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熟人社会”还是“熟人逻辑”

摘 要 在中西法文化比较研究中,以“熟人社会”指称中国,以“陌生人社会”指称西方,已经是通说.但是本文以为这是中西法文化比较研究的一个误区,对中国传统社会的界定应该用“熟人思维”或“熟人逻辑”代替“熟人社会”.

关 键 词 熟人社会 熟人逻辑 陌生人社会 陌生人逻辑

作者简介:时亮,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2008级法律史专业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国法律史,中西法律文化比较.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1-294-01

在不少中西文化比较,尤其是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的著述和论文中,学者常常称中国社会――特别是传统中国社会为“熟人社会”,而相对应的西方社会,则被称为“陌生人社会”.在当下学界,这已是连一般本科学生都耳熟能详的基本常识.但是,仔细想想,问题可能并不这么简单.

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我自己也觉得称传统中国社会为“熟人社会”没什么问题.可是近来想得仔细了些,却发现是大有问题的――暂且除开细节不论,一个基本的问题是:我们在什么样范围内可以心安理得地称传统中国社会是“熟人社会”呢?村落么?没问题.乡里么?也没问题.如果再往上呢?到了县、府一级呢?甚至到了行省这一级别的社会和政治单元,是否也还能恰当称之为“熟人社会”?进而,不少学者把整个传统中国社会都用这模模糊糊又黏黏糊糊的“熟人社会”来统称,是不是略欠考虑了呢P?毫无疑问,在乡党村社这一层面上的传统中国社会是“熟人社会”.但是,这却无论如何并不意味着在更高层面,甚至在国家层面上,传统中国社会依然是个“熟人社会”.甚至各种历史资料都已经确切显示出,在国家层面上的传统中国社会一定是个“陌生人社会”.

那么,到底是什么原因让几代学者们都普遍接受了“熟人社会”这个并不确切的说法呢?不太可考,但是确切无疑的是,传统中国社会在建设社会秩序,以及当在这种社会秩序中发生纠纷时,解决问题的基本思路,乃是“熟人思维”或称“熟人逻辑”.进而,甚至是在陌生人之间,也一定通过“拟制”来实现相互关系的“熟人化”,如同科同年同乡等,然后再通过“熟人思维”进行秩序建构或解决相关问题.这种情况,哪是什么实体化的“熟人社会”啊,明白些说,不过是一种在小范围生活基础上养成的“熟人逻辑”及其推衍罢了.

事实上,西方也有它广泛存在的“熟人社会”.比如在某个乡镇或者村落的居民之间、在某个教区或教会的教友之间、在某的大学的教师或某个系别的学生之间、甚至在某个公司的同事之间,都可以说是某种程度的“熟人社会”.而且,在这些人之间发生问题或纠纷的时候,大家也不是一拍板子就上法庭,多半也是考虑到人际关系生活面子等等因素,而通过“熟人逻辑”来解决.这一点,已经得到各种观察和研究的证实.至于,当上升到大范围的秩序建设和解决纠纷的时候,比如州郡或国家层面,就已经是真正的“陌生人社会”了,法律才从一个比较次要的角色,上升为解决纠纷的主要方式.这种从熟人社会到陌生人社会的情形,在西方中世纪最为明显Q.所以,不难发现,在中西文化尤其是法律文化的比较研究中,以“熟人社会”和“陌生人社会”来指称中西的不同,肯定是不适当的.这里所犯下的错误,用逻辑学语言来说,是由比较项不属于同一逻辑层次所致.

可以说,无论是从历史上纵着看,还是就当下来横着看,在中西社会中都广泛存在着各种各样的“熟人社会”,以及与它们相伴相随的那些相似的社会文化现象.所不同的无乃在于,中国智慧的主要特色是,在“熟人社会”中间,按照“熟人规则”生活并解决纠纷;在走出“熟人社会”之后,人们依然按照“熟人思维”或“熟人逻辑”,来建构较大范围的生活秩序,并主要通过拟制化的“熟人社会”,来解决实际上已经是“陌生人社会”的各种问题.这种智慧的好处是,可以使社会维持一种温情脉脉的人际关系秩序――至少表面如此.而西方智慧的主要特色在于,在“熟人社会”中间,主要按照熟人规则来组织生活并解决纠纷,但在走出“熟人社会”进入“陌生人社会”之后,就切实尊重“陌生人社会”的事实,并用陌生人逻辑解决陌生人问题罢了.


当然,在西方的“熟人社会”中间,并非不存在使用法律解决纠纷的事情.但是,这种情形的存在,甚至大量存在,也并不能否定西方社会在基层层面和较小的生活范围内,和中国传统社会以及当今中国社会一样,也都是“熟人社会”这个社会学事实.否则的话,连中国的宋明清这样正牌的传统时代,也将要失去被称为“熟人社会”的起码资格了:随便翻看宋代案例集《名公书判清明集》R,或者清代案例集《刑案汇览》S等,在那些现实的案例中,邻里之间,甚至亲戚之间、家人之间,因为几亩田地、几间房屋、或者几棵桑树而把官司打得不亦乐乎的,多了去了.

所以,学者称传统中国社会是“熟人社会”,并不适合.如果称它是用“熟人思维”或“熟人逻辑”来建构秩序并解决纠纷的社会,倒应该是更恰当些.

近来,有学者已经开始使用“新熟人社会”的概念T,来观察当今中国的现实并分析相关的社会问题.但由上文可知,这一概念所面对的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新现实;从而,它在分析和建构上的有效性,也就值得作出适当的保留.只是不知道,在他们通过这一概念建构理论和生活秩序之努力的过程中,是否已经或者能够意识到这一点,并在一定的界限那里安然止步呢?

注释:

P费孝通.乡土中国.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9页.

Q马可布洛赫著.张绪山等译.封建社会.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

R名公书判清明集(户婚门).中华书局.2002年版.

S祝庆祺,等.刑案汇览三编(卷四十).北京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

T贺雪峰.新乡土中国.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注:本文中所涉及到的图表、注解、公式等内容请以PDF格式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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