估算法、平均值估算法、损失率法,并增加理赔费用准备金.

关 键 词 :担保合同;准备金;公允价值;充足性测试;计量

一、引言

我国担保业起步较晚,央行在1993年批准一家担保机构,1998年央行解除了对设立担保机构的审批限制,才开始出现“井喷式”发展.因此,我国担保会计理论滞后,没有建立国家统一的担保机构会计核算办法,各担保机构制定的核算办法差别较大,造成会计信息的不可比.2005年11月9日,财政部从规范担保业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控制担保风险出发,适时制定了《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简称《办法》).[1]《办法》规定,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Unearned Premium Reserve),也即采用1/2法.从合理性来讲,这是基于一定的假定,即假定一年中担保额均匀分布,即以7月1日为平均保单签发日,这样,一年的保单在当年还有50%的有效部分未到期,这种方法虽然简单,但是保单的签发在一年中并不是均匀地发生,因此这种方法显然不够准确.而且这种方法会出现担保费收入越高,计提准备金越多,当年利润反而越少的怪状,这对经营好的公司有“鞭打快牛”之嫌,投资者对此也会不满,总是分不到红,拿不走利润.另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按毛保费计提的,隐含着已作费用列支的保单获取成本.保单获取成本实际上在发生时已计入当期损益,即一次性作为费用全额列支,而采用毛保费计提法,随着准备金的计提,保单获取成本重复列支了一次,隐藏了利润,降低了会计信息的透明度.再者,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采用历史成本计量属性,没有涉及对未来流进行贴现,也没有考虑货币资金的时间价值,这对于担保期限较长的保单来说,无法体现其现时价值.


对于担保赔偿准备金(Guarantee Compensation Reserve),《办法》规定担保公司应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10%的,实行差额提取,这种刚性的提取方法与担保公司风险的不确定性不相匹配.而且《办法》中并没有明确年末担保责任余额的内涵,导致各担保公司年末上报在保余额统计资料时口径不一致,从而造成信息不可比.此外,担保赔偿准备金没有考虑理赔费用准备金的提取,计提不够全面 .

二、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属性符合担保负债的或有性

担保准备金是对保户的一种负债,它是对投保人或保单持有人承担未了责任或代偿责任而提取的准备金.其中,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为了承担未来尚未到期担保责任而提取的,它是一种潜在义务而非现时义务;担保赔偿准备是在发生代偿义务时提取的,即赔案已经发生、被担保人已提出索赔但担保公司尚未支付而提取的准备金,它是一种现时义务,也称之为预计赔偿,但最终赔付多少尚不能确定,也就是不能可靠地计量.由此可见,担保准备金具有估计性、未来性和不确定性特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它属于或有负债,应引入公允价值(Fair Value)计量属性,即采用符合市场实际的折现率,以合理估计金额为基础计量,同时考虑边际因素和货币时间价值.[2]

担保公司在确认担保费收入或担保事故发生的当期已经确认了担保准备金,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理赔案件调查的深入,原定担保假设可能发生变化,导致已确认的担保准备金金额与担保公司应承担的代偿责任不一致.此时,如果不对确认的担保准备金金额进行调整,就不能真实地反映担保公司应承担的代偿责任.为了保证担保准备金足够、充分,基于会计信息的稳健性要求,并考虑成本效益原则,担保公司应当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根据销售方式、服务方式和衡量获利能力的方式,并以获得的被担保人财务状况、生产或生存环境为依据对担保准备金进行充足性测试(Adequacy Test),将已提取的相关准备金余额与充足性测试日重新计算的结果进行比较.如果后者大于前者,则将其差额作为保费不足准备金增加担保准备金;相反,不调整.

担保准备金采用公允价值进行计量,不仅能够真实公允地反映担保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有助于投资者等利益相关者对担保公司的价值评估和监管部门的风险监管,而且可以增强货币时间价值效应,缓解担保公司在发展初期的盈利压力,这对提升担保公司内涵价值将产生持续积极的影响.

三、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计量

(一)短期担保合同采用未赚保费法

对于短期担保合同(担保期限在一年或一年以下),期限比较短,没必要对未来流量进行折现,基于成本效益原则,可以采用未赚保费法(Unearned Premium Model),即未到期责任准备为:(总担保费-保单获取成本)×未到期比例+充足性测试所需保费不足准备金.

保单获取成本,也称为首日费用(Acquisition Cost),它是签发担保合同所发生的增量成本(销售、承保和保单合同成立时发生的费用),包括手续费支出、营业税金及附加、监管费、分保费用支出、摊回分保费用、与担保费挂钩的承保人员工资等.未到期比例原则上按日计算,采用1/365法,即未到期比例=未到期天数/担保期限.计算机核心业务运营系统不完善或者业务量少的公司,也可按月采用1/24法手工计算提取,即未到期比例=(签发保单月份×2-1)/24;或者按季采用1/8法手工计算提取,即未到期比例=(签发保单季数×2-1)/8.

(二)长期担保合同采用三因素法

对于长期担保合同(担保期限在一年以上),期限长,由于未来损失的不确定性和存在一些难以预知因素,准备金的计量方法相对复杂,可以考虑吸收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保险合同》准则第二阶段的已有成果①,采用三因素法(Three–factors Method),即考虑对流明确的当前估计、反映流的时间价值和显性的边际三个因素.[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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